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19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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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8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对编号为WX2*************72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温龙政复〔202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的回复依旧存在不当。内容如下: 1.14栋北侧地下室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通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物业无权进行封闭,然而目前该处确实为封闭状态,因此,龙湾住建部门理应进行查处,而在对申请人答复中未提及查处、整改相关措施。 2.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问题,经申请人了解,某府物业从驿站方获得租金,物业工作人员也表示向物业缴纳物业费(证据见附件图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二泰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某府物业擅自对物业用房进行租借谋取利益,改变其用途,理应进行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而在对申请人答复件中未提及相关监管、处理措施。 3、某府东门的道路亦为新城房开代建,经申请人了解,目前因欠款停工,且东门处的罗汉松处于规划红线内,物业理应进行保护,目前东门处无人维护,杂草丛生,罗汉松无人进行维护将会枯死,被申请人理应责令某府物业进行保护业主的共有财产。 4、被申请人所谓“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据本人十余次实地走访,发现所谓办公区域永远找不到人,故所谓“专班”及“现场办公”于事实偏离。现要求被申请人出示相关工作台账及签到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 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2205XZ6BQB1,同日收到编号:WX2*************72信访件,两份信访件内容一致,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的物业,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封闭,占用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2.擅自使用某府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3;擅自占用澜悦府7栋1楼的架空层。4.擅自破坏某府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温龙政复(202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关于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擅自封闭问题。经核实,此处不是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不属地下车库主入口。因小区汽车出入口数量和人车分流设置等设计要求,此汽车出入口不开通使用,近期施工单位有材料需临时摆放。关于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问题。经与物业公司核实,13栋旁的公共用房是小区物业用房,原物业办公室存在快递散乱,业主经常找不到快递甚至丢件的情况。为了便于快递管理和业主拿取快递,物业暂时将此部分用房用于快递驿站。因小区现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与业委会沟通协商快递驿站和移交驿站相关收益事宜。关于7栋一楼的架空层占用问题。经调查,此部分用房为开发代建社区用房,属社区与街道配套设置。房开公司已与街道及社区完成移交不存在物业擅自占用情况。为更好地解决某府维保问题,目前我局专班工作人员驻点于该用房。关于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被破坏问题。经调查,因小区红线范围外市政道路施工预埋排污管,需要对路面进行施工作业,小区东门的罗汉松位置不利于施工作业,故先进行转移,待市政施工完成后,再进行恢复。目前市政施工还在进行中。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 某府业主向被申请人信访平台反映封闭消防通道、占用公共用房等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 关于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经检查不存在物业企业近期对其封闭的情况,小区维保施工单位有材料需临时摆放。 关于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此处物业用房的归属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具有使用权。物业企业未改变物业用房的使用结构,菜鸟驿站租用也均未破坏房屋结构,保持原有状态。物业企业已说明,引入菜鸟驿站是为了便民服务,租金为业主公共收益,物业扣除管理成本(约30%)会将余下的费用(70%)全部返还给业主,故目前物业属于代收状态不改变用途,未谋取利益。 关于小区东门的罗汉松,因市政道路施工作业,小区东门的罗汉松位置不利于施工作业,故先进行转移,待市政施工完成后,再进行恢复。绿化养护仍在维保期,对于绿化养护,施工单位日常会承担维保责任。 专班人员正常办公时间,均在某府现场,临时办公地点在申请人复议提供的照片右侧房间,主要工作在小区里面督促和协调维保等事项。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于信访平台提请信访,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主要内容为: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的物业,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封闭,占用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2.擅自使用某府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3;擅自占用某府7栋1楼的架空层。4.擅自破坏某府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温龙政复(202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关于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擅自封闭问题。经核实,此处不是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不属地下车库主入口。因小区汽车出入口数量和人车分流设置等设计要求,此汽车出入口不开通使用,近期施工单位有材料需临时摆放。关于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问题。经与物业公司核实,13栋旁的公共用房是小区物业用房,原物业办公室存在快递散乱,业主经常找不到快递甚至丢件的情况。为了便于快递管理和业主拿取快递,物业暂时将此部分用房用于快递驿站。因小区现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与业委会沟通协商快递驿站和移交驿站相关收益事宜。关于7栋一楼的架空层占用问题。经调查,此部分用房为开发代建社区用房,属社区与街道配套设置。房开公司已与街道及社区完成移交不存在物业擅自占用情况。为更好地解决某府维保问题,目前我局专班工作人员驻点于该用房。关于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被破坏问题。经调查,因小区红线范围外市政道路施工预埋排污管,需要对路面进行施工作业,小区东门的罗汉松位置不利于施工作业,故先进行转移,待市政施工完成后,再进行恢复。目前市政施工还在进行中。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所回复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提请行政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可知,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以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为复议申请人。 