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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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3号 申请人:孙某蒙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三人:周某云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民呼我为平台(编号WX20231205BC19LZ40)提出投诉举报处理的结果,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依法延期30日。行政复议审理期间,鉴于双方为解决纠纷申请调解二个月,本机关自2024年3月25日起中止审理,2024年5月24日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住户。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民呼我为”平台,投诉反映居住在同楼层的X室住户在新房安装时,改变房屋原始消防设计,擅自将原内开门设计变更为外开门。该层疏散走道宽1.7米,该户入户门宽0.85米,门向外完全开启后过道宽度仅剩0.85米,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现场核查不影响安全疏散。申请人认为: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条规定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以及第7.1.7条规定的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因此,该户擅自变更入户门原设计开启方向,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当火灾或自然灾害等极端事件发生时,存在降低其他住户逃生几率的可能性。被申请人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对于关于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中不仅要严守建筑防火国家标准的底线,更要采取审慎的态度,细致、准确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申请人经阅卷后补充了以下意见:一、案涉建筑为住宅建筑,入户门设计成内、外开均可。(一)被申请人援引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6条“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该两条的解释为:为避免在疏散时由于人群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担负疏散人数较多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户门通常使用人员较少且人员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往往比较熟悉。因此,该规范要求通向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向疏散方向开启,指的并非住宅建筑的入户门。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第3款“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条款作为国标条款,未被废止,依然合法有效。(二)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规定“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该条作出了解释,其中第二款表述“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既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因此,在设计入户门开启方向时,有条件的户型,入户门可以设计成外开的形式;对于一些走廊不宽的户型,会将入户门设计为向内开启,以保证安全疏散。 二、如果案涉走道所处部位位于前室,那么该前室内的走道也是疏散走道一部分,属于疏散走道。(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前言术语章节中,第17条“疏散走道”指的是建筑中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案涉走道位于前室内,确实是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符合“疏散走道”的定义。况且,防烟楼梯间的楼梯叫疏散楼梯,为何防烟楼梯间前室内的走道不叫疏散走道。(二)前室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火灾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使人员可以在进入疏散楼梯前暂时停留,减少直接受到火灾和烟雾威胁的风险。前室内的走道作为连接房间和疏散楼梯的关键环节,是人员疏散的重要通道。从实际的安全疏散角度来看,前室内的走道在火灾时确实起到了疏散走道的作用,而并非是不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普通走道或走廊。因此,前室属于疏散通道,前室内的走道自然是疏散走道的一部分。 三、案涉入户门的改装影响了人员疏散,存在安全隐患。(一)案涉消防验收已存在问题。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8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第5.5.28条的规定,消防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不得少于2.4m。而案涉走道宽度仅1.7m,消防验收已存在问题。一般单扇入户门国标尺寸宽度为0.96m,门宽大于1m将会采用子母门。如果案涉合用前室满足消防验收标准达到2.4m以上,将户门外开90度时,走道宽度必然在1.1m以上。因此,前室的户门向外开启后,并不需要对剩余走道宽度做进一步规定。(二)案涉住户将户门90度开启后,走道宽度仅剩0.8m,不满足人员基本安全疏散条件。案涉楼梯间作为相对安全区域,也有净宽度1.1m以上的要求,那么前室也必然有人员疏散宽度的要求。案涉住宅系二十五层的高层建筑,按照规定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以保证火灾时人员具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案涉户门正对消防电梯,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不仅影响2个安全出口的使用,也将影响消防人员通过消防电梯实施营救。 (三)案涉住户将户门完全开启后,减少了楼道有效净宽度,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条规定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以及第7.1.7条规定的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关于“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的角度问题,申请人暂未查询到国家及浙江的相关规定,但参考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版)(黔建消通[2022]35号)第1.6.4条第2款规定,建筑内开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在“完全开启”后不能影响疏散走道、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因此,无论是参考贵州省的规定还是从常理来说,规范中所指的“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完全开启”应指的是90度开启,而非被申请人所述的180度开启。如果完全开启指的是180度开启的话,《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7条款将无适用场景,该条款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案涉住户擅自更改入户门的朝向,违反项目原规划建筑设计,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1条的规定。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经建设单位验收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因此,前述有关入户门的开启方向的规定,是消防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除非入户门不符合设计规范必须整改外,原则上,业主不能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同时,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1条“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的规定,案涉住户擅自改动作为疏散出口的入户门,减少了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是一种违规行为。 故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于2023年12月5日民呼我为平台(编号WX20231205BC19LZ40)提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该举报件处理经过。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交编号为WX20231205BC19LZ40的信访件,2023年12月6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签收,后于2023年12月6日告知举报人:不属信访程序处理事项,属我单位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事项,已内导至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2023年12月11日上导处理情况:现场核查不影响安全疏散。 