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2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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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15号 申请人:孔某伟。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某百货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于某店(经查,该店登记名称为温州市龙湾某百货店)购买了一份“带喷花洒”,金额21.9元。后发现该产品没有加贴水效标识,认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直至2024年9月14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事项是否受理的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另查明,截至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投诉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721次、举报1208次;2023年11月至今,申请人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全省各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1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小票照片、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书及邮寄轨迹截图等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举报投诉平台信息截图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高频次、大量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就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又多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超出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故,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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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15号 申请人:孔某伟。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某百货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于某店(经查,该店登记名称为温州市龙湾某百货店)购买了一份“带喷花洒”,金额21.9元。后发现该产品没有加贴水效标识,认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直至2024年9月14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事项是否受理的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另查明,截至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投诉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721次、举报1208次;2023年11月至今,申请人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全省各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1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小票照片、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书及邮寄轨迹截图等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举报投诉平台信息截图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高频次、大量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就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又多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超出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故,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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