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1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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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7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信访重新回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依法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龙湾住建局表示“关于地下室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就维修方案多次与业主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地下室漏水问题已修复完成。”据业主多方走访和询问,从未有人从住建部门、房开处得知修复方案,更未有人同意签字。前期所谓“沟通协调”,仅为听取住建部门建议。住建部门及房开对于业主的质疑及合理诉求只字未提。故所谓“经沟通协商和调整”不实。现要求住建部门出示业主代表签字证明。(业主参会照片不视为已达成一致的证明,仅代表听取了住建部门建议。)2、目前某府地下室发现大面积用泡沫填充墙体避免漏水的偷工减料现象,房开所谓“已修复完成”不实。申请人的地下室目前地坪漆破损,无法正常使用。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你局针对某府一标段业主共同提交的书面检举报告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没有对施工单位在6栋飘窗体偷工减料、未进行粉刷导致大规模楼体漏水、在某府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底板擅自挖渠导致大规模地下室漏水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没有对到处漏水,分户验收报告造假的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没有对房开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立案查处,要求你局核实是否立案,如果没有立案请你局尽快立案。对以上问题,请直面逐一答复。你局对地下室漏水,楼体漏水回复中造假,并称2023年1月5日维修完毕。目前某府6栋外墙渗漏,1502,1402,1302 等处大面积墙体漏水,6栋负1楼非机动车库大面积漏水,6栋负二楼地下室地面四周都漏水,无人修复,房开和总包已构成不履行保修义务。对此,请你局答复。因为有其他业主早早递交了书面查处函,你局不作为,验收中玩忽职守给与项目竣备,行政复议多次因不作为败诉,前期的投诉回复属于不合法的回复,后期又在回复函(2022005号)中欺诈。导致本人既拿不到质里合格的房子,也无法索赔,要求你局赔偿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项目能按照工程技术规范合格为止。”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如下:“关于6栋飘窗问题和您提出的6栋1502、1402、1302 等大面积漏水问题。我局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做好保修维修工作,并就维修方案多次与6栋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和大雨验证,25层以上未发现渗漏问题。现穿孔铝板和飘窗等处的背衬板已安装完毕,25层以下还需进一步强化验证。关于地下室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就维修方案多次与业主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地下室漏水问题已修复完成。现我局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购买房产为9幢2001号,属于某府二标段。信访件中反映一标段事项,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亦是针对一标段业主做出。故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是小区其他业主提出的问题给与的答复,该答复经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三、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 C-10b 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某府(8-14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 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备案。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备案。对于反应事项的维保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子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履行好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6楼漏水和地下室漏水问题,其他业主已向被申请人多次提出信访,被申请人已在其它回复中予以答复。本次再就相关进度情况告知申请人。对前期已经排查的地下室漏点,已经修复,如有发现新的漏点,被申请人会责令及时修复。地坪漆分区施工,现在逐步修复的过程中。复议答复期间,经被申请人于申请人沟通暂无法化解,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督职责,参与业主沟通协商调整维修方案,并专门设置工作人员跟进处理维保事宜,且维保事宜的处理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应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畴。 综上,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你局针对某府一标段业主共同提交的书面检举报告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没有对施工单位在 6 栋飘窗体偷工减料、未进行粉刷导致大规模楼体漏水、在某府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底板擅自挖渠导致大规模地下室漏水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没有对到处漏水,分户验收报告造假的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没有对房开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立案查处,要求你局核实是否立案,如果没有立案请你局尽快立案。对以上问题,请直面逐一答复。你局对地下室漏水,楼体漏水回复中造假,并称2023年1月5日维修完毕。目前某府6栋外墙渗漏,1502,1402,1302 等处大面积墙体漏水,6栋负1楼非机动车库大面积漏水,6栋负二楼地下室地面四周都漏水,无人修复,房开和总包已构成不履行保修义务。对此,请你局答复。因为有其他业主早早递交了书面查处函,你局不作为,验收中玩忽职守给与项目竣备,行政复议多次因不作为败诉,前期的投诉回复属于不合法的回复,后期又在回复函(2022005号)中欺诈。导致本人既拿不到质里合格的房子,也无法索赔,要求你局赔偿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项目能按照工程技术规范合格为止。”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如下:“关于6栋飘窗问题和您提出的6栋1502、1402、1302 等大面积漏水问题。我局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做好保修维修工作,并就维修方案多次与6栋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和大雨验证,25层以上未发现渗漏问题。现穿孔铝板和飘窗等处的背衬板已安装完毕,25层以下还需进一步强化验证。关于地下室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就维修方案多次与业主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地下室漏水问题已修复完成。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场照片、购房发票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及邮寄、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二标段竣工备案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督办函、回复函、关于工程整改提升相关事项投诉的回复、现场照片、回复函(2022005号)、温龙政复〔20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6栋飘窗问题和提出的6栋1502、1402、1302 等大面积漏水问题及地下室漏水问题,第三人等有关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该投诉举报事项实际涉6栋小区业主和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的利益,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系9幢2001号,被申请人的处理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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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7号 申请人:章某聪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信访重新回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依法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龙湾住建局表示“关于地下室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就维修方案多次与业主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地下室漏水问题已修复完成。”