二、现场核查判定符合规范,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一)被投诉的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开启方向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核查,举报对象所在建筑为二十五层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该建筑内的疏散楼梯为剪刀楼梯,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为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的合用前室,户门直通合用前室。举报对象将原先户门内开设计变更为户门外开的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2020版)3.4.8条规定:“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6条中关于“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规定。除住宅建筑外,规范对其他建筑内通向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均要求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被投诉的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宽度符合要求。经现场核查发现,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宽0.9米,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5.5.30中“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米”的要求。虽然各类规范未对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作出明确规定,但经现场核查,该户门完全开启状态下,户门边缘与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墙壁最小间距仍在1.1米以上,完全可以满足该栋住宅建筑内疏散宽度的要求。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户门的改装不影响防烟楼梯前室内的疏散安全。 (三)申请人举报理由不成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2 版)前言术语章节的第16条和第17条可知,“防烟楼梯间”包括其前室,而“疏散走道”是专有名词,是连通住宅建筑内户门和安全出口的走道。规范中对于疏散走道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具体设置要求也不同,两者概念不能通用。结合本案,被投诉的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开启方向所处位置属于防烟楼梯间。因此申请人的举报理由属于概念混淆,举报理由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疏散走道”和“防烟楼梯间前室”两者有本质区别,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引用条款有误,现场户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规范要求,户门宽度符合规范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满足该楼层疏散实际需求,故申请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三、举报核查程序符合规范依据应急管理部颁发的《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文件,被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调派两名监督执法人员孟某燚(执法证编号110302XXXXX)和苏某(执法证编号110302XXXXX)前往举报地点开展现场核查,并依照规定在浙政钉的掌上执法平台上完成核查信息的录入。 四、自查化解经过。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拨打申请人电话,先行就行政复议事项开展自查化解,申请人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件的流转处理及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周招云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交编号为WX20231205BC19LZ40的信访件,反映: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在新房安装时,扩大了入户门的门体后,擅自将原内开门设计变更改为外开门。该层疏散走道宽1.7米,该户外开门宽0.85米,门完全打开后过道宽度仅剩0.85米。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37-2022)7.1.4条规定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以及第7.1.7条规定的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因此,该户擅自变更入户门内开的设计,是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存在安全隐患,当火灾或自然灾害等极端事件发生时,存在降低逃生几率的可能性。任何私人行为的实施均不应构成对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故请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执法检查中采取审慎的态度,充分且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核查工作。 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在新房安装时,扩大了入户门的门体后,擅自将原内开门设计变更改为外开门。该层疏散走道宽1.7米,该户外开门宽0.85米,门完全打开后过道宽度仅剩0.85米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现场核查不影响安全疏散。 承办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方式:8688XXXX。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回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合用前室的短边宽度小于2.4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22日向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作出温龙消函〔2024〕17号《函告单》。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信访平台回复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现场照片、函告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龙湾区罗西住宅区13组团5幢1402室房门安装涉嫌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答复,上述程序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2020版)3.4.8条规定:“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6条规定“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根据上述规定,除住宅建筑外,对其他建筑内通向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均要求向疏散方向开启。本案中,第三人住宅位于龙湾区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所在建筑为二十五层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该建筑内的疏散楼梯为剪刀楼梯,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为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的合用前室,户门直通合用前室。第三人将原先户门内开设计变更为户门外开,其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相关规定。并且,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变更后的门宽0.9米,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5.5.30中“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米”的要求。虽然各类规范未对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户门完全开启状态下,户门边缘与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墙壁最小间距仍在1.1米以上,可认为已完全满足该栋住宅建筑内疏散宽度的最低要求。 