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3/2025-4885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委托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丹
受委托机关: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冯宪芙
为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部门,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机集发〔2024〕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委托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委托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涉及龙湾区行政区划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中规定的违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3.《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承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处理;
4.及时纠正或撤销发现的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有权终止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受委托机关职责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车辆、执法装备、经费等设备设施。
四、委托执法程序
1.受委托机关参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2.受委托机构根据案件移送办理机制及时立案查处,案件办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委托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账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盖章签发。
3.检查发现超越委托权限的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附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需要对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送当地司法局备案一份。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3/2025-4885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委托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丹 受委托机关: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冯宪芙
为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部门,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机集发〔2024〕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委托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委托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涉及龙湾区行政区划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中规定的违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3.《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承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处理; 4.及时纠正或撤销发现的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有权终止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受委托机关职责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车辆、执法装备、经费等设备设施。 四、委托执法程序 1.受委托机关参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2.受委托机构根据案件移送办理机制及时立案查处,案件办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委托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账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盖章签发。 3.检查发现超越委托权限的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附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需要对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送当地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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