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187号
发布日期:2025-07-17 08:42:14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87号

申请人:韩某龙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咖啡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申请人认为提供材料中包含第三人拼多多网页中的宣传,足以证明其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回复说明其并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核实,明显不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置程序合法。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称:“本人因生活所需在该店铺购买咖啡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宣传为无糖产品,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无糖的标准,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并提供了网页宣传图与产品标签图。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核查反馈告知,办理期限、告知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处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处理。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及时开展核查,被举报的食品为第三人开设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鲜萃黑咖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网页商品详情的截图上可以看到“是否含糖:无糖”,经调查,第三人上架该商品时,商品页面的“是否含糖”是平台的设置的固定选项,只能选择“有糖”或者“无糖”,从检测报告中可以查看到该商品不含有蔗糖,网页标题也标了“0蔗糖”,商品外包装上也标有“0脂肪0蔗糖”,配料表显示“阿拉比卡咖啡豆”,因此第三人在平台上选“无糖”选项并无不妥,其指不含有蔗糖的“无糖”不是特指“无糖”食品,不会对消费者的选购进行误导;且依据第三人解释咖啡业内通常描述的无糖咖啡指的是未加糖的咖啡,被申请人查找“星巴克”、“雀巢”等其他品牌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宣传,也佐证了业内规则这一说法,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平台系统改版,被举报人可以选择是否删除“是否含糖”整个选项,因此被申请人在检查时该产品页面已未见“无糖”宣传字样。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举报事项的处置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咖啡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全国12315 平台举报称“本人因生活所需在该店铺购买咖啡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宣传为无糖产品,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无糖的标准,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并提供了网页宣传图与产品标签图。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依法受理调查。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页面截图、购物图片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平台上架商品截屏、网页宣传、检测报告、其他品牌咖啡宣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第三人涉嫌经营行为违法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因第三人注册登记地在龙湾区辖区,被申请人对此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同日依法受理,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反馈告知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购买成功的交易快照图片显示,举报商品品名为“幸冲冲鲜萃LUCKWELL美式速溶0蔗糖0脂肪0天假健康香醇咖…”,产品外包装图片上标示为“0脂肪0蔗糖”等字样,在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是否含糖为“无糖”。另,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项目“蔗糖”,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故第三人在平台上选“无糖”选项并无不当,该商品上架时页面的“是否含糖”是平台设置的固定选项,只能选择“有糖”或者“无糖”这两个选项,其所指的是该产品不含有蔗糖的“无糖”,而不是指“无糖”食品。因此,第三人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误导消费者,且一般的消费者通过商品名称就可知该商品不含“蔗糖”并不会对该商品产生误解。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0日    

温龙政复〔2024〕187号

发布日期:2025-07-17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87号

申请人:韩某龙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咖啡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申请人认为提供材料中包含第三人拼多多网页中的宣传,足以证明其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回复说明其并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核实,明显不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置程序合法。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称:“本人因生活所需在该店铺购买咖啡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宣传为无糖产品,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无糖的标准,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并提供了网页宣传图与产品标签图。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核查反馈告知,办理期限、告知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处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处理。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及时开展核查,被举报的食品为第三人开设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鲜萃黑咖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网页商品详情的截图上可以看到“是否含糖:无糖”,经调查,第三人上架该商品时,商品页面的“是否含糖”是平台的设置的固定选项,只能选择“有糖”或者“无糖”,从检测报告中可以查看到该商品不含有蔗糖,网页标题也标了“0蔗糖”,商品外包装上也标有“0脂肪0蔗糖”,配料表显示“阿拉比卡咖啡豆”,因此第三人在平台上选“无糖”选项并无不妥,其指不含有蔗糖的“无糖”不是特指“无糖”食品,不会对消费者的选购进行误导;且依据第三人解释咖啡业内通常描述的无糖咖啡指的是未加糖的咖啡,被申请人查找“星巴克”、“雀巢”等其他品牌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宣传,也佐证了业内规则这一说法,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平台系统改版,被举报人可以选择是否删除“是否含糖”整个选项,因此被申请人在检查时该产品页面已未见“无糖”宣传字样。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举报事项的处置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咖啡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全国12315 平台举报称“本人因生活所需在该店铺购买咖啡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宣传为无糖产品,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无糖的标准,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并提供了网页宣传图与产品标签图。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依法受理调查。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页面截图、购物图片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平台上架商品截屏、网页宣传、检测报告、其他品牌咖啡宣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第三人涉嫌经营行为违法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因第三人注册登记地在龙湾区辖区,被申请人对此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同日依法受理,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反馈告知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购买成功的交易快照图片显示,举报商品品名为“幸冲冲鲜萃LUCKWELL美式速溶0蔗糖0脂肪0天假健康香醇咖…”,产品外包装图片上标示为“0脂肪0蔗糖”等字样,在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是否含糖为“无糖”。另,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项目“蔗糖”,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故第三人在平台上选“无糖”选项并无不当,该商品上架时页面的“是否含糖”是平台设置的固定选项,只能选择“有糖”或者“无糖”这两个选项,其所指的是该产品不含有蔗糖的“无糖”,而不是指“无糖”食品。因此,第三人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误导消费者,且一般的消费者通过商品名称就可知该商品不含“蔗糖”并不会对该商品产生误解。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编号:1330303002024062713919906)。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