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卫医罚〔2024〕3号),经审查,因案件存在瑕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温龙卫医罚〔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对陈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1日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