据此,申请人信访事项涉及地下室通道、物业管理用房、东门道路等,均为公共区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尚不满足占该建筑区划内总面积过半或总户数过半的条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章慧聪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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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8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对编号为WX2*************72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温龙政复〔202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的回复依旧存在不当。内容如下: 1.14栋北侧地下室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通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物业无权进行封闭,然而目前该处确实为封闭状态,因此,龙湾住建部门理应进行查处,而在对申请人答复中未提及查处、整改相关措施。 2.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问题,经申请人了解,某府物业从驿站方获得租金,物业工作人员也表示向物业缴纳物业费(证据见附件图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二泰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某府物业擅自对物业用房进行租借谋取利益,改变其用途,理应进行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而在对申请人答复件中未提及相关监管、处理措施。 3、某府东门的道路亦为新城房开代建,经申请人了解,目前因欠款停工,且东门处的罗汉松处于规划红线内,物业理应进行保护,目前东门处无人维护,杂草丛生,罗汉松无人进行维护将会枯死,被申请人理应责令某府物业进行保护业主的共有财产。 4、被申请人所谓“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据本人十余次实地走访,发现所谓办公区域永远找不到人,故所谓“专班”及“现场办公”于事实偏离。现要求被申请人出示相关工作台账及签到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 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2205XZ6BQB1,同日收到编号:WX2*************72信访件,两份信访件内容一致,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的物业,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封闭,占用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2.擅自使用某府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3;擅自占用澜悦府7栋1楼的架空层。4.擅自破坏某府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温龙政复(202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关于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擅自封闭问题。经核实,此处不是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不属地下车库主入口。因小区汽车出入口数量和人车分流设置等设计要求,此汽车出入口不开通使用,近期施工单位有材料需临时摆放。关于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问题。经与物业公司核实,13栋旁的公共用房是小区物业用房,原物业办公室存在快递散乱,业主经常找不到快递甚至丢件的情况。为了便于快递管理和业主拿取快递,物业暂时将此部分用房用于快递驿站。因小区现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与业委会沟通协商快递驿站和移交驿站相关收益事宜。关于7栋一楼的架空层占用问题。经调查,此部分用房为开发代建社区用房,属社区与街道配套设置。房开公司已与街道及社区完成移交不存在物业擅自占用情况。为更好地解决某府维保问题,目前我局专班工作人员驻点于该用房。关于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被破坏问题。经调查,因小区红线范围外市政道路施工预埋排污管,需要对路面进行施工作业,小区东门的罗汉松位置不利于施工作业,故先进行转移,待市政施工完成后,再进行恢复。目前市政施工还在进行中。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 某府业主向被申请人信访平台反映封闭消防通道、占用公共用房等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 关于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经检查不存在物业企业近期对其封闭的情况,小区维保施工单位有材料需临时摆放。 关于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此处物业用房的归属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具有使用权。物业企业未改变物业用房的使用结构,菜鸟驿站租用也均未破坏房屋结构,保持原有状态。物业企业已说明,引入菜鸟驿站是为了便民服务,租金为业主公共收益,物业扣除管理成本(约30%)会将余下的费用(70%)全部返还给业主,故目前物业属于代收状态不改变用途,未谋取利益。 关于小区东门的罗汉松,因市政道路施工作业,小区东门的罗汉松位置不利于施工作业,故先进行转移,待市政施工完成后,再进行恢复。绿化养护仍在维保期,对于绿化养护,施工单位日常会承担维保责任。 专班人员正常办公时间,均在某府现场,临时办公地点在申请人复议提供的照片右侧房间,主要工作在小区里面督促和协调维保等事项。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于信访平台提请信访,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主要内容为: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的物业,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封闭,占用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2.擅自使用某府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3;擅自占用某府7栋1楼的架空层。4.擅自破坏某府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温龙政复(202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关于14栋北侧的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擅自封闭问题。经核实,此处不是消防地下停车场通道,不属地下车库主入口。因小区汽车出入口数量和人车分流设置等设计要求,此汽车出入口不开通使用,近期施工单位有材料需临时摆放。关于13栋旁的公共用房作为菜鸟驿站使用问题。经与物业公司核实,13栋旁的公共用房是小区物业用房,原物业办公室存在快递散乱,业主经常找不到快递甚至丢件的情况。为了便于快递管理和业主拿取快递,物业暂时将此部分用房用于快递驿站。因小区现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与业委会沟通协商快递驿站和移交驿站相关收益事宜。关于7栋一楼的架空层占用问题。经调查,此部分用房为开发代建社区用房,属社区与街道配套设置。房开公司已与街道及社区完成移交不存在物业擅自占用情况。为更好地解决某府维保问题,目前我局专班工作人员驻点于该用房。关于东门的道路和罗汉松被破坏问题。经调查,因小区红线范围外市政道路施工预埋排污管,需要对路面进行施工作业,小区东门的罗汉松位置不利于施工作业,故先进行转移,待市政施工完成后,再进行恢复。目前市政施工还在进行中。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所回复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提请行政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可知,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以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为复议申请人。 据此,申请人信访事项涉及地下室通道、物业管理用房、东门道路等,均为公共区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尚不满足占该建筑区划内总面积过半或总户数过半的条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章慧聪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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