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50751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8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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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分类救助协同帮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分类救助协同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改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状况,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动态保障、公平公正、精准救助的原则。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沿用现行社会救助审核程序,遵循“一次申请、分类认定”原则,按困难类型分类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家庭、支出型低边家庭、第二类低收入家庭。
二、认定条件和扣减标准
(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纳入低保、特困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边家庭;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龙湾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0%。
(二)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含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及其他支出。低保、低边家庭认定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其他支出参照此办法。
(三)生活支出。指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按不超过同期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乘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四)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凭有效票据全额扣减。
(五)教育支出。指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扣减,每年不超过幼儿园5000元、高中2500元、大学6000元。
(六)残疾康复支出。指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扣减,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
(七)其他支出。指家庭成员中符合以下情形需要照料或护理的,凭有效票据按以下标准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据实扣减。
1.残疾人照料或护理支出。对重度残疾(听力、言语残疾除外)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因家庭无力照护采取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服务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2.重病瘫痪失能照料或护理支出。家庭成员因重病、瘫痪、失能等需照料或护理连续3个月及以上,扣除政府补贴后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3.育幼照料支出。单亲家庭需照料3周岁及以下婴幼儿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本条以上多项扣减的,按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且不超过同期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扣减。
(八)申请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本节(三)(四)(五)(六)(七)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以累加扣减;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支出项可累加扣减。
三、救助帮扶条件
(一)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支出型低保家庭:
1.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
2.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扣除刚性支出后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最新龙湾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价格低于本区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
7.家庭成员的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二)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支出型低边家庭:
1.符合第(一)款第1、3、4、5、7项条件;
2.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其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价格低于本区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三)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救助:
1.符合第(一)款第1、4、5项条件;
2.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低边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倍;
3.家庭成员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15倍年低保标准。
(四)申请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1.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成员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5.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
6.近三年内有购买、新建、扩建、豪华装修住房;
7.近三年内自费出国、出境旅游或学习。
四、救助帮扶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纳入支出型低保家庭的,按月参照本区低保标准发放差额救助金。
(二)医疗救助。纳入支出型低保或低边家庭的,依政策享受资助参保、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应医保待遇。
(三)教育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依政策给予教育救助,并可作为各类助学资助的认定依据。
(四)住房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依政策给予危房改造、公租房保障、住房补贴等住房救助。
(五)就业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劳动能力且失业的家庭成员,依政策给予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帮扶。
(六)临时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依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七)慈善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慈善或其他社会组织酌情提供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服务。
五、审核管理
(一)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刚性支出数据由浙江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必要时需有关单位或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从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帮扶救助政策。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每6个月复核并动态管理。对因纳入救助保障带来刚性支出减少、实际收入未明显改善的家庭,在复核时可结合未纳入救助保障条件下的刚性支出计算扣减,以确保此类家庭救助保障措施相对稳定。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保期间有以下变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街道报告:
1.家庭成员中有人口新增、死亡、外嫁、收监、户口迁移等变化的;
2.家庭成员中有新增就业、工作变动收入陡增、领取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获得征地或拆迁补偿、继承或受赠财产等情况,家庭收入或财产明显增加的;
3.家庭成员中有病愈康复、完成学业、自理能力改善等情况,家庭刚性支出减少的。
(五)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个案,由街道通过“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形式研究决定,避免发生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
六、责任和监督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社会救助联席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履职不力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街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格的,由街道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骗取救助金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温龙政办发〔2021〕3号)同步废止。
附件下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分类救助协同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50751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5]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5-0008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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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分类救助协同帮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分类救助协同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改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状况,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动态保障、公平公正、精准救助的原则。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沿用现行社会救助审核程序,遵循“一次申请、分类认定”原则,按困难类型分类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家庭、支出型低边家庭、第二类低收入家庭。 二、认定条件和扣减标准 (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纳入低保、特困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边家庭;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龙湾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0%。 (二)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含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及其他支出。低保、低边家庭认定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其他支出参照此办法。 (三)生活支出。指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按不超过同期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乘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四)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凭有效票据全额扣减。 (五)教育支出。指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扣减,每年不超过幼儿园5000元、高中2500元、大学6000元。 (六)残疾康复支出。指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扣减,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 (七)其他支出。指家庭成员中符合以下情形需要照料或护理的,凭有效票据按以下标准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据实扣减。 1.残疾人照料或护理支出。对重度残疾(听力、言语残疾除外)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因家庭无力照护采取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服务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2.重病瘫痪失能照料或护理支出。家庭成员因重病、瘫痪、失能等需照料或护理连续3个月及以上,扣除政府补贴后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3.育幼照料支出。单亲家庭需照料3周岁及以下婴幼儿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本条以上多项扣减的,按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且不超过同期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扣减。 (八)申请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本节(三)(四)(五)(六)(七)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以累加扣减;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支出项可累加扣减。 三、救助帮扶条件 (一)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支出型低保家庭: 1.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 2.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扣除刚性支出后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最新龙湾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价格低于本区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 7.家庭成员的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二)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支出型低边家庭: 1.符合第(一)款第1、3、4、5、7项条件; 2.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其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价格低于本区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三)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救助: 1.符合第(一)款第1、4、5项条件; 2.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低边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倍; 3.家庭成员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15倍年低保标准。 (四)申请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1.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成员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5.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 6.近三年内有购买、新建、扩建、豪华装修住房; 7.近三年内自费出国、出境旅游或学习。 四、救助帮扶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纳入支出型低保家庭的,按月参照本区低保标准发放差额救助金。 (二)医疗救助。纳入支出型低保或低边家庭的,依政策享受资助参保、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应医保待遇。 (三)教育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依政策给予教育救助,并可作为各类助学资助的认定依据。 (四)住房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依政策给予危房改造、公租房保障、住房补贴等住房救助。 (五)就业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劳动能力且失业的家庭成员,依政策给予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帮扶。 (六)临时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依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七)慈善救助。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慈善或其他社会组织酌情提供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服务。 五、审核管理 (一)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刚性支出数据由浙江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必要时需有关单位或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从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帮扶救助政策。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每6个月复核并动态管理。对因纳入救助保障带来刚性支出减少、实际收入未明显改善的家庭,在复核时可结合未纳入救助保障条件下的刚性支出计算扣减,以确保此类家庭救助保障措施相对稳定。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保期间有以下变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街道报告: 1.家庭成员中有人口新增、死亡、外嫁、收监、户口迁移等变化的; 2.家庭成员中有新增就业、工作变动收入陡增、领取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获得征地或拆迁补偿、继承或受赠财产等情况,家庭收入或财产明显增加的; 3.家庭成员中有病愈康复、完成学业、自理能力改善等情况,家庭刚性支出减少的。 (五)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个案,由街道通过“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形式研究决定,避免发生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 六、责任和监督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社会救助联席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履职不力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街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格的,由街道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骗取救助金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温龙政办发〔2021〕3号)同步废止。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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