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1/2025-00913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当事人:浙江三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10月份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地未按时足额支付刘某、王某等105人共计1178703.37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工人刘某、王某等105人2021年10月至2023年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捌仟柒佰零叁元叁角柒分(¥1178703.37),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陆角捌分(¥589351.68),赔偿金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详见附件)
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03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人刘某、王某等105人工资及赔偿金。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1/2025-00913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当事人:浙江三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10月份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地未按时足额支付刘某、王某等105人共计1178703.37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工人刘某、王某等105人2021年10月至2023年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捌仟柒佰零叁元叁角柒分(¥1178703.37),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陆角捌分(¥589351.68),赔偿金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详见附件) 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03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人刘某、王某等105人工资及赔偿金。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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