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53号
发布日期:2024-08-20 17:49:25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53号

申请人:朱某慧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某公司 

第三人2:浙江温州龙湾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对编号为WX2023103160RVK2M1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事项编号WX2023103160RVK2M1)提交《劳动监察申请书》。申请人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指控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拒付有关工资补偿金,拒绝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查处上述违法事项系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将申请书转给无权处理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提出复议申请。

现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劳动监察申请。

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补充如下观点:本案核心争议为管辖问题。申请人是和第三人1龙湾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龙湾因此应由龙湾人社管辖。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是指其劳务派遣行为,派遣行为发生在龙湾区,因此用人单位用工地也在龙湾区。此外,即使认为被申请人无实体管辖权,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对有争议的管辖问题上报上级人社部门管辖,而不应当转交给无实体处置权的信访局。

被申请人称:一、该信访件处理经过。

2023-10-31(21:09:47)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的信访件;2023-11-01(08:49:56-09:52:10-09:52:11)龙湾区人力社保局-信访办公室-登记-签收上导,上导原因经查,该信访人实际用工地为瓯江口,欠薪件根据用工地原则请流转瓯江口人社局处理;2023-11-01(09:53:03-09:53:20)龙湾区信访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签收-上导;2023-11-01(10:35:16-10:35:55)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网上信访处)-签收-转办,转办对象温州海经区管委会;2023-11-01(10:57:38-10:58:24)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信访办签收-转办,转办意见为请街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进行仲裁;2023-11-01(10:58:24-09:48:05)昆鹏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签收-简易办理,答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用人单位拒付工资、补偿金、加班费、拒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海经区昆鹏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多次与您联系,您表示现已聘请律师,准备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此事。承办单位:海经区昆鹏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8807858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流转处理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

一是该信访件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流转处理符合《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四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另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技术部门确认,该系统在登记流转信访件时会进行短信通知,不存在没有告知的情况。

二是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件的流转处理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申请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投诉请求:1、要求责令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4950元及延迟履行补偿金;2、要求责令第三人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200元;3、要求责令第三人1从2023年4月1日起支付由于拒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6500元:4、要求责令第三人1依法为投诉人补办各类社会保险;5、要求责令俩第三人连带支付加班费;6、并要求对其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条第六项,诉求1中工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其系温州市龙湾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工作,实际用工所在地应为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二)、(四)、(五)项和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诉求1中延迟履行补偿金、诉求2-5属于该法适用范围,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解决,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用工所在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或者用人单位(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和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秉承一并处理原则,流转海经区并无不当。诉求6无法律依据,是否做出行政处罚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权裁量范围。

总之,申请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系作为网络信访件的附件提交,仅提供了劳动合同,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基本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的流转处理及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信访件的流转处理及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被迫离职申请书、招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第三人2浙江温州龙湾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的信访件,其内容包括针对第三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与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经查认为该件应属瓯江口人社局管辖,于2023年11月1日将该件上导至龙湾区信访局,龙湾区信访局同日将该件上导至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海经区管委会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昆鹏街道办事处,转办意见为请街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进行仲裁。昆鹏街道于当日作出答复。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将其劳动监察申请书转交无权机关处置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有无管辖权,以及被申请人转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规定中明确指出,劳动保障监察系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署《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第二款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一点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保安工作。根据甲方的经营范围及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同意甲方以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由甲方根据客户单位的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及实际工作的驻勤单位,乙方对甲方的安排应无条件服从。”同时申请人在其劳动监察申请书中称“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起成为被申请人1的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被申请人2处的瓯江口支行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3300元。”结合两点可知,本案第三人1龙湾保安公司给申请人安排的乙方工作地点即为龙湾农商银行瓯江口支行,因此本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位于瓯江口处,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涉劳动监察申请无管辖权。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转交劳动监察申请材料是否合法。

本案申请人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监察申请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递交投诉文书。”,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超出管辖范围的,被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程序违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本案因管辖权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应当提交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至申请人所提劳动监察申请答复完成时,即2023年11月1日,除被申请人外,并无其他人社部门对本案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综上,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所提劳动监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劳动监察申请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劳动监察申请依法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温龙政复〔2023〕253号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53号

