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140号
发布日期:2025-07-15 17:32:47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40号


申请人:陈某高。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024年7月16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2日15时41分,申请人驾驶悬挂临时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某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民警查获。首先,申请人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而是在无奈的生活压力和实际需要下才选择驾驶三轮摩托车出行。作为一名年过古稀的老人,移动能力受限,三轮摩托车帮助完成日常购物、就医等基本活动,在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其次,老年人在获取和更新驾驶执照方面面临着视力、听力下降以及复杂的审批程序,难以通过正规渠道维持驾驶资格,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动机,年龄和健康情况,对无证驾驶行为给予免于拘留的处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2024年4月12日15时41分许,申请人驾驶悬挂临时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龙湾区某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车辆及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照片打印件、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024年6月28日作出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三、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陈某高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四、对申请人提出理由。针对申请人提出“陈某高本人年龄65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已经悬挂临时号牌和交强险齐全,已经接受交警罚款,不应再加上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国家法律对于高龄老人都是减轻或减免处罚,不能又罚款,又拘留,加重某村失地农民生活负担,加大一个独生子女为赡养一位老人的养老难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经查,申请人陈某高曾于2024年3月1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处罚款500元处罚,本次处罚是其半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的第二次公安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 4月12日15时41分,申请人驾驶当时悬挂临时牌号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东嘉路围垦路路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交)行罚立字〔2024〕第330303399101374号《立案决定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2024年4月22日、2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来处理。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拟对陈某高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告知拟作出七日行政拘留,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陈某高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高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申请人曾于2024年3月14日在滨海某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11230027848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综合查询平台截图、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申请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清楚,考虑到申请人在半年内曾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用法律正确。并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年龄、健康等情况,对无证驾驶行为给予免予拘留的处罚,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根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温龙政复〔2024〕140号

发布日期:2025-07-15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40号


申请人:陈某高。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024年7月16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2日15时41分,申请人驾驶悬挂临时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某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民警查获。首先,申请人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而是在无奈的生活压力和实际需要下才选择驾驶三轮摩托车出行。作为一名年过古稀的老人,移动能力受限,三轮摩托车帮助完成日常购物、就医等基本活动,在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其次,老年人在获取和更新驾驶执照方面面临着视力、听力下降以及复杂的审批程序,难以通过正规渠道维持驾驶资格,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动机,年龄和健康情况,对无证驾驶行为给予免于拘留的处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2024年4月12日15时41分许,申请人驾驶悬挂临时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龙湾区某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车辆及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照片打印件、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024年6月28日作出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三、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陈某高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四、对申请人提出理由。针对申请人提出“陈某高本人年龄65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已经悬挂临时号牌和交强险齐全,已经接受交警罚款,不应再加上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国家法律对于高龄老人都是减轻或减免处罚,不能又罚款,又拘留,加重某村失地农民生活负担,加大一个独生子女为赡养一位老人的养老难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经查,申请人陈某高曾于2024年3月1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处罚款500元处罚,本次处罚是其半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的第二次公安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 4月12日15时41分,申请人驾驶当时悬挂临时牌号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东嘉路围垦路路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交)行罚立字〔2024〕第330303399101374号《立案决定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2024年4月22日、2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来处理。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拟对陈某高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告知拟作出七日行政拘留,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陈某高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高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申请人曾于2024年3月14日在滨海某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11230027848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综合查询平台截图、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申请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清楚,考虑到申请人在半年内曾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作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用法律正确。并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年龄、健康等情况,对无证驾驶行为给予免予拘留的处罚,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根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温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