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经营主体检查指引
发布日期:2024-05-24 16:58:02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直播营销平台检查重点

1.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  行政许可。

2.建立健全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 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机制、措施。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 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4. 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 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  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5.制定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 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6.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监测、排查, 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 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 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8.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 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的投诉 举报。

9.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 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 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10.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存,保存 时间自直播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11.对申请入驻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 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 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12. 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提 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1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 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14.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 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检查重点

1.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 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 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 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 责任和义务。

3.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 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4.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名称、头像、简介,直播间的标题、  封面,直播间的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直播营销人员的着装、  形象等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 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5.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 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

6.直播间运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 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 备查。

7.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 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三、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检查重点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依 法取得行政许可。

2.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经营主体检查指引

发布日期:2024-05-24 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直播营销平台检查重点

1.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  行政许可。

2.建立健全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 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机制、措施。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 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4. 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 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  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5.制定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 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6.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监测、排查, 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 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 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8.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 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的投诉 举报。

9.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 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 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10.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存,保存 时间自直播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11.对申请入驻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 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 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12. 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提 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1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 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14.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 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检查重点

1.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 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 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 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 责任和义务。

3.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 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4.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名称、头像、简介,直播间的标题、  封面,直播间的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直播营销人员的着装、  形象等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 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5.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 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

6.直播间运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 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 备查。

7.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 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三、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检查重点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依 法取得行政许可。

2.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