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1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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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02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和某苑(温州龙湾某号)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返本销售、公示信息不规范、公示虚假的已售房源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但被申请人的回复存在如下问题:1、对于“开发商公示信息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对项目抵押信息的公示情况未予答复。2、对于“开发商公示虚假已售房源信息”问题,被申请人仅要求第三人进行整改,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于“开发商承诺购买房屋返现”问题,被申请人认定中介承诺返现优惠属于“助力金”活动,不构成返本销售,但对此未说明具体理由;即使第三人通过“助力金”形式进行的购房返现活动不属于返本销售行为,该购房返现活动也是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应予查处。因此,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查,存在失职、不作为等行为表现,所作出的答复意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作出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正确。申请人周某向被申请人投诉事项为:(一)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二)某公司售楼处现场公示信息不规范、不齐全;(三)某公司存在返本销售行为;(四)某公司存在公示虚假已售房源信息的行为;(五)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周某与第三人某公司曾签订《和某苑认购书》,该认购书明确载明申请人向某公司认购某公司开发的和某苑32号楼1单元902室,总房款为2612360元(包括房屋毛坯总价2476910元+全装修价格136350元)。该价格与备案价格一致,未发现保源公司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的情况。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售楼处现场公示信息不规范、不齐全的情况。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应当标明以下内容:楼盘简况、房源概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被申请人在该商品房项目开盘时已对售楼处现场公示内容进行检查,售楼处现场已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监管账户、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等相关信息。对申请人关注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保源公司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公示的预售方案中已予以列明。同时在售楼处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确体现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信息。申请人与保源公司签订的《和某苑认购书》亦确认申请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保源公司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故未发现保源公司违反《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况或者其他公示不规范、不齐全的情况。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存在返本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经被申请人向保源公司调查,保源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过返本销售相关协议,亦未向申请人实际支付过相关款项。该行为不属于房开企业返本销售范畴。目前未发现保源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返本销售的行为。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存在公示虚假已售房源信息的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要求保源公司对该不规范行为立即予以整改。保源公司已完成整改,撤销不当标识。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存在展示“龙湾中芯、温版虹桥、龙湾销冠王、省市领导视察,参与城市共建的龙湾壹号再获认可”等敏感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行为的问题,该问题系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申请人可向相关职权部门反映。 二、被申请人作出被复答复内容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第一次收到申请人通过人民网的信访投诉平台反映的问题后就立即向保源公司开展调查,并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被复答复内容通过网络平台回复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被复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周某、王某瑶与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某苑认购协议书》,预订和某苑32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约定建筑面积单价为19165.82元,总房款为2613260元。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就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人民网信访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RMW17795596)。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就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又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023051206HYVM86)(涉复投诉举报)。反映内容为:本人投诉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和某苑项目,本人认购该楼盘32号楼1单元902室,并支付12万元房款,但在认购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事宜:1.开发商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并且在合同中写入虚假购房价,开发商实际出售房屋价格为2021724元,但其表示因为实际购房价低于楼盘备案价,故要求在合同中写入2241724元。2.开发商违规以各种活动及方式降低房屋销售价格促销楼盘,查询“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商品房)”网站预售方案,其中写明“优惠方案:无优惠”,但开发商销售时却以返现活动促销,其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第九条、第十条“强化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1个月内浮动幅度不能超过5%;1个月后需要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须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促销价格或调整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组织重新开盘”等相关规定。3.开发商公示信息不规范、不齐全,在认购期间,发现开发商公示信息缺乏如下内容: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房地产经纪代理销售信息、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楼盘抵押信息、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等,违反了《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4.开发商存在返本销售行为,开发商承诺购买房屋可向本人返款22万元,款项分两次返还,第一次在本人支付完首付的一个半月内打款11万元,第二次在按揭放款的一个半月内打款11万元。5.开发商在沙盘的28-30栋上标识“已售罄”,但查询“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商品房)”销售情况显示26-30栋仍有大量房屋待售中。被申请人在收到2023年5月12日的举报投诉后,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我局在项目开盘现场已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您反映“开发商公示信息不规范”的事项我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目前售楼处仍有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监管账户等相关信息。关于当事人反映部分楼栋已售房源公示不规范的问题,已于2023年4月17日要求房开立即整改并撤下相关标识。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您提供的材料显示“助力金”的问题,不属于返本销售,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房开企业有返本销售的行为。