据业主多方走访和询问,从未有人从住建部门、房开处得知修复方案,更未有人同意签字。前期所谓“沟通协调”,仅为听取住建部门建议。住建部门及房开对于业主的质疑及合理诉求只字未提。故所谓“经沟通协商和调整”不实。现要求住建部门出示业主代表签字证明。(业主参会照片不视为已达成一致的证明,仅代表听取了住建部门建议。)2、目前某府地下室发现大面积用泡沫填充墙体避免漏水的偷工减料现象,房开所谓“已修复完成”不实。申请人的地下室目前地坪漆破损,无法正常使用。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你局针对某府一标段业主共同提交的书面检举报告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没有对施工单位在6栋飘窗体偷工减料、未进行粉刷导致大规模楼体漏水、在某府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底板擅自挖渠导致大规模地下室漏水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没有对到处漏水,分户验收报告造假的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没有对房开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立案查处,要求你局核实是否立案,如果没有立案请你局尽快立案。对以上问题,请直面逐一答复。你局对地下室漏水,楼体漏水回复中造假,并称2023年1月5日维修完毕。目前某府6栋外墙渗漏,1502,1402,1302 等处大面积墙体漏水,6栋负1楼非机动车库大面积漏水,6栋负二楼地下室地面四周都漏水,无人修复,房开和总包已构成不履行保修义务。对此,请你局答复。因为有其他业主早早递交了书面查处函,你局不作为,验收中玩忽职守给与项目竣备,行政复议多次因不作为败诉,前期的投诉回复属于不合法的回复,后期又在回复函(2022005号)中欺诈。导致本人既拿不到质里合格的房子,也无法索赔,要求你局赔偿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项目能按照工程技术规范合格为止。”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如下:“关于6栋飘窗问题和您提出的6栋1502、1402、1302 等大面积漏水问题。我局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做好保修维修工作,并就维修方案多次与6栋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和大雨验证,25层以上未发现渗漏问题。现穿孔铝板和飘窗等处的背衬板已安装完毕,25层以下还需进一步强化验证。关于地下室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就维修方案多次与业主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地下室漏水问题已修复完成。现我局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购买房产为9幢2001号,属于某府二标段。信访件中反映一标段事项,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亦是针对一标段业主做出。故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是小区其他业主提出的问题给与的答复,该答复经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三、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 C-10b 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某府(8-14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 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备案。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2022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备案。对于反应事项的维保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子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履行好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6楼漏水和地下室漏水问题,其他业主已向被申请人多次提出信访,被申请人已在其它回复中予以答复。本次再就相关进度情况告知申请人。对前期已经排查的地下室漏点,已经修复,如有发现新的漏点,被申请人会责令及时修复。地坪漆分区施工,现在逐步修复的过程中。复议答复期间,经被申请人于申请人沟通暂无法化解,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督职责,参与业主沟通协商调整维修方案,并专门设置工作人员跟进处理维保事宜,且维保事宜的处理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应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畴。 综上,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30216S65GQJU6,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你局针对某府一标段业主共同提交的书面检举报告作出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2022005号),没有对施工单位在 6 栋飘窗体偷工减料、未进行粉刷导致大规模楼体漏水、在某府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底板擅自挖渠导致大规模地下室漏水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没有对到处漏水,分户验收报告造假的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没有对房开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立案查处,要求你局核实是否立案,如果没有立案请你局尽快立案。对以上问题,请直面逐一答复。你局对地下室漏水,楼体漏水回复中造假,并称2023年1月5日维修完毕。目前某府6栋外墙渗漏,1502,1402,1302 等处大面积墙体漏水,6栋负1楼非机动车库大面积漏水,6栋负二楼地下室地面四周都漏水,无人修复,房开和总包已构成不履行保修义务。对此,请你局答复。因为有其他业主早早递交了书面查处函,你局不作为,验收中玩忽职守给与项目竣备,行政复议多次因不作为败诉,前期的投诉回复属于不合法的回复,后期又在回复函(2022005号)中欺诈。导致本人既拿不到质里合格的房子,也无法索赔,要求你局赔偿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项目能按照工程技术规范合格为止。”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如下:“关于6栋飘窗问题和您提出的6栋1502、1402、1302 等大面积漏水问题。我局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做好保修维修工作,并就维修方案多次与6栋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和大雨验证,25层以上未发现渗漏问题。现穿孔铝板和飘窗等处的背衬板已安装完毕,25层以下还需进一步强化验证。关于地下室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就维修方案多次与业主沟通协商和调整。经维修,地下室漏水问题已修复完成。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于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场照片、购房发票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温龙政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及邮寄、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二标段竣工备案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督办函、回复函、关于工程整改提升相关事项投诉的回复、现场照片、回复函(2022005号)、温龙政复〔2023〕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以及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投诉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就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申请复议,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某府小区6栋飘窗问题和提出的6栋1502、1402、1302 等大面积漏水问题及地下室漏水问题,第三人等有关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该投诉举报事项实际涉6栋小区业主和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的利益,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系9幢2001号,被申请人的处理与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提起复议申请,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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