申请人:朱某慧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某公司 

第三人2:浙江温州龙湾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对编号为WX2023103160RVK2M1投诉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事项编号WX2023103160RVK2M1)提交《劳动监察申请书》。申请人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指控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拒付有关工资补偿金,拒绝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查处上述违法事项系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将申请书转给无权处理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提出复议申请。

现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劳动监察申请。

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补充如下观点:本案核心争议为管辖问题。申请人是和第三人1龙湾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龙湾因此应由龙湾人社管辖。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是指其劳务派遣行为,派遣行为发生在龙湾区,因此用人单位用工地也在龙湾区。此外,即使认为被申请人无实体管辖权,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对有争议的管辖问题上报上级人社部门管辖,而不应当转交给无实体处置权的信访局。

被申请人称:一、该信访件处理经过。

2023-10-31(21:09:47)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的信访件;2023-11-01(08:49:56-09:52:10-09:52:11)龙湾区人力社保局-信访办公室-登记-签收上导,上导原因经查,该信访人实际用工地为瓯江口,欠薪件根据用工地原则请流转瓯江口人社局处理;2023-11-01(09:53:03-09:53:20)龙湾区信访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签收-上导;2023-11-01(10:35:16-10:35:55)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网上信访处)-签收-转办,转办对象温州海经区管委会;2023-11-01(10:57:38-10:58:24)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信访办签收-转办,转办意见为请街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进行仲裁;2023-11-01(10:58:24-09:48:05)昆鹏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签收-简易办理,答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用人单位拒付工资、补偿金、加班费、拒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海经区昆鹏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经多次与您联系,您表示现已聘请律师,准备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此事。承办单位:海经区昆鹏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8807858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流转处理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

一是该信访件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流转处理符合《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四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另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技术部门确认,该系统在登记流转信访件时会进行短信通知,不存在没有告知的情况。

二是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件的流转处理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申请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投诉请求:1、要求责令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4950元及延迟履行补偿金;2、要求责令第三人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200元;3、要求责令第三人1从2023年4月1日起支付由于拒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6500元:4、要求责令第三人1依法为投诉人补办各类社会保险;5、要求责令俩第三人连带支付加班费;6、并要求对其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条第六项,诉求1中工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其系温州市龙湾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工作,实际用工所在地应为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二)、(四)、(五)项和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诉求1中延迟履行补偿金、诉求2-5属于该法适用范围,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解决,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用工所在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或者用人单位(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和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秉承一并处理原则,流转海经区并无不当。诉求6无法律依据,是否做出行政处罚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权裁量范围。

总之,申请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系作为网络信访件的附件提交,仅提供了劳动合同,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基本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的流转处理及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信访件的流转处理及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被迫离职申请书、招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第三人2浙江温州龙湾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的信访件,其内容包括针对第三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与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经查认为该件应属瓯江口人社局管辖,于2023年11月1日将该件上导至龙湾区信访局,龙湾区信访局同日将该件上导至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海经区管委会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昆鹏街道办事处,转办意见为请街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进行仲裁。昆鹏街道于当日作出答复。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将其劳动监察申请书转交无权机关处置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有无管辖权,以及被申请人转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规定中明确指出,劳动保障监察系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署《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第二款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一点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保安工作。根据甲方的经营范围及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同意甲方以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由甲方根据客户单位的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及实际工作的驻勤单位,乙方对甲方的安排应无条件服从。”同时申请人在其劳动监察申请书中称“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起成为被申请人1的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被申请人2处的瓯江口支行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3300元。”结合两点可知,本案第三人1龙湾保安公司给申请人安排的乙方工作地点即为龙湾农商银行瓯江口支行,因此本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位于瓯江口处,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涉劳动监察申请无管辖权。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转交劳动监察申请材料是否合法。

本案申请人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监察申请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递交投诉文书。”,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超出管辖范围的,被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程序违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本案因管辖权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应当提交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至申请人所提劳动监察申请答复完成时,即2023年11月1日,除被申请人外,并无其他人社部门对本案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综上,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所提劳动监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劳动监察申请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劳动监察申请依法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