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4-51019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4〕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
现将《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广〔2024〕15号)文件要求,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强化我区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与行为监管,聚焦平台主体、竞争秩序、重点商品服务以及消费痛点问题,加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经营环境,引导直播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协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数字化治理手段全面建立,网络直播营销乱象得到有力遏制,消费维权得到有效保障,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推动行业发展生态持续改善优化。
到2024年底,网络直播营销环境更加清朗,培育指导省级“绿色直播间”8家。网络直播监管效能更加优化,建立覆盖全区活跃直播间主体库。网络直播消费环境更加放心,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核查处置率100%。网络直播经济发展更加强劲,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电商人才培训。
三、整治重点
紧扣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以下十个方面(带★为牵头主责科室):
1.从严打击违规技术辅助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等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直播营销人员利用招嫖吸赌暗语、图文、视频为场所推广引流的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粉丝数、观看数、点赞数、打赏数、交易数等数据造假行为以及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科室:★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2.规范平台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直播营销平台开设抽奖、竞猜、返利、夺宝等活动;依法查处平台对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收取不合理费用等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平台未履行广告发布者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义务等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平台未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科室:★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3.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依法查处以网络直播形式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责任科室:★质量监管科,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4.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引导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贯彻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依法查处网络直播交易中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5.严格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直播交易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科室:★食品生产流通科,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6.严厉查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发布禁止销售流通商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规广告代言、“神医神药”等广告违法行为。(责任科室:★市场合同(广告)科,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7.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折扣、低标高结、虚假价格比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科室:★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8.健全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浙江政务服务网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征集线索,规范处置流程,加快处置进程,确保事事有回应。(责任科室:★消保分局、办公室)
9.加强平台保障机制。压实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擅自删除消费者真实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责任科室:★消保分局,网监分局)
10.压实消费维权经营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依法查处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科室:★消保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11.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开展电子商务合规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合规能力培训,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指导网络直播各方加强合规经营意识。推进网络直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网络直播营销规范制度。(责任科室:★网监分局、市场合同(广告)科)
12.提升信用约束能力。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领域信用惩戒;推动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规范建设;推动头部直播间承诺、亮诺、践诺,培育建设一批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的“绿色直播间”;引导网络直播营销主体积极参与“无理由退换货单位”创建。(责任科室:★信用监管科、网监分局、消保分局)
13.规范培养直播电商人才。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电商人才培训,提升人才政策保障水平,扩大人才培育范围,提高人才政治素养、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提升直播管理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责任科室:★网监分局)
14.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相关科室)
以上各项各科室牵头组织实施,各市监所配合督促落实。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我区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形成网上网下共治、各司其职、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按照线上线下职责统一、业务归口的原则,对相关单位的职责作了分工。
1.综合执法队:负责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网络违法行为,指导本系统网络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负责查处网络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及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传销、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级局等交办的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做好网络案件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市场合同(广告)科:负责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宣传、推广网络直播营销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网络直播广告活动,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
3.网监分局:负责网络交易监测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移送交办;承接“绿色直播间”创建任务。
4.质量监管科:组织开展网络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等工作;组织开展网络抽检不合格产品厂家后处理工作。
5.食品生产流通科、食品抽检科:指导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网络食品的质量监测,负责开展食品质量抽检,完善不合格食品下架制度;协助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等工作。
6.知识产权科:组织指导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侵犯知识产权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协调在网络领域的商标保护工作;加强对网络领域商标品牌培育、认定工作。
