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50453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5]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5-0006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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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房屋排险保安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温政办〔2024〕32号)等相关文件,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压紧压实城乡房屋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就急从紧的思路,积极落实实质性解危措施,稳步推进我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城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分类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完成现有在册封堵管控及动态监控的存量危房实质性解危工作。
三、治理途径
(一)维修加固
1.适用范围:地基基础比较稳定、具备加固施工条件、暂无征收计划,且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零星危房。
2.具体要求:维修加固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授权街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原建筑经设计单位设计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原建筑未经设计单位设计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维修加固后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果为A、B级的,可认定为治理改造完成。
3.补助标准:D级危房和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C级危房,由财政补助400元/㎡,补助总额控制在5万元/户之内。
(二)原址翻建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具备拆建施工条件且暂未列入重点项目和城中村改造等征收拆迁实施范围的D级危房。原址翻建的D级危房应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范围之外的;或者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范围之内,尚无实施计划的。
2.具体要求
合法建筑。原则上按照原不动产登记或者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位置和面积审批原址翻建。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原则上应先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再申请原址翻建。层数少于三层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住房),若危房产权人为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危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人均少于30平方米,在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原址翻建至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建筑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原址翻建完成后,产权人凭原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规划核实确认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视为合法建筑。未进行产权登记、未取得原用地审批手续的D级农村住房,按照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视为合法的,可按认定的视为合法面积进行原址翻建。
含有合法面积和视为合法面积总层数超过三层的D级危房,按照原合法面积和视为合法面积进行原址翻建。
采取原址翻建的,在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米且不应大于3.5米。屋顶确需建设气亭的,气亭面积应与楼梯井面积相当,气亭层高应低于2.2米。
整幢建筑中混合C、D级,且D级危房进行拆除对相邻房屋结构产生破坏的,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3.补助标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危房原址翻建补助6万元。其他家庭户按原址翻建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或视为合法建筑面积)每户400元/㎡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建房过程中存在违法扩建等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三)产权置换、证据保全等解危方式
对列入重点项目、城中村改造等征收拆迁实施范围的危房,以及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无法拆建或加固的D级危房,经属地街道严格审核后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可采取产权置换、证据保全等方式解危。
(四)其他
1.拒不配合实施的。可以进行维修加固或原址翻建方式解危,但危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拒不配合实施的,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房屋、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属于违法建筑的。街道办事处、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置。
3.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商品房、安置房等房屋治理改造另行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区公安分局依法打击阻扰危房治理等违反治安管理和刑事犯罪行为。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排查鉴定经费、动态监测经费和治理改造补助资金等。区委统战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体育发展中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原址翻建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动产新区办证处、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办理产权登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危旧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加强源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发挥好社区、村“两委”(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哨和探头作用,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加强联合执法和惩戒,严厉打击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防止因违法行为造成新的危险房屋。对于擅自改扩建、加层加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处置。
(三)强化危房治理。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危房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危房解危”原则,对危房设置警示标识、安全围挡、撤离相关人员等安全管控措施。建立危房动态巡查机制,重点防范已疏散人员擅自返住。根据危房鉴定结果和危房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治理,制定“一户一策”解危方案,有序推进危房实质性解危。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街道、区属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城乡危旧住房排查、鉴定、解危工作,形成“主体负责、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4〕95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6〕34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此前龙湾区涉及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农村住房原址翻建审批流程
2.视为合法农村住房原址翻建流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5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村住房原址翻建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产权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一式叁份。
层数少于三层的合法农村住房,申请增加面积的,还应提供登记在册人口资料,在册人口原则上应为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原则上以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产权人《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产权人直系血亲及配偶人数为依据(含产权人本人)。
二、村级初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危房原址翻建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及其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附公示时远近照各一张)。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经费由财政保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审查申请建房人的资格及家庭人口数和可建房屋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确认人口数和可建房屋建筑面积,是否列入重点项目和公共设施用地等征收拆迁实施范围等,审核无误后签署街道审核意见。
四、职能部门审批。申请人至房屋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所申请危房原址翻建。所需资料:街道签署的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危房所有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平立剖面图纸(设计院出具的正式图纸)。
五、建筑放样。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申请人应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非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待危房拆除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并向属地街道申请建筑放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综合行政执法、测绘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建筑放样。
六、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按照《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房建房批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龙改拆办〔2022〕24号)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四到场”制度。发现违法扩建等行动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七、房屋验收。建房完工后,申请人应向街道办事处和房屋所在自然资源管理所申请验收和规划核实,并提交房屋建筑测绘报告。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通过验收的,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后,申请人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补助发放。待房屋验收通过后,街道办事处按流程将危房原址翻建补助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建房过程中存在违法扩建等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九、资料归档。街道办事处将危房原址翻建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形成纸质档案+电子化档案管理模式,并将相关资料上传“浙建事”系统。
十、移位建设。因危房占用道路红线等实际情况需适当移位建设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研究确定。
龙湾区D级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
房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
