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4〕1014号
发布日期:2025-01-22 09:46:17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当事人名称/姓名:浙江盛邦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30302MA2HC8***

地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阀门配件制造,该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通过“三同时”自主验收,并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74台、加工中心13台、普通车床4台、台钻2台、液压机2台、卷板机1台、电焊机1台、激光打标机2台、剪板机1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抛光机4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焊接、抛光和打标工序产生的废气,清洗工序有产生废水等。已配套建设了一套水膜除尘设施和一套芬顿氧化+混凝沉淀的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机加工、抛光和清洗工序现场工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废水(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三楼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灰色PVC管道在一楼与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相接后汇合排入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内,当时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经现场切开后没有废水流出,你单位三楼外接的PVC管道正在排水,现场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排入口、1号清洗槽、2号清洗槽、自动清洗机各采水样3份。经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具体检测结果如下:污水管道排入口(西南角污水井排入口)废水中pH值为11.4、化学需氧量:232mg/L、总磷:81mg/L、氨氮:0.045mg/L;1号清洗槽(清洗池1#)内废水中pH值为11.3、化学需氧量:127mg/总磷:7.03mg/L、氨氮:0.036mg/L;2号清洗槽内(清洗池2#)废水中pH值为11.9、化学需氧量:267mg/L、总磷:25.6mg/L、氨氮:0.039mg/L;自动清洗机内废水中pH值为9.4、总磷:81mg/L、化学需氧量:65mg/L、总磷:0.97mg/L、氨氮:0.044mg/L。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排入西南角污水井水中pH值为11.4(排放标准pH值6—9),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磷81mg/L(排放标准8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以上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3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1张和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视频光盘1份,证明2024年9月12日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阀门配件制造项目,该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通过“三同时”自主验收,并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74台、加工中心13台、普通车床4台、台钻2台、液压机2台、卷板机1台、电焊机1台、激光打标机2台、剪板机1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抛光机4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焊接、抛光和打标工序产生的废气,清洗工序有产生废水等。已配套建设了一套水膜除尘设施和一套芬顿氧化+混凝沉淀的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机加工、抛光和清洗工序现场工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废水(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三楼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灰色PVC管道在一楼与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相接后汇合排入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内,当时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经现场切开后没有废水流出,你单位三楼外接的PVC管道正在排水,现场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排入口、1号清洗槽、2号清洗槽、自动清洗机各采水样3份的事实;

3.2024年9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单位内部生产空间布置、采样点位置的情况;

4.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涉案程度的情况;

5.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生的污染物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

7.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评审批文件、“三同时”自主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

8.2024年9月20日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1份(编号:HC240924901)和我局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9月12日采集的各水样中污染物的浓度和2024年9月12日排入西南角污水井内的废水中PH值、总磷均超过标准的事实;

9.2024年9月20日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报告登记完成等其他材料各1份,证明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废水检测项目已取得相关资质、检测报告交接、内部业务流转等情况;

10.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检测报告的事实;

11.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3.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绿剑2024”交叉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温环函〔2024〕90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14.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15.2024年9月23日**和***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证明各1份,证明**和***的基本情况及他们在你单位的身份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按照原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4〕1014号

发布日期:2025-01-22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当事人名称/姓名:浙江盛邦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30302MA2HC8***

地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阀门配件制造,该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通过“三同时”自主验收,并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74台、加工中心13台、普通车床4台、台钻2台、液压机2台、卷板机1台、电焊机1台、激光打标机2台、剪板机1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抛光机4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焊接、抛光和打标工序产生的废气,清洗工序有产生废水等。已配套建设了一套水膜除尘设施和一套芬顿氧化+混凝沉淀的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机加工、抛光和清洗工序现场工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废水(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三楼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灰色PVC管道在一楼与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相接后汇合排入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内,当时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经现场切开后没有废水流出,你单位三楼外接的PVC管道正在排水,现场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排入口、1号清洗槽、2号清洗槽、自动清洗机各采水样3份。经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具体检测结果如下:污水管道排入口(西南角污水井排入口)废水中pH值为11.4、化学需氧量:232mg/L、总磷:81mg/L、氨氮:0.045mg/L;1号清洗槽(清洗池1#)内废水中pH值为11.3、化学需氧量:127mg/总磷:7.03mg/L、氨氮:0.036mg/L;2号清洗槽内(清洗池2#)废水中pH值为11.9、化学需氧量:267mg/L、总磷:25.6mg/L、氨氮:0.039mg/L;自动清洗机内废水中pH值为9.4、总磷:81mg/L、化学需氧量:65mg/L、总磷:0.97mg/L、氨氮:0.044mg/L。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排入西南角污水井水中pH值为11.4(排放标准pH值6—9),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磷81mg/L(排放标准8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以上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3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1张和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视频光盘1份,证明2024年9月12日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阀门配件制造项目,该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通过“三同时”自主验收,并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74台、加工中心13台、普通车床4台、台钻2台、液压机2台、卷板机1台、电焊机1台、激光打标机2台、剪板机1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抛光机4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焊接、抛光和打标工序产生的废气,清洗工序有产生废水等。已配套建设了一套水膜除尘设施和一套芬顿氧化+混凝沉淀的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机加工、抛光和清洗工序现场工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废水(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三楼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灰色PVC管道在一楼与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相接后汇合排入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内,当时二楼厂房接出的白色PVC管经现场切开后没有废水流出,你单位三楼外接的PVC管道正在排水,现场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排入口、1号清洗槽、2号清洗槽、自动清洗机各采水样3份的事实;

3.2024年9月12日我局制作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单位内部生产空间布置、采样点位置的情况;

4.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涉案程度的情况;

5.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生的污染物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

7.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评审批文件、“三同时”自主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

8.2024年9月20日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1份(编号:HC240924901)和我局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9月12日采集的各水样中污染物的浓度和2024年9月12日排入西南角污水井内的废水中PH值、总磷均超过标准的事实;

9.2024年9月20日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报告登记完成等其他材料各1份,证明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废水检测项目已取得相关资质、检测报告交接、内部业务流转等情况;

10.2024年9月23日我局制作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检测报告的事实;

11.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3.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绿剑2024”交叉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温环函〔2024〕90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14.2024年9月23日我局提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15.2024年9月23日**和***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证明各1份,证明**和***的基本情况及他们在你单位的身份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按照原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