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温龙土征公〔202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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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39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刘宅工业区B-91地块补征,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腾宇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TY2023-037。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沙城街道七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342公顷(0.5130亩),其中农用地0.0342公顷(水田0.034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6170万元,具体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0.5130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0.7695万元。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0.1539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6.0534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0.78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1.2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沙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3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抄送:龙湾区发改局,龙湾区公安分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城市建设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沙城街道办事处,七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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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39号),审批同意温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刘宅工业区B-91地块补征,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腾宇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TY2023-037。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沙城街道七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0342公顷(0.5130亩),其中农用地0.0342公顷(水田0.034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4万元/亩。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6170万元,具体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类区片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干费为1万元/亩,计0.5130万元。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予以补偿。青苗包干费为1.5万元/亩,计0.7695万元。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0.1539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6.0534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0.78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计1.2人。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为7.5万元/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沙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3]-013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8968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抄送:龙湾区发改局,龙湾区公安分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城市建设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湾办证处,沙城街道办事处,七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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