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源库栏目 > 基本信息公开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5-4919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5-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31 08:59:09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浙江大诺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C10QQ57X,法定代表人童涵波,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慈湖横街17-39号110室二楼(仅限办公使用),生产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村山下(金丽温高速东延项目旁)。

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龙罚〔2024〕93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伍拾柒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于2024年12月27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延期至2025年6月18日前缴纳罚款并于2025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你单位在延期期限到期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缴纳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伍拾柒元人民币;

2. 缴纳加处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伍拾柒元人民币。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温环龙催〔2025〕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一队                                  电  话:85987200

地  址: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二楼          邮  编:32500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






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5-4919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5-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31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浙江大诺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C10QQ57X,法定代表人童涵波,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慈湖横街17-39号110室二楼(仅限办公使用),生产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村山下(金丽温高速东延项目旁)。

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龙罚〔2024〕93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伍拾柒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于2024年12月27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延期至2025年6月18日前缴纳罚款并于2025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你单位在延期期限到期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缴纳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伍拾柒元人民币;

2. 缴纳加处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伍拾柒元人民币。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温环龙催〔2025〕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一队                                  电  话:85987200

地  址: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二楼          邮  编:32500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