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1/2025-0091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当事人:浙江三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10月份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地未按时足额支付刘某、王某等105人共计1178703.37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本机关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4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营业部(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1/2025-0091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当事人:浙江三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10月份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地未按时足额支付刘某、王某等105人共计1178703.37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本机关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4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营业部(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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