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221号
发布日期:2025-07-23 10:53:21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21号

申请人:陈某星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第三人:温州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对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编号:XA48009792533)的未告知受理行为,2024年9月20日向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材料后于9月29日收到并于10月10日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故,行政复议所审理内容系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经本机关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刑事控告书》,控告案外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针对履职申请(编号:XA48009792533)的未告知受理行为,实际上是指被申请人在收到《刑事控告书》后未告知其刑事控告是否予以立案。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温龙政复〔2024〕221号

发布日期:2025-07-23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21号

申请人:陈某星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第三人:温州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对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编号:XA48009792533)的未告知受理行为,2024年9月20日向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材料后于9月29日收到并于10月10日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故,行政复议所审理内容系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经本机关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刑事控告书》,控告案外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针对履职申请(编号:XA48009792533)的未告知受理行为,实际上是指被申请人在收到《刑事控告书》后未告知其刑事控告是否予以立案。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