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4〕108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09:48:32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强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工业区纪风路185-*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行为:

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工业区纪风路185-1号,主要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生产设备有发黑流水线1条、酸洗流水线3条、电锅炉2台、振光机5台、滚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分时段进行废水采样三次,经监测,2024年9月29日上午采集的废水污染物pH值监测结果为10.2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6-9,该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pH值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身份及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

2.2024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生产设备有发黑流水线1条、酸洗流水线3条、电锅炉2台、振光机5台、滚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分时段进行废水采样三次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项目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房内部生产设备布置及废水采样位置的情况;

4.2024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查明你单位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生产设备有发黑流水线1条、酸洗流水线3条、电锅炉2台、振光机5台、滚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分时段进行废水采样三次,经监测,2024年9月29日上午采集的废水污染物pH值监测结果为10.2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6-9,该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pH值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 原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原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的情况;

7. 改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排污许可证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及三同时验收延期申请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改建项目环评审批、委托验收、排污许可、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及延期验收的情况;

8.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危废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及处置单位经营许可的情况;

9.龙湾环监(2024)执字第053号监测报告、温环龙检告〔2024〕108号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及监测结果告知和送达的情况;

10.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和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已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监测报告交接的情况;

11、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监测机构已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

12.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的位置不在龙湾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13.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总经理季绍迁对监测人员在现场废水采样位置已确认的情况;

14.信访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信访投诉的情况;

15.温环龙罚[2024]59号和温环龙罚[20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有三次环境违法的情况;

16.监测人员的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监测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4〕108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强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工业区纪风路185-*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行为:

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工业区纪风路185-1号,主要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生产设备有发黑流水线1条、酸洗流水线3条、电锅炉2台、振光机5台、滚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分时段进行废水采样三次,经监测,2024年9月29日上午采集的废水污染物pH值监测结果为10.2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6-9,该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pH值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身份及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

2.2024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生产设备有发黑流水线1条、酸洗流水线3条、电锅炉2台、振光机5台、滚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分时段进行废水采样三次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项目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房内部生产设备布置及废水采样位置的情况;

4.2024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查明你单位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生产设备有发黑流水线1条、酸洗流水线3条、电锅炉2台、振光机5台、滚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分时段进行废水采样三次,经监测,2024年9月29日上午采集的废水污染物pH值监测结果为10.2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6-9,该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pH值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 原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原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的情况;

7. 改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排污许可证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及三同时验收延期申请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改建项目环评审批、委托验收、排污许可、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及延期验收的情况;

8.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危废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及处置单位经营许可的情况;

9.龙湾环监(2024)执字第053号监测报告、温环龙检告〔2024〕108号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及监测结果告知和送达的情况;

10.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和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已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监测报告交接的情况;

11、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监测机构已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

12.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的位置不在龙湾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13.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总经理季绍迁对监测人员在现场废水采样位置已确认的情况;

14.信访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信访投诉的情况;

15.温环龙罚[2024]59号和温环龙罚[20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有三次环境违法的情况;

16.监测人员的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监测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