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1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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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于2023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答复内容为:“您不服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某府’小区分户验收和6栋外墙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关于分户验收问题。我局严格执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按照程序对该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并委托了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为‘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本次回复仍未尽职,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购买的某府6-1303号房屋质量至今不合格,无人维修,导致损失不断扩大。2.申请人的房屋即某府6-1303精装修分户验收合格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该验收报告明显造假,工程质量实际是不合格的。3.被申请人分户验收监督程序明显违法。4.第三人某博涉嫌违法弄空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导致其实际无履行债务的可能。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责令其对第三人涉嫌某府6-1303分户验收报告共同造假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一标段工程,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情况。根据业主在温州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的资料,某府6-1303的分户验收时间为2022.6.20,而2022年8月,业主前往6-1303,连入户门都没有安装,由此可见五方主体串通造假,某府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存在严重的问题,现要求龙湾区住建局彻查某府工程项目造假的问题,依据建筑类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责,该种情形恶劣的造假行为,你局的经办责任人员也有责任,要求你局一定要赶快撤销某府一标段的竣备,追回资金监管账户留出的钱,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根据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徐某先生:您不服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某府’小区分户验收和6栋外墙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关于分户验收问题。我局严格执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按照程序对该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并委托了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为‘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现我局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澜悦府一标段分户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并根据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对该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经核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进行分户检验评估的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7日,户数223户,抽取的户数中无6-1303分户。被申请人监督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按通知再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抽查。分户装修装饰工程为项目工程的分部,某府一标段已经由五方组织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并交付后,申请人发现的质量缺陷,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据了解,对于6-1303户收房时的细节瑕疵,建设单位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申请人提出2022年6月20日分户检验表,该表为第三人的自验,考虑到五方自验的局限性,我市出台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加强了委托第三人抽样检验的程序。验收交付时,6-1303户装修装饰不存在未完工的情形,参考申请人自行提供的证据,2022年7月23日由申请人自行委托的《房屋查验咨询报告》中也无申请人反映未完工、漏水等事实。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府小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申请人主张的精装修损失、逾期交付等损失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履行购房合同产生的争议,申请人已提起民事诉讼,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申请人的信访答复。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关于6幢1303室的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等材料系第三人的自检结果,并非最终的分户验收报告,申请人以过程性文件以偏概全地认为第三人分户验收造假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二、第三人开发建设的相应工程符合分户验收流程,符合竣工备案要求,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撤销。第三人的分户验收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并委托第三方温州某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对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进行检验,已经提交案涉工程竣工备案的全部文件,案涉工程符合备案要求。质监站核验时案涉项目符合要求,已经竣工验收。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履行了分户验收监督管理职责,其对申请人的回复是正确的,不应予以撤销。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其他第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6幢1303室业主,于2022年11月18日在“浙里办”平台提起投诉举报(编号:WX20221118EX9V6LB1)。反映内容为:根据温州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的资料,某府小区6幢1303号房屋的分户验收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但2022年8月该房屋尚未安装入户门,由此可见某府小区6幢1303号房屋的分户验收存在造假,某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府小区二期一标段分户验收造假问题进行查处,撤销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追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有关款项。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11月28日在平台上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温龙政复〔2022〕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在“浙里办”平台上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WX20221118EX9V6LB1信访重新答复》,并于2023年7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关于分户验收问题,被申请人严格执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按照程序对澜悦府工程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并委托了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为“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现被申请人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申请人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沟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责令其对第三人立案查处。 另查明,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温州某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进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随机抽取分户检验评估房屋223户,申请人购置的某府小区6幢1303室不在该次抽检评估的房号清单内。2022年9月28日,温州某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评估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标准要求。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温州市开发区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6#楼)等房屋进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申请人购置的房屋不在该次抽检范畴。2022年10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评估报告》,检验评估结果为个别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空间尺寸检测合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购房合同、投诉回复材料、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WX20221118EX9V6LB1信访重新答复、邮件交寄单(收据)、某公司分户检验评估表目录、龙湾监测中心检验评估报告(澜悦府二期一标段6号楼)、整改通知单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结合《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8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检验及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的第三人违法组织分户验收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针对案涉举报事项,即第三人在某府小区二期一标段分户检验中存在串通造假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8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检验及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和分户检验及评估的核查工作,分户检验的核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数量不低于工程项目竣工户数1%且不低于3户。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验评估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要求的应责令整改,予以诚信扣分、暂停或取消其评估资格;发现在分户检验及评估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检验及评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显示,第三人组织某府小区二期一标段分户验收时,申请人购置的该小区6幢1303室尚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问题。但该分户检验活动为第三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自检环节,且案涉工程之后经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评估认定是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综合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无初步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也不具备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要件,已尽到调查核实义务。此外,被申请人在案涉工程分户检验及评估过程中也已尽到监管核查的法定职责,并就抽查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督促第三人进行整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分户验收串通造假、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职责,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况,被申请人关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第九条的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本机关作出的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案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经核查后认为无初步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其中关于提供经办人联系方式、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与案涉举报事项无关,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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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于2023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答复内容为:“您不服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某府’小区分户验收和6栋外墙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关于分户验收问题。