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源库栏目 > 基本信息公开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2/2025-4954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5-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核定龙湾区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8-18 09:16:56浏览次数: 来源:区发改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在成本调查,征求意见等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龙湾区乡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和骨灰墙)。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含骨灰堂和骨灰墙),具体认定标准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龙湾区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统一设置基准价:

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双穴):33150元/座

公益性骨灰格位使用费:5000元/格位

(二)浮动幅度: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墓单位可在上述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幅度不限。

(三)上述墓穴使用费中未含税金,今后税务部门明确要求征税时,可按税务机关规定税率在墓穴使用费的基础上加收,不得预收。

(四)以上墓穴使用费标准含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墓穴使用费不包含公墓基本服务(进(退)穴费、刻碑、瓷像制作、综合服务费)。

(六)对个别公益性公墓,确因墓穴及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过高,导致按现行收费标准无法覆盖成本,可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公墓成本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单独核定墓穴使用费,经审核后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各公墓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选择适用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民政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加强各公墓单位适用本收费标准的资格审查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检查执法,规范经营行为,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已单独定价的公益性公墓,仍按原定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已售出墓穴不适用以上标准。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2/2025-4954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5-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核定龙湾区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8-18 浏览次数: 来源:区发改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在成本调查,征求意见等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龙湾区乡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和骨灰墙)。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含骨灰堂和骨灰墙),具体认定标准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龙湾区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统一设置基准价:

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双穴):33150元/座

公益性骨灰格位使用费:5000元/格位

(二)浮动幅度: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墓单位可在上述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幅度不限。

(三)上述墓穴使用费中未含税金,今后税务部门明确要求征税时,可按税务机关规定税率在墓穴使用费的基础上加收,不得预收。

(四)以上墓穴使用费标准含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墓穴使用费不包含公墓基本服务(进(退)穴费、刻碑、瓷像制作、综合服务费)。

(六)对个别公益性公墓,确因墓穴及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过高,导致按现行收费标准无法覆盖成本,可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公墓成本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单独核定墓穴使用费,经审核后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各公墓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选择适用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民政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加强各公墓单位适用本收费标准的资格审查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检查执法,规范经营行为,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已单独定价的公益性公墓,仍按原定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已售出墓穴不适用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