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1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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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80号 申请人:林某直。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的村民。因该村民所在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政府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申请公开关于因该村民所在村涉及项目用地,政府征收征地该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批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该申请,但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系违法。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所在地块并未进行征地,被申请人仅基于文明城市创建需要对地块环境进行了维护,后续并未使用该地块,故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不存在。二、被申请人已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复函。因申请人同时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区政府协查函,后于2024年7月9日进行复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件,因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间收到区政府发出的协查函,故被申请人通过向区政府复函、由区政府统一答复的方式进行回复,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相关信息复函给区政府,且区政府已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年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已得到保障。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的村民。因该村民所在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政府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责机关申请公开关于该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被申请人通过纸质方式提供所需信息。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予以签收。但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仍未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曾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通过对《协助查询函》复函的形式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回复,可以视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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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80号 申请人:林某直。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的村民。因该村民所在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政府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申请公开关于因该村民所在村涉及项目用地,政府征收征地该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批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该申请,但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系违法。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所在地块并未进行征地,被申请人仅基于文明城市创建需要对地块环境进行了维护,后续并未使用该地块,故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不存在。二、被申请人已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复函。因申请人同时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区政府协查函,后于2024年7月9日进行复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件,因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间收到区政府发出的协查函,故被申请人通过向区政府复函、由区政府统一答复的方式进行回复,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相关信息复函给区政府,且区政府已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年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已得到保障。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的村民。因该村民所在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政府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责机关申请公开关于该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被申请人通过纸质方式提供所需信息。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予以签收。但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仍未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曾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通过对《协助查询函》复函的形式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回复,可以视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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