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8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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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86号 申请人:朱某云。 申请人:郑某眉。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查询了解到审计报告明确第三人存在未实行预决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民主执行不到位、记账凭证原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故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但并没有对第三人进行实质性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变相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听取当事人意见过程中,申请人在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书面补充意见如下: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描述,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审计报告》,可以得知审计报告共发现8项问题,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仅是针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未按规定处置旧空调),笼统说明已整改到位,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性执法。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至证据11生成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与本案没有关联,但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没有认真进行查处,而是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重新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提供的仅是明细账,仅证据11有转账记录原始凭证。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查处,所提供的明细账也不能证明已经整改。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查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查处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处置村集体资产”。结合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围绕第三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及关于“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回复。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并未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另,根据《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温龙农〔2021〕13号)规定,区本级自行提出高规格和规范化要求,经被申请人向某街道核实,第三人已按规定作事后整改,于2022年5月22日通过民主决策。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程序正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邮政向申请人寄送书面答复,上述程序正当合法。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查处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的依据不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逐条查看第三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反映第三人存在“未实行预决算管理、经营收入收取不及时、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应收款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处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结转、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村干部报酬超额发放、会计科目核算错误”等八大问题。经核实,“未实行预决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村干部报酬超额发放”四个问题已整改到位。“应收款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处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结转、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会计科目核算错误”三个问题由于农户征地款未完全领取及三产安置房暂在建设中等原因,暂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结算条件,但第三人对已结算的农户和单位已作财务处理。“经营收入收取不及时”问题,第三人确实还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出现先用后付情况,被申请人已督促街道、第三人做好“三资”规范化管理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详细整改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村务公开栏粘贴的“浙农码”逐笔查询。因此,第三人2022年度审理问题已部分整改到位,未整改部分是由于现状暂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结算条件,且审理报告中八大问题未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故不适用《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朱某云、郑某眉系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民。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事项为“申请查处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处置村集体财产”,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通过村务公开查询了解到审计报告明确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未实行预决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民主执行不到位、记账凭证原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故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向贵局申请查处,并责令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整改”。2024年1月26日,经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了解,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主要内容为“1、经某街道核实,2022年1月由于某街道临时通知某股份合作社搬迁及拆除,因工作人员衔接问题,并临时处置了相关的旧空调及办公桌椅,金额两项合计3200元,并于当天转入村经经合社基本账户,后发现资产处置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经梳理核实后,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于2022年5月22日提交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作了相应的账务处理。2、我局通过‘浙农经管’系统后台查询某股份合作社入账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街道调查核实情况,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处置村集体财产事项已整改到位。同时,我局要求街道举一反三,强化‘三资’规范化管理。”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予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答复。 另查明,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第三人2022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23年5月27日出具《审计报告》,载明第三人2022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存在“(一)未实行预决算管理”“(二)经营收入收取不及时”“(三)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四)应收款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五)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结转”“(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七)存在村干部报酬超额发放的情况”“(八)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八大问题。其中,第(六)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具体表现为“该项资产处置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未报街道等流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户口本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查处申请书》、邮寄凭证、某街道核实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第三人事后弥补资产处置民主决策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材料及处置资金入账凭证等11项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基于第三人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所反映的八大问题,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涉嫌存在未按时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处分集体资产前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审计报告中“(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的问题在其申请查处前弥补了民主决策程序、已经整改到位。综合各方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复处理答复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对于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具有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被复处理答复行为前,未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决定等流程,存在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也未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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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86号 申请人:朱某云。 申请人:郑某眉。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查询了解到审计报告明确第三人存在未实行预决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民主执行不到位、记账凭证原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故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但并没有对第三人进行实质性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变相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听取当事人意见过程中,申请人在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提出书面补充意见如下: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描述,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审计报告》,可以得知审计报告共发现8项问题,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仅是针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未按规定处置旧空调),笼统说明已整改到位,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性执法。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至证据11生成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与本案没有关联,但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没有认真进行查处,而是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重新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提供的仅是明细账,仅证据11有转账记录原始凭证。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查处,所提供的明细账也不能证明已经整改。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查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查处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处置村集体资产”。结合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围绕第三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及关于“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回复。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并未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另,根据《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温龙农〔2021〕13号)规定,区本级自行提出高规格和规范化要求,经被申请人向某街道核实,第三人已按规定作事后整改,于2022年5月22日通过民主决策。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程序正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邮政向申请人寄送书面答复,上述程序正当合法。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查处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的依据不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逐条查看第三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反映第三人存在“未实行预决算管理、经营收入收取不及时、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应收款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处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结转、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村干部报酬超额发放、会计科目核算错误”等八大问题。经核实,“未实行预决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村干部报酬超额发放”四个问题已整改到位。“应收款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处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结转、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会计科目核算错误”三个问题由于农户征地款未完全领取及三产安置房暂在建设中等原因,暂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结算条件,但第三人对已结算的农户和单位已作财务处理。“经营收入收取不及时”问题,第三人确实还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出现先用后付情况,被申请人已督促街道、第三人做好“三资”规范化管理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详细整改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村务公开栏粘贴的“浙农码”逐笔查询。因此,第三人2022年度审理问题已部分整改到位,未整改部分是由于现状暂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结算条件,且审理报告中八大问题未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故不适用《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朱某云、郑某眉系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民。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事项为“申请查处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处置村集体财产”,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通过村务公开查询了解到审计报告明确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未实行预决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民主执行不到位、记账凭证原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故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向贵局申请查处,并责令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整改”。2024年1月26日,经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了解,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主要内容为“1、经某街道核实,2022年1月由于某街道临时通知某股份合作社搬迁及拆除,因工作人员衔接问题,并临时处置了相关的旧空调及办公桌椅,金额两项合计3200元,并于当天转入村经经合社基本账户,后发现资产处置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经梳理核实后,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于2022年5月22日提交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作了相应的账务处理。2、我局通过‘浙农经管’系统后台查询某股份合作社入账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街道调查核实情况,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处置村集体财产事项已整改到位。同时,我局要求街道举一反三,强化‘三资’规范化管理。”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予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答复。 另查明,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第三人2022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23年5月27日出具《审计报告》,载明第三人2022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存在“(一)未实行预决算管理”“(二)经营收入收取不及时”“(三)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四)应收款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五)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结转”“(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七)存在村干部报酬超额发放的情况”“(八)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八大问题。其中,第(六)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具体表现为“该项资产处置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未报街道等流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户口本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查处申请书》、邮寄凭证、某街道核实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第三人事后弥补资产处置民主决策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材料及处置资金入账凭证等11项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基于第三人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所反映的八大问题,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涉嫌存在未按时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处分集体资产前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审计报告中“(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处置”的问题在其申请查处前弥补了民主决策程序、已经整改到位。综合各方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复处理答复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对于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具有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被复处理答复行为前,未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决定等流程,存在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也未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朱某云、郑某眉同志申请要求查处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社违规处置村集体财产一事的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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