7.消保分局:协调指导网络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协调指导网络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8.价竞分局:组织指导网络传销、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查办网络传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9.办公室:负责涉网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舆情监测、宣传信息发布工作;协同做好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的新闻宣传、信息报送、新闻通报会。
10.信用监管科: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领域信用惩戒;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11.督查考绩科:组织督导考核工作,督促考核任务落实。
12.注册分局:拟定网络经营者登记注册的措施、办法,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登记管理,指导系统对网络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13.各所:组织辖区内企业网络直播经营主体的建档、标识及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负责上级交办的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从即日开始,到2024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全域排查阶段(5月底前)。充分比对登记备案信息、平台内主体信息、消费投诉举报信息、涉嫌违法线索信息等,组织力量全面摸排辖区内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关注度较高的直播营销人员,分类建立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头部直播营销人员“主体名录四本台账”。筛选重点主体开展大调研大走访,了解网络直播各类主体经营中制约发展的瓶颈障碍,服务大解题“突出问题清单”。
(二)全链整改阶段(6月底前)。各地根据主体名录台账,分型分类对辖区内的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开展针对性行政指导约谈,督促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形成分类“行为规范清单”,对照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限时完善相关制度举措,全链条完善备案准入、登记注册、账号管理、行为规范、内容治理等各个环节,明确建立各环节管理责任单位名录。
(三)全面整治阶段(10月底前)。综合运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发现违法情况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查处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网络直播营销大案要案,严惩违法责任主体,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震慑力度。
(四)全力提升阶段(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提炼经验成效和问题困难,研判新形势新情况,完善工作举措,巩固治理成果,制定完善“直播营销规范指引”,推动建立更为完整的网络直播营销长效治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由局领导牵头抓总,综合执法队、信用监管科、质量监管科、食品生产流通科、知识产权科、网监分局、消保分局、价竞分局、机关党委、消保委等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各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明确推进计划,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指导。区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条线业务指导,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作。改进督促检查方式方法,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发现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纠正治理不落实不到位的方面。
(三)提升数治能力。要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网上巡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等方式,强化线下一体化巡查相结合,多渠道、全方位发现一批违法线索,提升开展监测抽检、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等各环节智慧化水平,形成监测发现问题线索与风险防范全流程闭环处置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发布提示函、召开行政指导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发布网络直播营销专项治理信息,向社会充分展示治理成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和治理,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环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引导网络直播营销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直播间”“放心消费单位”等建设,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商品品质和市场信誉。
(五)及时总结报送。各相关科室、综合执法队及所(分局)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特色做法、亮点举措及时予以总结提炼,争取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提升,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每月18日前上报本月进展情况报告(含主要工作、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下步计划等内容)及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并分别于8月12日、12月12日前报送中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联系人:潘可可,联系电话:0577-85626228。
附件:
1.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附件1
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情况 | ||||||||
主体 名录 | 直播平台(家) | |||||||
直播间运营机构(家) | 直播营销人员(人) | |||||||
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家) | ||||||||
有较大影响力的本地主播(人) | ||||||||
行政指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参与主体、成效,成效应当以具体数据、案例等体现) | ||||||||
省级派发线索(条) | 立案件数(件) | |||||||
属地监测开展方式 | ||||||||
监测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 ||||||||
属地监测检查(条) | 立案(件) | |||||||
处置消费投诉(件) | 办结(件) | |||||||
其他渠道(具体方式) | 条/件数 | |||||||
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含制定制度规范类别、数量等) | ||||||||
工作情况 | ||||||||
处置发布违规内容账号(个) | ||||||||
关闭违法违规问题网站(个) | ||||||||
督促平台删除违规信息/下架商品(条/个) | ||||||||
刑事违法案件总数(件) | ||||||||
行政违法案件总数(件) | ||||||||
其中:万元以上案件数(件) | ||||||||
罚没款总额(万元) | ||||||||
其中:涉及导向(件) | ||||||||
涉税违法(件) | ||||||||
未履行平台义务(件) | ||||||||
产品质量违法(件) | ||||||||
食品安全违法(件) | ||||||||
价格违法(件) | ||||||||
广告违法(件) | ||||||||
网络侵权(件) | ||||||||
不正当竞争(件) | ||||||||
侵犯消费者权益(件) | ||||||||
其他类型(具体类型) | ||||||||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次) |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件) | ||||||||
移送省外相关部门处理(件) | ||||||||
发布宣传信息(条/次) | ||||||||
其他形式宣传活动(条/次) |
附件2
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序号 | 治理的重点问题 | 治理目标及进度安排 | 组织检查数/次 | 发现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数/个 | 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数/个 | 制发整改通知书数/份 | 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数/份 | 查处腐败和作风问题数/个 | 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人数/人 | 党纪政务处分人数/人 | 建立和完善制度数/项 | 建立数字监管平台数/个 | 通报曝光 | 公布成果 | 工作成效 | 存在的问题 | 下一步工作计划 | 典型事例或典型案例 | ||