另您反映“开发商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开发商违规以各种活动及方式降低房屋销售价格促销楼盘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承办单位:区住建局(市场科),联系方式:057********17。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作出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回复截图、和某苑认购书、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反映问题截图、被申请人答复截图、和某苑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节选)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公示情况现场照片、备案证明材料(节选)、预售方案公示截图(节选)、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七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违规降价促销楼盘、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开展返本销售活动、沙盘标识虚假的已售房源信息等行为,涉嫌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依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规定可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多个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甄别后作分类处理。若有关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并基于便民高效的原则,说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投诉举报。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三条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在和某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综合本案证据材料以及各方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的投诉举报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调查处理职责,其所作答复是否合法。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第三人返本销售行为的投诉请求,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房屋中介销售人员曾向其承诺“我们给予你的折扣是85折的基础上还有助力金”等,被申请人仅询问了第三人公司和某苑项目营销经理,未询问相关中介销售人员及其他消费者,未调查核实“助力金”及其他优惠折扣活动的性质和具体操作,据此就认定投诉举报的返本销售违法事实不成立,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第三人在沙盘上不实标识已售房源信息行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未实质调查第三人标识售罄的真实目的,其提供的拍摄日期不明的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也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在申请人现已整改到位、撤下相关标识,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第三人未对外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房地产经纪代理销售信息、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楼盘抵押信息、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拍摄日期不明的照片等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已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及有关网站公示了相关资料、第三人所反映的信息已应示尽示,商品房项目开盘时的检查情况也不宜用来说明现状,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即进行答复,存在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答复内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1目、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作出的回复,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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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02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和某苑(温州龙湾某号)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返本销售、公示信息不规范、公示虚假的已售房源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但被申请人的回复存在如下问题:1、对于“开发商公示信息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对项目抵押信息的公示情况未予答复。2、对于“开发商公示虚假已售房源信息”问题,被申请人仅要求第三人进行整改,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于“开发商承诺购买房屋返现”问题,被申请人认定中介承诺返现优惠属于“助力金”活动,不构成返本销售,但对此未说明具体理由;即使第三人通过“助力金”形式进行的购房返现活动不属于返本销售行为,该购房返现活动也是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应予查处。因此,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查,存在失职、不作为等行为表现,所作出的答复意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作出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正确。申请人周某向被申请人投诉事项为:(一)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二)某公司售楼处现场公示信息不规范、不齐全;(三)某公司存在返本销售行为;(四)某公司存在公示虚假已售房源信息的行为;(五)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周某与第三人某公司曾签订《和某苑认购书》,该认购书明确载明申请人向某公司认购某公司开发的和某苑32号楼1单元902室,总房款为2612360元(包括房屋毛坯总价2476910元+全装修价格136350元)。该价格与备案价格一致,未发现保源公司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的情况。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售楼处现场公示信息不规范、不齐全的情况。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应当标明以下内容:楼盘简况、房源概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被申请人在该商品房项目开盘时已对售楼处现场公示内容进行检查,售楼处现场已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监管账户、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等相关信息。对申请人关注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保源公司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公示的预售方案中已予以列明。同时在售楼处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确体现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信息。申请人与保源公司签订的《和某苑认购书》亦确认申请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保源公司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故未发现保源公司违反《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况或者其他公示不规范、不齐全的情况。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存在返本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经被申请人向保源公司调查,保源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过返本销售相关协议,亦未向申请人实际支付过相关款项。该行为不属于房开企业返本销售范畴。目前未发现保源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返本销售的行为。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存在公示虚假已售房源信息的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要求保源公司对该不规范行为立即予以整改。保源公司已完成整改,撤销不当标识。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保源公司存在展示“龙湾中芯、温版虹桥、龙湾销冠王、省市领导视察,参与城市共建的龙湾壹号再获认可”等敏感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行为的问题,该问题系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申请人可向相关职权部门反映。 