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1/2025-4903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温州市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2025年7月21日至7月2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9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林翠华
电子邮箱:lwrlsbj@126.com
联系电话:0577-85987017
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创新大楼1015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本细则适用于区政府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龙湾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奖励条件
行政奖励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改革攻坚、扩大开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招大引强、招才引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培育壮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对在履行单位职责和本人岗位范围内的常规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纳入行政奖励范围。
二、行政奖励种类
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行政奖励项目
(一)明确项目要求。各部门(单位)在申报行政奖励项目时,要围绕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原则上对在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组织、重大事件处置、重大灾害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实施行政奖励。
(二)严控项目总量。行政奖励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奖励项目每年控制在5项以下。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的,根据行政奖励的时效性和激励功能,由申报部门(单位)按照工作实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申报周期。行政奖励一般一年评定两次,于每年6月、12月进行。跨年度的重点(重大)工作,原则上待工作结束后开展行政奖励,期间一般不开展。
四、奖励名额
(一)集体。单个奖励项目对集体的行政奖励,集体数量超过30个的,原则上控制在参评集体总数的2%以内,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二)个人。对个人的行政奖励,参评人员必须为奖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坚持“少而精”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凭事迹参评。单个奖励项目个人数量超过50个的,原则上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2%以内,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奖励原则上仅限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三)其他。奖励名额原则上面向基层一线倾斜。参评总数较少的,根据事迹和贡献统筹把握奖励比例。全区性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参评人数较多的,可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适当增加行政奖励名额。
五、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部门(单位)拟定行政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奖励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评范围及数量、拟奖励种类及比例、评选条件、奖励程序、经费来源等。
2.申报部门(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拟奖励对象的评选推荐,拟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3.申报部门(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
4.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开展拟奖励对象征求意见,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征求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征求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5.区人力社保部门收集评选推荐、征求意见、前期公示、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并对拟奖励对象进行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奖励撤销后,由区政府收回证书(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或获奖单位文书档案,追缴奖金,视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
(二)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奖励证书(奖牌),对获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奖励奖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08〕12号)文件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近年来,上级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导致表彰奖励项目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行政奖励作为补充机制,能够及时肯定成绩、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但目前缺乏细化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标准不一、程序模糊等问题,部分奖励项目效果不彰,甚至流于形式。此外,随着温州湾新区与龙湾区一体化发展的深入推进,急需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积极性,激励全区上下攻坚克难、创先争优,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实施细则(试行)》主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制定。目前,全市范围内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差异。省级文件对行政奖励的数量、等级、办理程序等关键环节未作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随意性。因此,制定本细则既是填补政策空白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奖励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奖励条件和种类
明确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两类,并细化适用条件,突出实绩导向。
奖励重点围绕改革创新、经济发展、双招双引、文化强区、生态文明、民生保障等核心工作,确保与区域发展目标紧密结合。
(二)行政奖励项目
实行总量控制,行政奖励项目不超过5个,避免泛化。
规范申报周期,一般每年评选两次;跨年度工作待结束后视情奖励,确保时效性与公平性。
(三)奖励名额
坚持“少而精”“好中选优”原则:集体奖励数量超过30个的,控制在参评总数的2%以内,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个人奖励数量超过50个的,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2%以内,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名额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体现对实干者的激励。
(四)组织实施
明确“一事一议”的灵活程序,规范申报、材料报送、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
强化监督机制,明确撤销奖励的情形,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1/2025-4903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温州市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为2025年7月21日至7月2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9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林翠华 电子邮箱:lwrlsbj@126.com 联系电话:0577-85987017 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创新大楼1015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区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本细则适用于区政府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龙湾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奖励条件 行政奖励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改革攻坚、扩大开放,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招大引强、招才引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培育壮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对在履行单位职责和本人岗位范围内的常规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纳入行政奖励范围。 二、行政奖励种类 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行政奖励项目 (一)明确项目要求。各部门(单位)在申报行政奖励项目时,要围绕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原则上对在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组织、重大事件处置、重大灾害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实施行政奖励。 (二)严控项目总量。行政奖励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奖励项目每年控制在5项以下。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的,根据行政奖励的时效性和激励功能,由申报部门(单位)按照工作实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申报周期。行政奖励一般一年评定两次,于每年6月、12月进行。跨年度的重点(重大)工作,原则上待工作结束后开展行政奖励,期间一般不开展。 四、奖励名额 (一)集体。单个奖励项目对集体的行政奖励,集体数量超过30个的,原则上控制在参评集体总数的2%以内,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二)个人。对个人的行政奖励,参评人员必须为奖励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坚持“少而精”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凭事迹参评。单个奖励项目个人数量超过50个的,原则上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2%以内,其中记三等功名额最多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同一年度个人奖励原则上仅限1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对科局级干部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 (三)其他。奖励名额原则上面向基层一线倾斜。参评总数较少的,根据事迹和贡献统筹把握奖励比例。全区性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参评人数较多的,可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适当增加行政奖励名额。 五、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部门(单位)拟定行政奖励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奖励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评范围及数量、拟奖励种类及比例、评选条件、奖励程序、经费来源等。 2.申报部门(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拟奖励对象的评选推荐,拟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3.申报部门(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 4.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开展拟奖励对象征求意见,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征求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征求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5.区人力社保部门收集评选推荐、征求意见、前期公示、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并对拟奖励对象进行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奖励撤销后,由区政府收回证书(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或获奖单位文书档案,追缴奖金,视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行政奖励,一般3年内不重复开展;同一事项如已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通报表扬活动,在周期内不再开展行政奖励。 (二)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奖励证书(奖牌),对获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奖励奖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08〕12号)文件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近年来,上级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导致表彰奖励项目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行政奖励作为补充机制,能够及时肯定成绩、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但目前缺乏细化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标准不一、程序模糊等问题,部分奖励项目效果不彰,甚至流于形式。此外,随着温州湾新区与龙湾区一体化发展的深入推进,急需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积极性,激励全区上下攻坚克难、创先争优,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实施细则(试行)》主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制定。目前,全市范围内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差异。省级文件对行政奖励的数量、等级、办理程序等关键环节未作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随意性。因此,制定本细则既是填补政策空白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奖励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奖励条件和种类 明确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两类,并细化适用条件,突出实绩导向。 奖励重点围绕改革创新、经济发展、双招双引、文化强区、生态文明、民生保障等核心工作,确保与区域发展目标紧密结合。 (二)行政奖励项目 实行总量控制,行政奖励项目不超过5个,避免泛化。 规范申报周期,一般每年评选两次;跨年度工作待结束后视情奖励,确保时效性与公平性。 (三)奖励名额 坚持“少而精”“好中选优”原则:集体奖励数量超过30个的,控制在参评总数的2%以内,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个人奖励数量超过50个的,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2%以内,记三等功名额不超过受奖总数的20%。名额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体现对实干者的激励。 (四)组织实施 明确“一事一议”的灵活程序,规范申报、材料报送、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 强化监督机制,明确撤销奖励的情形,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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