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77号 | ||||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77号 申请人:严某泓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信访回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严某泓先生:您不服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澜某府’小区竣工验收报告造假等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经核,针对您提出的小区验收报告造假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我局对您的举报已予以登记并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澜某府小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故不予立案,予以暂存待查。请进一步提供佐证材料并直接联系我局。针对6栋外墙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1月13日约谈房开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督办函和工程质量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现施工单位正逐步开展维修工作和淋水试验工作。2023年3月9日至3月12日,施工单位对6栋外墙开展了标准淋水试验,发现了5户有渗漏隐患,3月13日房开组织施工单位就提升维修方案进行沟通协商。下一步,我局将持续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加强措施,做好相应的维修保修工作和品质提升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败复后处理问题依旧玩忽职守。在程序上,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置,也未向其告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并进行协商,程序违法。实体上,申请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有多处,但被申请人仅回复了两处。对于城建档案馆存档竣工报告中显示的2022年9月20日,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拿不出确切证据。对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立案查处。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并责令其作出正确回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履行职责。澜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涉案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因此,申请人若对竣备后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应先行向出卖人提出,协商解决。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约谈房开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督办函和工程质量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维保工作。 Logo、石材破损、中轴水景等正在落实维修,6栋外墙问题经多次协调房开、施工单位和业主,提升维修方案也已经确定维修落实中。现被申请人澜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已经充分履行职责。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申请人已经多次就相同问题信访投诉,并申请行政复议,对同一问题行政复议应不再受理。另外,自收到本案提出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承办人员对案件所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先作出的答复正确。复议答复期间,联系不上申请人,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申请人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虽系澜某府房地产项目房屋买受人,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而申请人作为小区的单个业主,其个人与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应当予以驳回。更何况,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6-2702、6-3003室内渗漏水问题,而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系澜某府6-2004,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房屋室内存在渗漏水问题。二、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材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 APP (信件编号:WX20221227V3QQSP81E)向被申请人反映:“业主已前往温州城建档案馆调取澜某府的相关材料,对澜某府一标段提出以下问题: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竣工报告写的是2022年9月20日。但是2022年9月26日,龙湾区住建局宋某鸽、林某、黄某来到澜某府,宋某和胡某当面说未完工,请问你局,竣工报告造假你局如何处理?2、澜某府的景观图纸显示,澜某府围墙有设计澜某府logo ,目前都没有,这种行为属于偷工减料,请你局予以立案查处。3、澜某府的铁艺大门图纸有澜某府logo ,现实没有,要求你局处罚。4、澜某府的室外家具图纸显示也有室外伞座组合,垃圾桶,至今没有。5、澜某府6栋一楼大厅图纸要求地面是云朵拉灰石材,设计要求不允许石材破损,目前全部烂掉了,你局迟迟没有行动,怎么办?6、2022年10月31日,因为6栋漏水问题,澜某府6栋业主前往你局和林某询问,宋某也在现场,验收报告却说2022年11月2日漏水修好了,神仙也没有那么快,这个逻辑概念怎么搞清楚。7、目前,澜某府水景已经荒废一个月,因为漏水,水系统损坏,没人修,总包百某联合签订了保修书,请你局履行你局的监督职能。”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回复:“经了解,澜某府二期一标段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若对该工程品质造价有异议,可依据购房合同与房开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曾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答复,并对涉案第三人立案查处。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作出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未依法载明其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访答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严和泓先生:您不服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澜某府’小区竣工验收报告造假等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经核,针对您提出的小区验收报告造假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我局对您的举报已予以登记并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澜某府小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故不予立案,予以暂存待查。请进一步提供佐证材料并直接联系我局。针对6栋外墙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1月13日约谈房开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督办函和工程质量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现施工单位正逐步开展维修工作和淋水试验工作。2023年3月9日至3月12日,施工单位对6栋外墙开展了标准淋水试验,发现了5户有渗漏隐患,3月13日房开组织施工单位就提升维修方案进行沟通协商。下一步,我局将持续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加强措施,做好相应的维修保修工作和品质提升工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竣工验收材料、质量问题相关证据、现场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信访答复及送达材料、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督办函、回复函、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专项修补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故,本案申请人严某泓为澜某府二期标段业主,在澜某府二期一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仍有权就涉案小区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而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亦负有法定监管查处职责。