房产坐落 | 合法 层数 | 是否申请增加面积 | ||||||||||||
产权证号 | 建筑 面积 | 土地使 用权号 | 占地 面积 | |||||||||||
鉴定报告 编 号 | 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 | |||||||||||||
本人因房屋属于D级危房,影响居住安全,现申请原址翻建。 申请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
四 邻 意 见 | 签名: | 西邻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名: | ||||||||||||
南邻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名: | 北邻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名: | |||||||||||||
本人承诺以上四邻意见真实有效,绝无造假,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确认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公示情况、是否同意。申请增加面积的,增加申请人资格、人口数等初审情况。) 经办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列入征收拆迁实施范围、是否同意。申请增加面积的,增加申请人审查情况和人口数、可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可建房屋建筑面积等数据。)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一式叁份
附件2
视为合法农村住房原址翻建流程
一、个人申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权利人,应向户口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房屋权属相关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村级初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危房原址翻建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附公示时远近照各一张)。
三、调查认定。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经费由财政保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收集的资料、证据作出认定意见并在属地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报区属相关部门备案。
四、异议处置。危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认定意见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收到异议申请后,按照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核查后认为确属错误的应当更正认定结果。情况复杂的或对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应对该处危房采取其他解危方式解危。
五、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认定结果无异议并采取原址翻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街道审核意见。并抄告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等部门。
六、建筑放样。申请人按照认定的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拆建。申请人应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非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待危房拆除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并向属地街道申请建筑放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综合行政执法、测绘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建筑放样。
七、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按照《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房建房批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龙改拆办〔2022〕24号)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四到场”制度。发现违法扩建等行动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八、房屋验收。建房完工后,申请人应向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并提交房屋建筑测绘报告。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危房权利人、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资规、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意见表实地验收,对按照认定基底面积、四至、建筑高度、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等要求建设住房的,予以通过验收。
九、补助发放。待房屋验收通过后,街道办事处按流程将危房原址翻建补助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建房过程中存在违法扩建等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十、资料归档。街道办事处将危房原址翻建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形成纸质档案+电子化档案管理模式。
龙湾区D级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
(视为合法建筑)
房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
房产坐落 | |||||||||
鉴定报告 编 号 | 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 | ||||||||
本人因房屋属于D级危房,影响居住安全,现申请原址翻建。 申请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
四 邻 意 见 | 东邻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名: | 西邻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名: | |||||||
南邻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名: | 北邻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名: | ||||||||
本人承诺以上四邻意见真实有效,绝无造假,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确认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公示情况、是否同意) 经办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列入征收拆迁实施范围、认定基底面积、建筑高度、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等数据、是否同意。)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一式叁份
龙湾区D级危房原址翻建验收意见表
(视为合法建筑)
房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
房产坐落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
认定基底面积 | 实际基底面积 | ㎡ | |||||
认定层数 /高度 | 实际层数 /高度 | 层/ 米 | |||||
认定视为合法建筑面积 | ㎡ | 实际建筑面积 | ㎡ | ||||
建筑平面 简图(标 注长宽及 四至) | |||||||
验收 人员 意见 | (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危房权利人、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属地街道、资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验收通过意见: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认定基底面积、四至、建筑高度、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等要求建设住房,建议通过验收。) 验收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
街道 办事处 验收 意见 | (同意) 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一式叁份
下载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5-50453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5-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5]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5-0006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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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房屋排险保安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温政办〔2024〕32号)等相关文件,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压紧压实城乡房屋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就急从紧的思路,积极落实实质性解危措施,稳步推进我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城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分类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完成现有在册封堵管控及动态监控的存量危房实质性解危工作。 三、治理途径 (一)维修加固 1.适用范围:地基基础比较稳定、具备加固施工条件、暂无征收计划,且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零星危房。 2.具体要求:维修加固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授权街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原建筑经设计单位设计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原建筑未经设计单位设计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维修加固后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果为A、B级的,可认定为治理改造完成。 3.补助标准:D级危房和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C级危房,由财政补助400元/㎡,补助总额控制在5万元/户之内。 (二)原址翻建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具备拆建施工条件且暂未列入重点项目和城中村改造等征收拆迁实施范围的D级危房。原址翻建的D级危房应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范围之外的;或者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范围之内,尚无实施计划的。 2.具体要求 合法建筑。原则上按照原不动产登记或者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位置和面积审批原址翻建。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原则上应先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再申请原址翻建。层数少于三层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住房),若危房产权人为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危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人均少于30平方米,在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原址翻建至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建筑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原址翻建完成后,产权人凭原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规划核实确认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视为合法建筑。未进行产权登记、未取得原用地审批手续的D级农村住房,按照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视为合法的,可按认定的视为合法面积进行原址翻建。 含有合法面积和视为合法面积总层数超过三层的D级危房,按照原合法面积和视为合法面积进行原址翻建。 采取原址翻建的,在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米且不应大于3.5米。屋顶确需建设气亭的,气亭面积应与楼梯井面积相当,气亭层高应低于2.2米。 