批次数/批 | 案件数/件 | 批次数/批 | 项目数/个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填写2024年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数据,可对表中“有关数据”进行具体说明;
2.条目式填写工作成效,如整改了哪些问题、完善了哪些制度、为群众具体解决了哪些急难愁盼问题;
3.存在问题栏主要填写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开展治理中发现的表现在基层、根子上面的问题;
4.只填写新梳理发现的问题,已报过的不重复填报;
5.可引用民意调查、群众评价等作为例证,对整治工作的群众获得感进行说明;
6.表内逻辑关系:(1)“处分人数”≦“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人数”;(2)“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数”≦“发现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数”;(3)“制发整改通知书数”≧“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数”;(4)通报栏的“案件数”≧“批次数”;(5)公布的“栏目数”≧“批次数”;
7.表中的所有数据均为该项目全省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数据,不含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数据。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4-51019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4〕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 现将《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广〔2024〕15号)文件要求,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强化我区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与行为监管,聚焦平台主体、竞争秩序、重点商品服务以及消费痛点问题,加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经营环境,引导直播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协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数字化治理手段全面建立,网络直播营销乱象得到有力遏制,消费维权得到有效保障,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推动行业发展生态持续改善优化。 到2024年底,网络直播营销环境更加清朗,培育指导省级“绿色直播间”8家。网络直播监管效能更加优化,建立覆盖全区活跃直播间主体库。网络直播消费环境更加放心,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核查处置率100%。网络直播经济发展更加强劲,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电商人才培训。 三、整治重点 紧扣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以下十个方面(带★为牵头主责科室): 1.从严打击违规技术辅助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等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直播营销人员利用招嫖吸赌暗语、图文、视频为场所推广引流的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粉丝数、观看数、点赞数、打赏数、交易数等数据造假行为以及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科室:★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2.规范平台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直播营销平台开设抽奖、竞猜、返利、夺宝等活动;依法查处平台对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收取不合理费用等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平台未履行广告发布者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义务等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平台未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科室:★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3.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依法查处以网络直播形式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责任科室:★质量监管科,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4.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引导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贯彻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依法查处网络直播交易中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5.严格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直播交易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科室:★食品生产流通科,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6.严厉查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广告、发布禁止销售流通商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规广告代言、“神医神药”等广告违法行为。(责任科室:★市场合同(广告)科,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7.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折扣、低标高结、虚假价格比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科室:★价竞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8.健全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浙江政务服务网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征集线索,规范处置流程,加快处置进程,确保事事有回应。(责任科室:★消保分局、办公室) 9.加强平台保障机制。压实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擅自删除消费者真实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责任科室:★消保分局,网监分局) 10.压实消费维权经营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依法查处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科室:★消保分局,网监分局、综合执法队) 11.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开展电子商务合规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合规能力培训,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指导网络直播各方加强合规经营意识。推进网络直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网络直播营销规范制度。(责任科室:★网监分局、市场合同(广告)科) 12.提升信用约束能力。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领域信用惩戒;推动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规范建设;推动头部直播间承诺、亮诺、践诺,培育建设一批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的“绿色直播间”;引导网络直播营销主体积极参与“无理由退换货单位”创建。(责任科室:★信用监管科、网监分局、消保分局) 13.规范培养直播电商人才。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电商人才培训,提升人才政策保障水平,扩大人才培育范围,提高人才政治素养、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提升直播管理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责任科室:★网监分局) 14.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相关科室) 以上各项各科室牵头组织实施,各市监所配合督促落实。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我区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形成网上网下共治、各司其职、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按照线上线下职责统一、业务归口的原则,对相关单位的职责作了分工。 1.