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信访投诉,被申请人在重新答复中并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对申请人举报的全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置和回复,仅仅回复6栋外墙问题,针对“验收报告造假”问题也未提供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涉案信访答复行为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信访答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77号 申请人:严某泓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信访回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严某泓先生:您不服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澜某府’小区竣工验收报告造假等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经核,针对您提出的小区验收报告造假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我局对您的举报已予以登记并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澜某府小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故不予立案,予以暂存待查。请进一步提供佐证材料并直接联系我局。针对6栋外墙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1月13日约谈房开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督办函和工程质量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现施工单位正逐步开展维修工作和淋水试验工作。2023年3月9日至3月12日,施工单位对6栋外墙开展了标准淋水试验,发现了5户有渗漏隐患,3月13日房开组织施工单位就提升维修方案进行沟通协商。下一步,我局将持续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加强措施,做好相应的维修保修工作和品质提升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败复后处理问题依旧玩忽职守。在程序上,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置,也未向其告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并进行协商,程序违法。实体上,申请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有多处,但被申请人仅回复了两处。对于城建档案馆存档竣工报告中显示的2022年9月20日,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拿不出确切证据。对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立案查处。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并责令其作出正确回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履行职责。澜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涉案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因此,申请人若对竣备后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应先行向出卖人提出,协商解决。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约谈房开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督办函和工程质量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维保工作。 Logo、石材破损、中轴水景等正在落实维修,6栋外墙问题经多次协调房开、施工单位和业主,提升维修方案也已经确定维修落实中。现被申请人澜某府专班工作人员一直澜悦府现场办公,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维保问题的处理,已经充分履行职责。所有业主可随时就维保问题进行相关的沟通。申请人已经多次就相同问题信访投诉,并申请行政复议,对同一问题行政复议应不再受理。另外,自收到本案提出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承办人员对案件所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先作出的答复正确。复议答复期间,联系不上申请人,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沟通争取化解争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申请人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虽系澜某府房地产项目房屋买受人,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而申请人作为小区的单个业主,其个人与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应当予以驳回。更何况,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6-2702、6-3003室内渗漏水问题,而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系澜某府6-2004,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房屋室内存在渗漏水问题。二、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材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 APP (信件编号:WX20221227V3QQSP81E)向被申请人反映:“业主已前往温州城建档案馆调取澜某府的相关材料,对澜某府一标段提出以下问题: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竣工报告写的是2022年9月20日。但是2022年9月26日,龙湾区住建局宋某鸽、林某、黄某来到澜某府,宋某和胡某当面说未完工,请问你局,竣工报告造假你局如何处理?2、澜某府的景观图纸显示,澜某府围墙有设计澜某府logo ,目前都没有,这种行为属于偷工减料,请你局予以立案查处。3、澜某府的铁艺大门图纸有澜某府logo ,现实没有,要求你局处罚。4、澜某府的室外家具图纸显示也有室外伞座组合,垃圾桶,至今没有。5、澜某府6栋一楼大厅图纸要求地面是云朵拉灰石材,设计要求不允许石材破损,目前全部烂掉了,你局迟迟没有行动,怎么办?6、2022年10月31日,因为6栋漏水问题,澜某府6栋业主前往你局和林某询问,宋某也在现场,验收报告却说2022年11月2日漏水修好了,神仙也没有那么快,这个逻辑概念怎么搞清楚。7、目前,澜某府水景已经荒废一个月,因为漏水,水系统损坏,没人修,总包百某联合签订了保修书,请你局履行你局的监督职能。”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回复:“经了解,澜某府二期一标段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若对该工程品质造价有异议,可依据购房合同与房开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曾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答复,并对涉案第三人立案查处。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作出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未依法载明其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访答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严和泓先生:您不服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在浙里办答复的‘澜某府’小区竣工验收报告造假等问题的信访投诉,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如下:经核,针对您提出的小区验收报告造假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我局对您的举报已予以登记并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澜某府小区存在分户验收造假的违法情况,故不予立案,予以暂存待查。请进一步提供佐证材料并直接联系我局。针对6栋外墙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1月13日约谈房开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督办函和工程质量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现施工单位正逐步开展维修工作和淋水试验工作。2023年3月9日至3月12日,施工单位对6栋外墙开展了标准淋水试验,发现了5户有渗漏隐患,3月13日房开组织施工单位就提升维修方案进行沟通协商。下一步,我局将持续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加强措施,做好相应的维修保修工作和品质提升工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竣工验收材料、质量问题相关证据、现场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温龙政复〔2022〕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信访答复及送达材料、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督办函、回复函、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专项修补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故,本案申请人严某泓为澜某府二期标段业主,在澜某府二期一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仍有权就涉案小区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而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亦负有法定监管查处职责。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信访投诉,被申请人在重新答复中并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对申请人举报的全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置和回复,仅仅回复6栋外墙问题,针对“验收报告造假”问题也未提供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涉案信访答复行为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信访答复(编号:WX20221227V3QSP81E),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