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三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5-04-22 15:03:01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510903020,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煌兴副食品店。

2.食品名称:北京二锅头酒。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0-02-02。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酒精度数。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酒精度数未达标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酒精度数未达标的标签虚假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检验报告单证明,且能够按照要求索取食品的进货凭证,查验供货者营业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的“北京二锅头酒”三瓶。

二、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510901527,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崔裕仁水果店。

2.食品名称:龙眼。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5-01-09。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残留含量超过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的规定,构成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过程中做好进货查验义务,说明食品来源,违法金额较低且为初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要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对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教育,不予行政处罚。二、对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元,上缴财政。

三、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510903043,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天河好甜水果店。

2.食品名称:桂圆。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5-01-14。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桂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残留含量超过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能够按照要求索取食品的进货凭证,查验供货者营业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三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5-04-22 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510903020,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煌兴副食品店。

2.食品名称:北京二锅头酒。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0-02-02。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酒精度数。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酒精度数未达标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酒精度数未达标的标签虚假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检验报告单证明,且能够按照要求索取食品的进货凭证,查验供货者营业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的“北京二锅头酒”三瓶。

二、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510901527,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崔裕仁水果店。

2.食品名称:龙眼。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5-01-09。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残留含量超过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的规定,构成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过程中做好进货查验义务,说明食品来源,违法金额较低且为初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要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对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教育,不予行政处罚。二、对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元,上缴财政。

三、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510903043,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天河好甜水果店。

2.食品名称:桂圆。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5-01-14。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桂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残留含量超过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能够按照要求索取食品的进货凭证,查验供货者营业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