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119号
发布日期:2025-01-15 17:15:18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19号

申请人:陈某坤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温龙市场监管消〔2024〕147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温龙政复〔2024〕119号

发布日期:2025-01-15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119号

申请人:陈某坤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温龙市场监管消〔2024〕147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