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陈:
你不服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于2024年7月12日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温龙市场监管消〔2024〕135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公告:温龙政复(2024)16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