我局严格执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按照程序对该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并委托了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为‘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现我局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本次回复仍未尽职,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购买的某府6-1303号房屋质量至今不合格,无人维修,导致损失不断扩大。2.申请人的房屋即某府6-1303精装修分户验收合格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该验收报告明显造假,工程质量实际是不合格的。3.被申请人分户验收监督程序明显违法。4.第三人某博涉嫌违法弄空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导致其实际无履行债务的可能。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责令其对第三人涉嫌某府6-1303分户验收报告共同造假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信访件,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主要内容为:“龙湾区住建局:某府一标段工程,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情况。根据业主在温州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的资料,某府6-1303的分户验收时间为2022.6.20,而2022年8月,业主前往6-1303,连入户门都没有安装,由此可见五方主体串通造假,某府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存在严重的问题,现要求龙湾区住建局彻查某府工程项目造假的问题,依据建筑类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责,该种情形恶劣的造假行为,你局的经办责任人员也有责任,要求你局一定要赶快撤销某府一标段的竣备,追回资金监管账户留出的钱,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根据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徐某先生:您不服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某府’小区分户验收和6栋外墙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关于分户验收问题。我局严格执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按照程序对该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并委托了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为‘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现我局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欢迎您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信访答复内容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澜悦府一标段分户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并根据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对该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经核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进行分户检验评估的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7日,户数223户,抽取的户数中无6-1303分户。被申请人监督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按通知再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抽查。分户装修装饰工程为项目工程的分部,某府一标段已经由五方组织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并交付后,申请人发现的质量缺陷,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据了解,对于6-1303户收房时的细节瑕疵,建设单位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申请人提出2022年6月20日分户检验表,该表为第三人的自验,考虑到五方自验的局限性,我市出台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加强了委托第三人抽样检验的程序。验收交付时,6-1303户装修装饰不存在未完工的情形,参考申请人自行提供的证据,2022年7月23日由申请人自行委托的《房屋查验咨询报告》中也无申请人反映未完工、漏水等事实。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府小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申请人主张的精装修损失、逾期交付等损失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履行购房合同产生的争议,申请人已提起民事诉讼,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申请人的信访答复。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关于6幢1303室的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等材料系第三人的自检结果,并非最终的分户验收报告,申请人以过程性文件以偏概全地认为第三人分户验收造假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二、第三人开发建设的相应工程符合分户验收流程,符合竣工备案要求,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撤销。第三人的分户验收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并委托第三方温州某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对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进行检验,已经提交案涉工程竣工备案的全部文件,案涉工程符合备案要求。质监站核验时案涉项目符合要求,已经竣工验收。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履行了分户验收监督管理职责,其对申请人的回复是正确的,不应予以撤销。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其他第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府小区6幢1303室业主,于2022年11月18日在“浙里办”平台提起投诉举报(编号:WX20221118EX9V6LB1)。反映内容为:根据温州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的资料,某府小区6幢1303号房屋的分户验收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但2022年8月该房屋尚未安装入户门,由此可见某府小区6幢1303号房屋的分户验收存在造假,某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府小区二期一标段分户验收造假问题进行查处,撤销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追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有关款项。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11月28日在平台上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温龙政复〔2022〕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在“浙里办”平台上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作出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WX20221118EX9V6LB1信访重新答复》,并于2023年7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关于分户验收问题,被申请人严格执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按照程序对澜悦府工程项目分户验收开展监督工作,并委托了第三方单位对该项目户内装修质量进行检验评估,参验五方主体一致评定为“合格”,第三方检验评估结果为“合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现被申请人澜悦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在某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申请人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沟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责令其对第三人立案查处。 另查明,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温州某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进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随机抽取分户检验评估房屋223户,申请人购置的某府小区6幢1303室不在该次抽检评估的房号清单内。2022年9月28日,温州某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评估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标准要求。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温州市开发区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6#楼)等房屋进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申请人购置的房屋不在该次抽检范畴。2022年10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评估报告》,检验评估结果为个别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空间尺寸检测合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购房合同、投诉回复材料、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WX20221118EX9V6LB1信访重新答复、邮件交寄单(收据)、某公司分户检验评估表目录、龙湾监测中心检验评估报告(澜悦府二期一标段6号楼)、整改通知单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结合《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8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检验及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的第三人违法组织分户验收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针对案涉举报事项,即第三人在某府小区二期一标段分户检验中存在串通造假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我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8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检验及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和分户检验及评估的核查工作,分户检验的核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数量不低于工程项目竣工户数1%且不低于3户。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验评估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要求的应责令整改,予以诚信扣分、暂停或取消其评估资格;发现在分户检验及评估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检验及评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显示,第三人组织某府小区二期一标段分户验收时,申请人购置的该小区6幢1303室尚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问题。但该分户检验活动为第三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自检环节,且案涉工程之后经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评估认定是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综合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无初步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也不具备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要件,已尽到调查核实义务。此外,被申请人在案涉工程分户检验及评估过程中也已尽到监管核查的法定职责,并就抽查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督促第三人进行整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分户验收串通造假、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职责,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况,被申请人关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第九条的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本机关作出的温龙政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案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经核查后认为无初步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其中关于提供经办人联系方式、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与案涉举报事项无关,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编号WX20221118EX9V6LB1信访作出的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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