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223号
发布日期:2025-07-23 10:57:23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23号


申请人:叶某标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对其作出的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用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并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先于2024年7月5日作出了“2024年第1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后于2024年8月2日作出了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内容附后)”。但是,仅公开一页是注明“附件”内容信息,即《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以此来代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是错误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本村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核定给本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所对应的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所申请内容明细包含“各批次征地项目名称、核定参保人数、每个参保人享受政府承担的金额数、到位的政府承担的金额;及各批次按政策规定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金额。”故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不符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所需内容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核定给本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所对应的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并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因需延长答复期限,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并送达申请人。二、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根据《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67号)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执收、核算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每月上旬...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收缴的专项资金建立被征地行政村可用额度明细账,作为被征地行政村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依据,并将本月行政村缴费明细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因此被申请人提供了《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对应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时间段内的财政专户到位明细(缴费)和支出明细(支付),被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内容理解无误。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所申请内容明细包含,各批次征地项目名称、核定参保人数、每个参保人享受政府承担的金额数、到位的政府承担的金额;及各批次按政策规定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金额”,并未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明确指出。

综上,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并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2024年6月7日签收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24年1号),后于2024年8月2日作出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公开给申请人的《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存在书写错误,将被征地专项资金缴费“+262500”一栏的业务年月“202106”误写成了“202406”。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凭证、《延期答复告知书》、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检索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最终于2024年8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申请公开的内容已明确,与被申请人掌握的《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一致,不存在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无法判断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什么的情形,故本案不需要进一步释明与补正。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所申请内容明细包含,各批次征地项目名称、核定参保人数、每个参保人享受政府承担的金额数、到位的政府承担的金额;及各批次按政策规定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金额”,但该内容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不一致,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本机关不予认可。另,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并无不妥,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温龙政复〔2024〕223号

发布日期:2025-07-23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23号


申请人:叶某标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对其作出的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用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并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先于2024年7月5日作出了“2024年第1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后于2024年8月2日作出了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内容附后)”。但是,仅公开一页是注明“附件”内容信息,即《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以此来代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是错误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本村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核定给本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所对应的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所申请内容明细包含“各批次征地项目名称、核定参保人数、每个参保人享受政府承担的金额数、到位的政府承担的金额;及各批次按政策规定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金额。”故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不符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所需内容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核定给本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所对应的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并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因需延长答复期限,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并送达申请人。二、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根据《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67号)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执收、核算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每月上旬...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收缴的专项资金建立被征地行政村可用额度明细账,作为被征地行政村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依据,并将本月行政村缴费明细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因此被申请人提供了《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对应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时间段内的财政专户到位明细(缴费)和支出明细(支付),被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内容理解无误。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所申请内容明细包含,各批次征地项目名称、核定参保人数、每个参保人享受政府承担的金额数、到位的政府承担的金额;及各批次按政策规定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金额”,并未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明确指出。

综上,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并要求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2024年6月7日签收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24年1号),后于2024年8月2日作出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公开给申请人的《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存在书写错误,将被征地专项资金缴费“+262500”一栏的业务年月“202106”误写成了“202406”。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凭证、《延期答复告知书》、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检索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最终于2024年8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龙湾区某街道某村从2008年‘温土资发〔2008〕275号’文件,以及至今各批次征地项目政府承担保障资金到位财政专户明细;及该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明细”,申请公开的内容已明确,与被申请人掌握的《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一致,不存在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无法判断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什么的情形,故本案不需要进一步释明与补正。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所申请内容明细包含,各批次征地项目名称、核定参保人数、每个参保人享受政府承担的金额数、到位的政府承担的金额;及各批次按政策规定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户的支出金额”,但该内容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不一致,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本机关不予认可。另,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可用额度明细账》,并无不妥,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龙人社依复〔2024〕4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