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5〕1001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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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温州巨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五路***号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五路***号,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主要环保检测线为2条汽油线、1条轻柴线和1条重柴线。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现场调取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的环保检测视频。经调查核实,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这五辆车均为柴油车,你公司在对这五辆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 D.3”标准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而错误地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6日赖**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况; 2.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书一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赖**的身份情况、赖**在你公司的具体工作职责情况及他配合我局调查询问是经你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 3.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照片6张,证明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的环保检测视频的情况; 4.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区内部空间及生产设备布置情况; 5.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视频光盘一份,证明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这五辆车均为柴油车,你公司在对这五辆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 D.3”标准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而错误地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柴油车)和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检验检测委托书5份,证明你公司受理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业务情况、检测事项具体情况及已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 7.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8.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以及检测线配置的情况; 9.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温州巨成检测收费标准复印件1份,电子发票5张,证明你公司对浙C738KC、浙CA6C12、浙CX0G87、云PF5018、浙CL282A这五辆车收取的费用是550元; 10.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标准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浙C738KC、浙CA6C12、浙CX0G87、云PF5018、浙CL282A进行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使用自由加速法是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13.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2024年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问题移动清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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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温州巨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五路***号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五路***号,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主要环保检测线为2条汽油线、1条轻柴线和1条重柴线。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现场调取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的环保检测视频。经调查核实,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这五辆车均为柴油车,你公司在对这五辆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 D.3”标准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而错误地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6日赖**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况; 2.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书一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赖**的身份情况、赖**在你公司的具体工作职责情况及他配合我局调查询问是经你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 3.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照片6张,证明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的环保检测视频的情况; 4.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区内部空间及生产设备布置情况; 5.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视频光盘一份,证明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这五辆车均为柴油车,你公司在对这五辆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 D.3”标准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而错误地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柴油车)和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检验检测委托书5份,证明你公司受理浙C738KC、云PF5018、浙CA6C12、浙CL282A、浙CX0G87业务情况、检测事项具体情况及已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 7.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8.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以及检测线配置的情况; 9.2025年1月6日赖**提供温州巨成检测收费标准复印件1份,电子发票5张,证明你公司对浙C738KC、浙CA6C12、浙CX0G87、云PF5018、浙CL282A这五辆车收取的费用是550元; 10.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标准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浙C738KC、浙CA6C12、浙CX0G87、云PF5018、浙CL282A进行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使用自由加速法是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13.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2024年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问题移动清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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