因此,第三人户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规范要求,户门宽度符合规范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满足该楼层疏散实际需求,被申请人回复内容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中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信访件(编号WX20231205BC19LZ40)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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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4〕3号 申请人:孙某蒙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三人:周某云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民呼我为平台(编号WX20231205BC19LZ40)提出投诉举报处理的结果,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依法延期30日。行政复议审理期间,鉴于双方为解决纠纷申请调解二个月,本机关自2024年3月25日起中止审理,2024年5月24日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住户。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民呼我为”平台,投诉反映居住在同楼层的X室住户在新房安装时,改变房屋原始消防设计,擅自将原内开门设计变更为外开门。该层疏散走道宽1.7米,该户入户门宽0.85米,门向外完全开启后过道宽度仅剩0.85米,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现场核查不影响安全疏散。申请人认为: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条规定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以及第7.1.7条规定的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因此,该户擅自变更入户门原设计开启方向,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当火灾或自然灾害等极端事件发生时,存在降低其他住户逃生几率的可能性。被申请人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对于关于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中不仅要严守建筑防火国家标准的底线,更要采取审慎的态度,细致、准确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申请人经阅卷后补充了以下意见:一、案涉建筑为住宅建筑,入户门设计成内、外开均可。(一)被申请人援引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6条“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该两条的解释为:为避免在疏散时由于人群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担负疏散人数较多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户门通常使用人员较少且人员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往往比较熟悉。因此,该规范要求通向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向疏散方向开启,指的并非住宅建筑的入户门。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第3款“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条款作为国标条款,未被废止,依然合法有效。(二)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规定“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该条作出了解释,其中第二款表述“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既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因此,在设计入户门开启方向时,有条件的户型,入户门可以设计成外开的形式;对于一些走廊不宽的户型,会将入户门设计为向内开启,以保证安全疏散。 二、如果案涉走道所处部位位于前室,那么该前室内的走道也是疏散走道一部分,属于疏散走道。(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前言术语章节中,第17条“疏散走道”指的是建筑中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案涉走道位于前室内,确实是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符合“疏散走道”的定义。况且,防烟楼梯间的楼梯叫疏散楼梯,为何防烟楼梯间前室内的走道不叫疏散走道。(二)前室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火灾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使人员可以在进入疏散楼梯前暂时停留,减少直接受到火灾和烟雾威胁的风险。前室内的走道作为连接房间和疏散楼梯的关键环节,是人员疏散的重要通道。从实际的安全疏散角度来看,前室内的走道在火灾时确实起到了疏散走道的作用,而并非是不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普通走道或走廊。因此,前室属于疏散通道,前室内的走道自然是疏散走道的一部分。 三、案涉入户门的改装影响了人员疏散,存在安全隐患。(一)案涉消防验收已存在问题。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8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第5.5.28条的规定,消防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不得少于2.4m。而案涉走道宽度仅1.7m,消防验收已存在问题。一般单扇入户门国标尺寸宽度为0.96m,门宽大于1m将会采用子母门。如果案涉合用前室满足消防验收标准达到2.4m以上,将户门外开90度时,走道宽度必然在1.1m以上。因此,前室的户门向外开启后,并不需要对剩余走道宽度做进一步规定。(二)案涉住户将户门90度开启后,走道宽度仅剩0.8m,不满足人员基本安全疏散条件。案涉楼梯间作为相对安全区域,也有净宽度1.1m以上的要求,那么前室也必然有人员疏散宽度的要求。案涉住宅系二十五层的高层建筑,按照规定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以保证火灾时人员具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案涉户门正对消防电梯,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不仅影响2个安全出口的使用,也将影响消防人员通过消防电梯实施营救。 (三)案涉住户将户门完全开启后,减少了楼道有效净宽度,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条规定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以及第7.1.7条规定的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关于“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的角度问题,申请人暂未查询到国家及浙江的相关规定,但参考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版)(黔建消通[2022]35号)第1.6.4条第2款规定,建筑内开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在“完全开启”后不能影响疏散走道、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因此,无论是参考贵州省的规定还是从常理来说,规范中所指的“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完全开启”应指的是90度开启,而非被申请人所述的180度开启。如果完全开启指的是180度开启的话,《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7条款将无适用场景,该条款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案涉住户擅自更改入户门的朝向,违反项目原规划建筑设计,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1条的规定。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经建设单位验收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因此,前述有关入户门的开启方向的规定,是消防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除非入户门不符合设计规范必须整改外,原则上,业主不能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同时,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1条“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的规定,案涉住户擅自改动作为疏散出口的入户门,减少了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是一种违规行为。 故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于2023年12月5日民呼我为平台(编号WX20231205BC19LZ40)提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该举报件处理经过。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交编号为WX20231205BC19LZ40的信访件,2023年12月6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签收,后于2023年12月6日告知举报人:不属信访程序处理事项,属我单位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事项,已内导至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2023年12月11日上导处理情况:现场核查不影响安全疏散。 