整幢建筑中混合C、D级,且D级危房进行拆除对相邻房屋结构产生破坏的,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3.补助标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危房原址翻建补助6万元。其他家庭户按原址翻建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或视为合法建筑面积)每户400元/㎡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建房过程中存在违法扩建等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三)产权置换、证据保全等解危方式 对列入重点项目、城中村改造等征收拆迁实施范围的危房,以及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无法拆建或加固的D级危房,经属地街道严格审核后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可采取产权置换、证据保全等方式解危。 (四)其他 1.拒不配合实施的。可以进行维修加固或原址翻建方式解危,但危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拒不配合实施的,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房屋、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属于违法建筑的。街道办事处、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置。 3.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商品房、安置房等房屋治理改造另行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区公安分局依法打击阻扰危房治理等违反治安管理和刑事犯罪行为。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排查鉴定经费、动态监测经费和治理改造补助资金等。区委统战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体育发展中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原址翻建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动产新区办证处、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办理产权登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危旧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加强源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发挥好社区、村“两委”(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哨和探头作用,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加强联合执法和惩戒,严厉打击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防止因违法行为造成新的危险房屋。对于擅自改扩建、加层加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处置。 (三)强化危房治理。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危房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危房解危”原则,对危房设置警示标识、安全围挡、撤离相关人员等安全管控措施。建立危房动态巡查机制,重点防范已疏散人员擅自返住。根据危房鉴定结果和危房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治理,制定“一户一策”解危方案,有序推进危房实质性解危。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街道、区属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城乡危旧住房排查、鉴定、解危工作,形成“主体负责、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4〕95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6〕34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此前龙湾区涉及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农村住房原址翻建审批流程 2.视为合法农村住房原址翻建流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5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村住房原址翻建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产权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一式叁份。 层数少于三层的合法农村住房,申请增加面积的,还应提供登记在册人口资料,在册人口原则上应为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原则上以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产权人《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产权人直系血亲及配偶人数为依据(含产权人本人)。 二、村级初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危房原址翻建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建房申请人的资格及其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附公示时远近照各一张)。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经费由财政保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审查申请建房人的资格及家庭人口数和可建房屋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确认人口数和可建房屋建筑面积,是否列入重点项目和公共设施用地等征收拆迁实施范围等,审核无误后签署街道审核意见。 四、职能部门审批。申请人至房屋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所申请危房原址翻建。所需资料:街道签署的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危房所有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平立剖面图纸(设计院出具的正式图纸)。 五、建筑放样。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申请人应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非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待危房拆除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并向属地街道申请建筑放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综合行政执法、测绘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建筑放样。 六、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按照《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房建房批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龙改拆办〔2022〕24号)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四到场”制度。发现违法扩建等行动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七、房屋验收。建房完工后,申请人应向街道办事处和房屋所在自然资源管理所申请验收和规划核实,并提交房屋建筑测绘报告。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通过验收的,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后,申请人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补助发放。待房屋验收通过后,街道办事处按流程将危房原址翻建补助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建房过程中存在违法扩建等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九、资料归档。街道办事处将危房原址翻建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形成纸质档案+电子化档案管理模式,并将相关资料上传“浙建事”系统。 十、移位建设。因危房占用道路红线等实际情况需适当移位建设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研究确定。 龙湾区D级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
一式叁份 附件2 视为合法农村住房原址翻建流程 一、个人申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权利人,应向户口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房屋权属相关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村级初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危房原址翻建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附公示时远近照各一张)。 三、调查认定。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经费由财政保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收集的资料、证据作出认定意见并在属地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报区属相关部门备案。 四、异议处置。危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认定意见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收到异议申请后,按照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核查后认为确属错误的应当更正认定结果。情况复杂的或对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应对该处危房采取其他解危方式解危。 五、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认定结果无异议并采取原址翻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街道审核意见。并抄告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等部门。 六、建筑放样。申请人按照认定的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拆建。申请人应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非低层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待危房拆除后,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并向属地街道申请建筑放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综合行政执法、测绘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建筑放样。 七、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资规局龙湾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按照《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房建房批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龙改拆办〔2022〕24号)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四到场”制度。发现违法扩建等行动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八、房屋验收。建房完工后,申请人应向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并提交房屋建筑测绘报告。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危房权利人、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资规、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意见表实地验收,对按照认定基底面积、四至、建筑高度、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等要求建设住房的,予以通过验收。 九、补助发放。待房屋验收通过后,街道办事处按流程将危房原址翻建补助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建房过程中存在违法扩建等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十、资料归档。街道办事处将危房原址翻建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形成纸质档案+电子化档案管理模式。 龙湾区D级危房原址翻建申请表 (视为合法建筑)
一式叁份 龙湾区D级危房原址翻建验收意见表 (视为合法建筑)
一式叁份 下载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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