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65/2024-5256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永中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4-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龙湾永中胡杰生鲜店(胡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303MACX3JUM85,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建中街555 号望府里7幢101室。
经营者:胡杰,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1121********7313,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董当村一组28-2号,联系方式:1*******9。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龙永中办催告字〔2023〕第000570号)。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0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龙永中办催告字〔2023〕第000570号
温州市龙湾永中胡杰生鲜店(胡杰):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龙永中办罚决字〔2023〕第000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于2024年2月23日逾期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零贰元伍角整,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零贰元伍角整缴至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季飞云、戴立,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4315号,联系电话:0577-86888003。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23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65/2024-5256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永中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4-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龙湾永中胡杰生鲜店(胡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303MACX3JUM85,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建中街555 号望府里7幢101室。 经营者:胡杰,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1121********7313,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董当村一组28-2号,联系方式:1*******9。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龙永中办催告字〔2023〕第000570号)。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0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龙永中办催告字〔2023〕第000570号 温州市龙湾永中胡杰生鲜店(胡杰):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龙永中办罚决字〔2023〕第000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于2024年2月23日逾期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零贰元伍角整,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零贰元伍角整缴至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季飞云、戴立,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4315号,联系电话:0577-86888003。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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