二、现场核查判定符合规范,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一)被投诉的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开启方向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核查,举报对象所在建筑为二十五层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该建筑内的疏散楼梯为剪刀楼梯,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为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的合用前室,户门直通合用前室。举报对象将原先户门内开设计变更为户门外开的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2020版)3.4.8条规定:“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6条中关于“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规定。除住宅建筑外,规范对其他建筑内通向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均要求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被投诉的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宽度符合要求。经现场核查发现,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宽0.9米,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5.5.30中“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米”的要求。虽然各类规范未对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作出明确规定,但经现场核查,该户门完全开启状态下,户门边缘与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墙壁最小间距仍在1.1米以上,完全可以满足该栋住宅建筑内疏散宽度的要求。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户门的改装不影响防烟楼梯前室内的疏散安全。 (三)申请人举报理由不成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2 版)前言术语章节的第16条和第17条可知,“防烟楼梯间”包括其前室,而“疏散走道”是专有名词,是连通住宅建筑内户门和安全出口的走道。规范中对于疏散走道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具体设置要求也不同,两者概念不能通用。结合本案,被投诉的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户门开启方向所处位置属于防烟楼梯间。因此申请人的举报理由属于概念混淆,举报理由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疏散走道”和“防烟楼梯间前室”两者有本质区别,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引用条款有误,现场户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规范要求,户门宽度符合规范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满足该楼层疏散实际需求,故申请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三、举报核查程序符合规范依据应急管理部颁发的《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文件,被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调派两名监督执法人员孟某燚(执法证编号110302XXXXX)和苏某(执法证编号110302XXXXX)前往举报地点开展现场核查,并依照规定在浙政钉的掌上执法平台上完成核查信息的录入。 四、自查化解经过。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拨打申请人电话,先行就行政复议事项开展自查化解,申请人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件的流转处理及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周招云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提交编号为WX20231205BC19LZ40的信访件,反映: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在新房安装时,扩大了入户门的门体后,擅自将原内开门设计变更改为外开门。该层疏散走道宽1.7米,该户外开门宽0.85米,门完全打开后过道宽度仅剩0.85米。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37-2022)7.1.4条规定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以及第7.1.7条规定的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因此,该户擅自变更入户门内开的设计,是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存在安全隐患,当火灾或自然灾害等极端事件发生时,存在降低逃生几率的可能性。任何私人行为的实施均不应构成对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故请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执法检查中采取审慎的态度,充分且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核查工作。 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在新房安装时,扩大了入户门的门体后,擅自将原内开门设计变更改为外开门。该层疏散走道宽1.7米,该户外开门宽0.85米,门完全打开后过道宽度仅剩0.85米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现场核查不影响安全疏散。 承办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方式:8688XXXX。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回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某住宅区X组团X幢合用前室的短边宽度小于2.4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3月22日向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作出温龙消函〔2024〕17号《函告单》。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信访平台回复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现场照片、函告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龙湾区罗西住宅区13组团5幢1402室房门安装涉嫌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答复,上述程序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2020版)3.4.8条规定:“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6条规定“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根据上述规定,除住宅建筑外,对其他建筑内通向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均要求向疏散方向开启。本案中,第三人住宅位于龙湾区某住宅区X组团X幢X室,所在建筑为二十五层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该建筑内的疏散楼梯为剪刀楼梯,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为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的合用前室,户门直通合用前室。第三人将原先户门内开设计变更为户门外开,其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相关规定。并且,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变更后的门宽0.9米,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5.5.30中“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米”的要求。虽然各类规范未对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户门完全开启状态下,户门边缘与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墙壁最小间距仍在1.1米以上,可认为已完全满足该栋住宅建筑内疏散宽度的最低要求。 因此,第三人户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规范要求,户门宽度符合规范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疏散宽度满足该楼层疏散实际需求,被申请人回复内容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中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信访件(编号WX20231205BC19LZ40)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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