综合执法队:负责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网络违法行为,指导本系统网络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负责查处网络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及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传销、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级局等交办的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做好网络案件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市场合同(广告)科:负责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宣传、推广网络直播营销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网络直播广告活动,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 3.网监分局:负责网络交易监测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移送交办;承接“绿色直播间”创建任务。 4.质量监管科:组织开展网络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等工作;组织开展网络抽检不合格产品厂家后处理工作。 5.食品生产流通科、食品抽检科:指导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网络食品的质量监测,负责开展食品质量抽检,完善不合格食品下架制度;协助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等工作。 6.知识产权科:组织指导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侵犯知识产权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协调在网络领域的商标保护工作;加强对网络领域商标品牌培育、认定工作。 7.消保分局:协调指导网络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协调指导网络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8.价竞分局:组织指导网络传销、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查办网络传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9.办公室:负责涉网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舆情监测、宣传信息发布工作;协同做好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的新闻宣传、信息报送、新闻通报会。 10.信用监管科: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领域信用惩戒;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经营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11.督查考绩科:组织督导考核工作,督促考核任务落实。 12.注册分局:拟定网络经营者登记注册的措施、办法,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登记管理,指导系统对网络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13.各所:组织辖区内企业网络直播经营主体的建档、标识及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负责上级交办的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从即日开始,到2024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全域排查阶段(5月底前)。充分比对登记备案信息、平台内主体信息、消费投诉举报信息、涉嫌违法线索信息等,组织力量全面摸排辖区内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关注度较高的直播营销人员,分类建立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头部直播营销人员“主体名录四本台账”。筛选重点主体开展大调研大走访,了解网络直播各类主体经营中制约发展的瓶颈障碍,服务大解题“突出问题清单”。 (二)全链整改阶段(6月底前)。各地根据主体名录台账,分型分类对辖区内的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开展针对性行政指导约谈,督促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形成分类“行为规范清单”,对照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限时完善相关制度举措,全链条完善备案准入、登记注册、账号管理、行为规范、内容治理等各个环节,明确建立各环节管理责任单位名录。 (三)全面整治阶段(10月底前)。综合运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发现违法情况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查处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网络直播营销大案要案,严惩违法责任主体,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震慑力度。 (四)全力提升阶段(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提炼经验成效和问题困难,研判新形势新情况,完善工作举措,巩固治理成果,制定完善“直播营销规范指引”,推动建立更为完整的网络直播营销长效治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由局领导牵头抓总,综合执法队、信用监管科、质量监管科、食品生产流通科、知识产权科、网监分局、消保分局、价竞分局、机关党委、消保委等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各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明确推进计划,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指导。区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条线业务指导,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作。改进督促检查方式方法,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发现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纠正治理不落实不到位的方面。 (三)提升数治能力。要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网上巡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等方式,强化线下一体化巡查相结合,多渠道、全方位发现一批违法线索,提升开展监测抽检、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等各环节智慧化水平,形成监测发现问题线索与风险防范全流程闭环处置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发布提示函、召开行政指导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发布网络直播营销专项治理信息,向社会充分展示治理成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和治理,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环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引导网络直播营销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直播间”“放心消费单位”等建设,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商品品质和市场信誉。 (五)及时总结报送。各相关科室、综合执法队及所(分局)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特色做法、亮点举措及时予以总结提炼,争取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提升,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每月18日前上报本月进展情况报告(含主要工作、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下步计划等内容)及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并分别于8月12日、12月12日前报送中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联系人:潘可可,联系电话:0577-85626228。 附件: 1.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附件1 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填写2024年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数据,可对表中“有关数据”进行具体说明; 2.条目式填写工作成效,如整改了哪些问题、完善了哪些制度、为群众具体解决了哪些急难愁盼问题; 3.存在问题栏主要填写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开展治理中发现的表现在基层、根子上面的问题; 4.只填写新梳理发现的问题,已报过的不重复填报; 5.可引用民意调查、群众评价等作为例证,对整治工作的群众获得感进行说明; 6.表内逻辑关系:(1)“处分人数”≦“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人数”;(2)“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数”≦“发现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数”;(3)“制发整改通知书数”≧“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数”;(4)通报栏的“案件数”≧“批次数”;(5)公布的“栏目数”≧“批次数”; 7.表中的所有数据均为该项目全省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数据,不含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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