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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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8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1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温州市12345投诉第三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但申请人11月6日才收到被申请人文字回复:“1、劳动仲裁裁决书上应写明工资数额。2、社保有几档。3、回复内容的最后留下电话85987010,要我打这个电话进行社保补缴” 申请人认为第1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仲裁文书、劳动合同、工资记录、与第三人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等,这些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数额,10月26日,申请人在浙里办平台上看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申请人又多次通过12345继续投诉,但被申请人的回复根本就是文不对题。 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人理当以申请人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交纳社保。被申请人有责任也有权责令第三人依法为申请人“足额”(实发工资)交纳社保。 第3点,11月13日被申请人的综合管理科的叶先生致电(来电号码是85987015)申请人,要申请人将补缴社保的相关资料寄给他。第二天,申请人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单位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以及投诉书寄给了他,他也确认收到上述资料,但后来他说自己并不负责社保追缴,已将这些资料转交给了社保中心。至11月20日被申请人的回复依然令申请人十分不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第三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即五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险)。 综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勒令用人单位限期为员工依照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请求龙湾区行政复议局责令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勒令用人单位限期为员工依照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基本经过。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023016982,信访内容:丁某先生反映2023年4月7日至6月7日在龙湾区某新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当时为30000元每月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已收到裁决书,与公司联系,公司同意缴纳社保,但仅愿意按照7000元基数进行缴纳,要求按照实发工资申报社保基数进行补缴。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基数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由于情况复杂,仍在核实调查中,后续会进行补充答复。经办人: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补充答复:您好,您于2023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基数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社保补缴基数参照2022年浙江省省平均工资下限为7437元,上限为7437*3=22311元,如单位和职工都同意按照最高缴费基数补缴,劳动仲裁书上需写明2022年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金额。 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107007690,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1月7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由于情况复杂,仍在核实调查中,后续会进行补充答复。经办人: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补充答复:您好,您于2023年11月7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查温州捷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8日为您申请补缴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我们已受理。另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参保,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缴纳,在您和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建议定期关注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108004692,信访内容:丁军(3**************4)咨询10月16号来电反映社保补缴的问题,11月6日部门才给其答复。告知没有劳动仲裁书应该写明工资数额,市民表示是胡扯的,第一:提交的不单单只有劳动仲裁书,还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通过银行的工资转账记录,和公司的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证明自己的工资,社保窗口不应该揪着这个仲裁书。第二:社保有几档不需要告知市民,市民表示曾追缴过多起社保补缴,对社保补缴很熟悉,都是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去核算补缴基数,社保局只要了解市民的实际工资就可以了。第三:给市民预留的号码,接电话的人员表示不是对接这个事项的。第四:11月7日女性工作人员来电告知也是劳动仲裁书应该写明工资数额,并表示自己处理不了,让领导给其来电,但是一直未接到电话。第五:市民投诉龙湾区人社局消极被动,推诿敷衍,10月16日反映的事情,到11月6日才答复,而且还是文字答复,若还是不给其处理,市民要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现在市民的诉求为龙湾人社局尽快将市民的社保补缴起来,部门答复时电话联系这个号码1831060XXXX,有很多细节材料要交流。用人单位销售总经理郑某1586809XXXX。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1月8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查温州捷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8日为您申请补缴 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我们已受理。另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参保,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缴纳,在您和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建议定期关注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120013155。信访内容:丁某反映已将劳动仲裁裁决书,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提供人社局,单位已经按7437元基数进行缴纳社保,其不接受该结果,人社局应责令公司按实发工资每月35000元补缴差额,此次投诉反映如还未能得到处理,将对龙湾区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1月20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由于情况复杂,仍在核实调查中,后续会进行补充答复。经办人: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补充复:您好,您于2023年11月20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查,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以法律文书申请补缴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仲裁文书和单位提供工资发放情况,结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补缴基数为22311元/月,请您及时联系单位提供仲裁文书、工资发放明细和经本人确认的补缴申请表格等材料至窗口申请办理补缴业务。 二、上述信访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重要部分,担负保障民生,为人民群众养老托底的重要职责,为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在缴费工资设置上采用保底和限高的做法,是为了防止在养老待遇上出现差距过大的现象,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调剂手段。丁军的每月实际收入已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照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只能按照最高三倍来执行补缴基数,不能违规按照其实际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 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结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人申请补缴基数为22311元/月。被申请人已督促第三人温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缴申请人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已受理但因申请人拒绝未能办理成功。 三、自查化解经过。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拨打申请人电话()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申请人表示反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上述信访件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通过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向被申请人反映主要内容为:2023年4月7日至6月7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税后工资为35000元,后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劳动纠纷,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3年10月10日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温劳人仲案(2023)419号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后申请人与第三人联系缴纳2023年4-6月社保,但第三人仅同意按照7000多元基数缴纳,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按实际税后工资(35000元/月)进行补缴。 被申请人回复主要内容为: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结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人申请补缴基数为22311元/月。被申请人已督促第三人温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缴申请人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 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向本机关提出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2023年4月至6月工资转账流水、政务热线回复、录音资料文字说明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信访答复登记表、相关法律依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中规定:“9、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中规定“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2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其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应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补缴基数,即核定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基数为22311元/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因第三人注册登记地在龙湾辖区,被申请人对此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多次通过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等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在8日内向其回复,上述程序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案件程序合法。 因申请人税后月薪为(35000元),高于上一年度(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37元/月)百分之三百,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基数为22311元/月。 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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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8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1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温州市12345投诉第三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但申请人11月6日才收到被申请人文字回复:“1、劳动仲裁裁决书上应写明工资数额。