二、被申请人作出被复答复内容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第一次收到申请人通过人民网的信访投诉平台反映的问题后就立即向保源公司开展调查,并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被复答复内容通过网络平台回复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被复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周某、王某瑶与第三人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某苑认购协议书》,预订和某苑32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约定建筑面积单价为19165.82元,总房款为2613260元。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就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人民网信访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RMW17795596)。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就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又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事项编号为WX2023051206HYVM86)(涉复投诉举报)。反映内容为:本人投诉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和某苑项目,本人认购该楼盘32号楼1单元902室,并支付12万元房款,但在认购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事宜:1.开发商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并且在合同中写入虚假购房价,开发商实际出售房屋价格为2021724元,但其表示因为实际购房价低于楼盘备案价,故要求在合同中写入2241724元。2.开发商违规以各种活动及方式降低房屋销售价格促销楼盘,查询“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商品房)”网站预售方案,其中写明“优惠方案:无优惠”,但开发商销售时却以返现活动促销,其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第九条、第十条“强化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1个月内浮动幅度不能超过5%;1个月后需要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须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促销价格或调整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组织重新开盘”等相关规定。3.开发商公示信息不规范、不齐全,在认购期间,发现开发商公示信息缺乏如下内容: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房地产经纪代理销售信息、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楼盘抵押信息、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等,违反了《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4.开发商存在返本销售行为,开发商承诺购买房屋可向本人返款22万元,款项分两次返还,第一次在本人支付完首付的一个半月内打款11万元,第二次在按揭放款的一个半月内打款11万元。5.开发商在沙盘的28-30栋上标识“已售罄”,但查询“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商品房)”销售情况显示26-30栋仍有大量房屋待售中。被申请人在收到2023年5月12日的举报投诉后,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我局在项目开盘现场已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您反映“开发商公示信息不规范”的事项我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目前售楼处仍有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监管账户等相关信息。关于当事人反映部分楼栋已售房源公示不规范的问题,已于2023年4月17日要求房开立即整改并撤下相关标识。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您提供的材料显示“助力金”的问题,不属于返本销售,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房开企业有返本销售的行为。另您反映“开发商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开发商违规以各种活动及方式降低房屋销售价格促销楼盘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承办单位:区住建局(市场科),联系方式:057********17。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作出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回复截图、和某苑认购书、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反映问题截图、被申请人答复截图、和某苑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节选)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公示情况现场照片、备案证明材料(节选)、预售方案公示截图(节选)、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七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低于备案价出售商品房、违规降价促销楼盘、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开展返本销售活动、沙盘标识虚假的已售房源信息等行为,涉嫌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依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规定可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多个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甄别后作分类处理。若有关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并基于便民高效的原则,说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投诉举报。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三条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在和某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综合本案证据材料以及各方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的投诉举报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调查处理职责,其所作答复是否合法。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第三人返本销售行为的投诉请求,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房屋中介销售人员曾向其承诺“我们给予你的折扣是85折的基础上还有助力金”等,被申请人仅询问了第三人公司和某苑项目营销经理,未询问相关中介销售人员及其他消费者,未调查核实“助力金”及其他优惠折扣活动的性质和具体操作,据此就认定投诉举报的返本销售违法事实不成立,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第三人在沙盘上不实标识已售房源信息行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未实质调查第三人标识售罄的真实目的,其提供的拍摄日期不明的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也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在申请人现已整改到位、撤下相关标识,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第三人未对外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房地产经纪代理销售信息、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楼盘抵押信息、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拍摄日期不明的照片等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已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及有关网站公示了相关资料、第三人所反映的信息已应示尽示,商品房项目开盘时的检查情况也不宜用来说明现状,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即进行答复,存在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答复内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1目、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作出的回复,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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