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27号 | ||||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7号 申请人:朱某慧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1:温州市某保安公司 第三人2:浙江温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温州市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将申请人派遣到用工单位(某农商银行)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在某支行。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依法用人单位用工地在龙湾区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1提交《劳动监察申请书》,指控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2月被申请人出具温龙社监不受字(2024)2号决定书,以没有地域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申请人认为,其社保缴纳管辖权是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事项进行管辖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保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先行受理,之后再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构。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撤销《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并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保障事项。 被申请人称:一、处理经过。2023年10月31日21时09分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1的信访件,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该信访事项部分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根据信访处置流程立即流转至温州市海经区管委会,该单位已第一时间受理处置,部分事项已告知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3)253号),要求依法答复上述劳动监察申请。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并邮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 二、不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投诉请求:1、要求责令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4950元及延迟履行补偿金;2、要求责令第三人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200元;3、要求责令第三人1从2023年4月1日起支付由于拒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6500元;4、要求责令第三人1依法为投诉人补办各类社会保险;5、要求责令两第三人连带支付加班费;6、要求对俩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诉求1中工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其系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工作,实际用工所在地应为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二)、(四)、(五)项和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投诉请求1中延迟履行补偿金、诉求2-5属于该法适用范围,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解决,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用工所在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或者用人单位(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和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投诉请求6无法律依据,是否做出行政处罚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权裁量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上述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第三人温州市某保安公司、浙江温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的信访件,其内容针对第三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与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经查认为该件应属瓯江口人社局管辖,于2023年11月1日将该件上导至龙湾区信访局,龙湾区信访局同日将该件上导至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海经区管委会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昆鹏街道办事处,转办意见为请街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进行仲裁。昆鹏街道于当日作出答复。后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责令其依法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制作并邮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申请人收到案涉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月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单独提出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登记表,要求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提交明确补缴或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有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亦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并另案审理(温龙政复〔2024〕37号)。 以上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3〕253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回复称无社保缴纳管辖权不服,要求被申请人针对社保缴纳事项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主张,虽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被申请人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保事项依法有处置职权,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应实际归属用人单位用工地,即瓯江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该表述并无不当,但应注意,该规定仅针对社保缴纳的劳动监察管辖权。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并且,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单独提出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登记,被申请人以社保稽查规定对其进行审核,认定证据不足要求补正,因此社保稽查事项应属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实质诉求予以处理。被申请人在处置申请人申请时,未能对其所有投诉请求依法处理,但鉴于被申请人已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登记表(编号:20240112)中予以答复,且该答复已在本机关温龙政复〔2024〕37号行政复议案件中进行审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已无意义,故确认其答复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第一、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提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答复行为违法。 第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27号 申请人:朱某慧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1:温州市某保安公司 第三人2:浙江温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温州市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将申请人派遣到用工单位(某农商银行)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在某支行。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依法用人单位用工地在龙湾区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1提交《劳动监察申请书》,指控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2月被申请人出具温龙社监不受字(2024)2号决定书,以没有地域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申请人认为,其社保缴纳管辖权是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事项进行管辖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保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先行受理,之后再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构。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撤销《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并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保障事项。 被申请人称:一、处理经过。2023年10月31日21时09分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1的信访件,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该信访事项部分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根据信访处置流程立即流转至温州市海经区管委会,该单位已第一时间受理处置,部分事项已告知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3)253号),要求依法答复上述劳动监察申请。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并邮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 二、不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投诉请求:1、要求责令第三人1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9月15日工资4950元及延迟履行补偿金;2、要求责令第三人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200元;3、要求责令第三人1从2023年4月1日起支付由于拒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6500元;4、要求责令第三人1依法为投诉人补办各类社会保险;5、要求责令两第三人连带支付加班费;6、要求对俩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诉求1中工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其系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工作,实际用工所在地应为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二)、(四)、(五)项和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投诉请求1中延迟履行补偿金、诉求2-5属于该法适用范围,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解决,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申请人《聘用保安队员劳动合同书》和陈述,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用工所在地龙湾农商行瓯江口支行)或者用人单位(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和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投诉请求6无法律依据,是否做出行政处罚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权裁量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上述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第三人温州市某保安公司、浙江温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编号WX2023103160RVK2M的信访件,其内容针对第三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与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经查认为该件应属瓯江口人社局管辖,于2023年11月1日将该件上导至龙湾区信访局,龙湾区信访局同日将该件上导至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温州市信访局办信处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海经区管委会于同日将该件转办至昆鹏街道办事处,转办意见为请街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进行仲裁。昆鹏街道于当日作出答复。后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责令其依法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制作并邮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申请人收到案涉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月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单独提出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登记表,要求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提交明确补缴或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有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亦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并另案审理(温龙政复〔2024〕37号)。 以上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3〕253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温龙人社监不受字(2024)2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回复称无社保缴纳管辖权不服,要求被申请人针对社保缴纳事项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主张,虽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被申请人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保事项依法有处置职权,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应实际归属用人单位用工地,即瓯江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该表述并无不当,但应注意,该规定仅针对社保缴纳的劳动监察管辖权。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并且,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单独提出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登记,被申请人以社保稽查规定对其进行审核,认定证据不足要求补正,因此社保稽查事项应属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实质诉求予以处理。被申请人在处置申请人申请时,未能对其所有投诉请求依法处理,但鉴于被申请人已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登记表(编号:20240112)中予以答复,且该答复已在本机关温龙政复〔2024〕37号行政复议案件中进行审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已无意义,故确认其答复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第一、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提出的《劳动监察申请书》答复行为违法。 第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