2、社保有几档。3、回复内容的最后留下电话85987010,要我打这个电话进行社保补缴” 申请人认为第1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仲裁文书、劳动合同、工资记录、与第三人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等,这些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数额,10月26日,申请人在浙里办平台上看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申请人又多次通过12345继续投诉,但被申请人的回复根本就是文不对题。 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人理当以申请人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交纳社保。被申请人有责任也有权责令第三人依法为申请人“足额”(实发工资)交纳社保。 第3点,11月13日被申请人的综合管理科的叶先生致电(来电号码是85987015)申请人,要申请人将补缴社保的相关资料寄给他。第二天,申请人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单位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以及投诉书寄给了他,他也确认收到上述资料,但后来他说自己并不负责社保追缴,已将这些资料转交给了社保中心。至11月20日被申请人的回复依然令申请人十分不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第三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即五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险)。 综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勒令用人单位限期为员工依照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请求龙湾区行政复议局责令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勒令用人单位限期为员工依照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基本经过。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023016982,信访内容:丁某先生反映2023年4月7日至6月7日在龙湾区某新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当时为30000元每月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已收到裁决书,与公司联系,公司同意缴纳社保,但仅愿意按照7000元基数进行缴纳,要求按照实发工资申报社保基数进行补缴。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基数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由于情况复杂,仍在核实调查中,后续会进行补充答复。经办人: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补充答复:您好,您于2023年10月23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基数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社保补缴基数参照2022年浙江省省平均工资下限为7437元,上限为7437*3=22311元,如单位和职工都同意按照最高缴费基数补缴,劳动仲裁书上需写明2022年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金额。 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107007690,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1月7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由于情况复杂,仍在核实调查中,后续会进行补充答复。经办人: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补充答复:您好,您于2023年11月7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查温州捷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8日为您申请补缴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我们已受理。另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参保,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缴纳,在您和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建议定期关注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108004692,信访内容:丁军(3**************4)咨询10月16号来电反映社保补缴的问题,11月6日部门才给其答复。告知没有劳动仲裁书应该写明工资数额,市民表示是胡扯的,第一:提交的不单单只有劳动仲裁书,还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通过银行的工资转账记录,和公司的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证明自己的工资,社保窗口不应该揪着这个仲裁书。第二:社保有几档不需要告知市民,市民表示曾追缴过多起社保补缴,对社保补缴很熟悉,都是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去核算补缴基数,社保局只要了解市民的实际工资就可以了。第三:给市民预留的号码,接电话的人员表示不是对接这个事项的。第四:11月7日女性工作人员来电告知也是劳动仲裁书应该写明工资数额,并表示自己处理不了,让领导给其来电,但是一直未接到电话。第五:市民投诉龙湾区人社局消极被动,推诿敷衍,10月16日反映的事情,到11月6日才答复,而且还是文字答复,若还是不给其处理,市民要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现在市民的诉求为龙湾人社局尽快将市民的社保补缴起来,部门答复时电话联系这个号码1831060XXXX,有很多细节材料要交流。用人单位销售总经理郑某1586809XXXX。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1月8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查温州捷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8日为您申请补缴 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我们已受理。另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参保,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缴纳,在您和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建议定期关注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120013155。信访内容:丁某反映已将劳动仲裁裁决书,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提供人社局,单位已经按7437元基数进行缴纳社保,其不接受该结果,人社局应责令公司按实发工资每月35000元补缴差额,此次投诉反映如还未能得到处理,将对龙湾区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答复内容:您好,您于2023年11月20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由于情况复杂,仍在核实调查中,后续会进行补充答复。经办人: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补充复:您好,您于2023年11月20日向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经龙湾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查,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以法律文书申请补缴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仲裁文书和单位提供工资发放情况,结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补缴基数为22311元/月,请您及时联系单位提供仲裁文书、工资发放明细和经本人确认的补缴申请表格等材料至窗口申请办理补缴业务。 二、上述信访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重要部分,担负保障民生,为人民群众养老托底的重要职责,为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在缴费工资设置上采用保底和限高的做法,是为了防止在养老待遇上出现差距过大的现象,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调剂手段。丁军的每月实际收入已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照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只能按照最高三倍来执行补缴基数,不能违规按照其实际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 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结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人申请补缴基数为22311元/月。被申请人已督促第三人温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缴申请人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已受理但因申请人拒绝未能办理成功。 三、自查化解经过。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拨打申请人电话()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申请人表示反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上述信访件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浙江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通过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向被申请人反映主要内容为:2023年4月7日至6月7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税后工资为35000元,后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劳动纠纷,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3年10月10日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温劳人仲案(2023)419号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后申请人与第三人联系缴纳2023年4-6月社保,但第三人仅同意按照7000多元基数缴纳,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按实际税后工资(35000元/月)进行补缴。 被申请人回复主要内容为: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2022年度的全省社平工资确定为7437元/月,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结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人申请补缴基数为22311元/月。被申请人已督促第三人温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缴申请人2023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 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向本机关提出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2023年4月至6月工资转账流水、政务热线回复、录音资料文字说明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信访答复登记表、相关法律依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中规定:“9、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中规定“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2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其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应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补缴基数,即核定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基数为22311元/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因第三人注册登记地在龙湾辖区,被申请人对此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多次通过温州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社保事项等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在8日内向其回复,上述程序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案件程序合法。 因申请人税后月薪为(35000元),高于上一年度(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37元/月)百分之三百,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核定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基数为22311元/月。 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第三人限期按员工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为基数核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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