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1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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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14号 申请人:郑某臻。 申请人:郑某。 申请人:陈某平。 申请人:余某钗。 申请人:曹某兰。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其履职申请作出履职行为,于2024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被征收人。2024年3月1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予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明确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被申请人应当具体做好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日常工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负责监督,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被申请人应当对征收与补偿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被申请人对全区房屋“阳光征收”工作实施监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第三点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但是对于被征收对象中各种特殊情况需进行补助、补贴时,其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的公布,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应有所区别,《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在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同样适用。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温龙政发(2013)49号)第七条规定,置换对象选择人均或户均增购方式置换的,置换对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公示要拍照留档,并报区征管办备案)。故公示和备案被征收对象的有关增购情况是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前置程序,其属于被申请人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有关增购的补充协议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备案,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行为明显妨碍申请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所有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故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相关征收事项进行公示。即使该监督职责成立,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不直接对外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系某街道办事处的公示行为,并非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行为。故无论被申请人如何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均不产生影响,被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并无申请人申请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印发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责令龙湾区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开。《关于印发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点、《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均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在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且两份文件中也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工作须参照执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的前提也应是有明确文件规定可参照明确文件执行,而非笼统地适用所有相关规定。更为重要是上述两个文件并非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不能以此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三、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相关答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非履职主体。同时,已建议某街道办事处整理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项目范围内被补偿人的档案信息,以便于被征收人查询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某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等人的履职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经第三人核实,除《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人均增购”“户增”政策等优惠价增购政策外,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并不存在申请人等所谓的“优惠价增购政策”。根据申请人等的履职申请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等要求履职的事项并非指“人均增购”或“户增”政策,故申请人等的履职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二)申请人等人要求履职的文件依据是参照《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温龙纪发(2012)42号),上述文件已明确适用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而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工作,因此上述文件并不适用于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故申请人等的履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回复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及时对情况进行审查并与第三人进行沟通,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等人进行送达,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相应回复职责。被申请人及时审查清楚情况后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并将依法送达申请人等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超出法定期限。三、第三人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同样的履职申请,亦已依法答复,并作出充分解释。第三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4月19日第三人收到被申请人建议妥善处理陈某平等人行政争议事宜的《函》。经第三人核实情况后,第三人依法作出复函并于2024年4月30日向申请人等进行送达。《复函》中第三人已向申请人等作出充分解释。(一)经第三人调查,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适用条件、标准已于2015年12月4日在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另,在某村(某路西侧)签约期间,为推进某村城中村改造进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拆迁攻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由攻坚组与个别被征收户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给予部分面积优惠价增购,不存在与之相关的“优惠价增购政策”。(二)申请人于2022年至2023年多次向第三人申请要求公开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政府信息,第三人已按法律、法规向申请人等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为给予查阅每户拆迁档案。有享受过优惠价增购的被征收人的相关材料均会保存于每户拆迁档案内,第三人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相应的知情权,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三)经第三人核实,申请人等申请履职的文件依据,明确适用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并无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适用。故该文件不适用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综上,申请人等人的履职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相应回复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告知申请人等人要求履职的文件依据为参照《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二文件适用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件中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须参照执行。同时,被申请人已建议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整理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项目范围内被补偿人档案,便于被征收人查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请求的实质性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行政机关上下级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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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14号 申请人:郑某臻。 申请人:郑某。 申请人:陈某平。 申请人:余某钗。 申请人:曹某兰。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其履职申请作出履职行为,于2024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被征收人。2024年3月1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予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明确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被申请人应当具体做好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日常工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负责监督,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被申请人应当对征收与补偿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被申请人对全区房屋“阳光征收”工作实施监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龙(2015)4号),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第三点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但是对于被征收对象中各种特殊情况需进行补助、补贴时,其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的公布,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应有所区别,《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在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同样适用。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温龙政发(2013)49号)第七条规定,置换对象选择人均或户均增购方式置换的,置换对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公示要拍照留档,并报区征管办备案)。故公示和备案被征收对象的有关增购情况是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前置程序,其属于被申请人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有关增购的补充协议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备案,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行为明显妨碍申请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所有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故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相关征收事项进行公示。即使该监督职责成立,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不直接对外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系某街道办事处的公示行为,并非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行为。故无论被申请人如何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均不产生影响,被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并无申请人申请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印发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责令龙湾区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开。《关于印发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点、《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均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在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且两份文件中也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工作须参照执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执行的前提也应是有明确文件规定可参照明确文件执行,而非笼统地适用所有相关规定。更为重要是上述两个文件并非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不能以此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三、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相关答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非履职主体。同时,已建议某街道办事处整理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项目范围内被补偿人的档案信息,以便于被征收人查询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某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等人的履职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经第三人核实,除《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人均增购”“户增”政策等优惠价增购政策外,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并不存在申请人等所谓的“优惠价增购政策”。根据申请人等的履职申请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等要求履职的事项并非指“人均增购”或“户增”政策,故申请人等的履职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二)申请人等人要求履职的文件依据是参照《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温龙纪发(2012)42号),上述文件已明确适用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而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工作,因此上述文件并不适用于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故申请人等的履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回复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及时对情况进行审查并与第三人进行沟通,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等人进行送达,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相应回复职责。被申请人及时审查清楚情况后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并将依法送达申请人等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超出法定期限。三、第三人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同样的履职申请,亦已依法答复,并作出充分解释。第三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4月19日第三人收到被申请人建议妥善处理陈某平等人行政争议事宜的《函》。经第三人核实情况后,第三人依法作出复函并于2024年4月30日向申请人等进行送达。《复函》中第三人已向申请人等作出充分解释。(一)经第三人调查,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适用条件、标准已于2015年12月4日在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另,在某村(某路西侧)签约期间,为推进某村城中村改造进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拆迁攻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由攻坚组与个别被征收户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给予部分面积优惠价增购,不存在与之相关的“优惠价增购政策”。(二)申请人于2022年至2023年多次向第三人申请要求公开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政府信息,第三人已按法律、法规向申请人等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为给予查阅每户拆迁档案。有享受过优惠价增购的被征收人的相关材料均会保存于每户拆迁档案内,第三人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相应的知情权,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三)经第三人核实,申请人等申请履职的文件依据,明确适用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并无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适用。故该文件不适用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综上,申请人等人的履职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相应回复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告知申请人等人要求履职的文件依据为参照《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行“八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试行)》,二文件适用范围为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件中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须参照执行。同时,被申请人已建议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整理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某路西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项目范围内被补偿人档案,便于被征收人查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将某村(某路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享受优惠价增购政策的人员名单、适用条件、标准、实际享受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请求的实质性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行政机关上下级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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