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1 17:47:34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队):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夯实应急管理法治基础,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法建领办〔2023〕7号)要求,同时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将行政规范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事项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逐步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为法治中国示范区先行市建设贡献应急力量。

二、主要工作

(一)明确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局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全局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科室(中心、队)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初次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明确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各科室(中心、队)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合法性审查。要全面推行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化管理,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依法分类编制本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按《规定》要求经备案后组织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坚决杜绝行政合法性审查走过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要坚持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的“三不”原则。要落实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局全体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落实相关要求,优化完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制度。把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我区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力量,切实提高审查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题。分管领导要认真落实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领导职责,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查范围、内容、要求、程序等实施行政合法性审查。

(三)强化学习宣传。各科室(中心、队)要把学习宣贯《规定》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工作人员重点学,积极营造《规定》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合法性审查

事项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1

应急管理类文件

例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文件

2

安全生产类文件

例如一般工矿商贸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危化品安全监管、事故报告和调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方面的文件

3

行政裁量类文件

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4

转发上级类文件

例如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5

文件清理类文件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6

其他类文件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说明: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龙湾区应急管理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区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1

重要规划类重大决策

编制区级安全生产规划和区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说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协议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协议,是指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法律依据

1

行政协议

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

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和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对公民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

(三)依法减轻和免予处罚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上级督办或涉外的;

(七)其他。

2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监督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 审批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3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设施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因机构改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部门“ 三定”方案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实施。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查内容

1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根据审查事项把握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1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队):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夯实应急管理法治基础,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法建领办〔2023〕7号)要求,同时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将行政规范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事项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逐步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为法治中国示范区先行市建设贡献应急力量。

二、主要工作

(一)明确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局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全局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科室(中心、队)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初次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明确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各科室(中心、队)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合法性审查。要全面推行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化管理,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依法分类编制本局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按《规定》要求经备案后组织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坚决杜绝行政合法性审查走过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要坚持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的“三不”原则。要落实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局全体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落实相关要求,优化完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制度。把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我区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力量,切实提高审查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题。分管领导要认真落实行政合法性审查的领导职责,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查范围、内容、要求、程序等实施行政合法性审查。

(三)强化学习宣传。各科室(中心、队)要把学习宣贯《规定》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工作人员重点学,积极营造《规定》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合法性审查

事项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1

应急管理类文件

例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文件

2

安全生产类文件

例如一般工矿商贸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危化品安全监管、事故报告和调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方面的文件

3

行政裁量类文件

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4

转发上级类文件

例如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5

文件清理类文件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6

其他类文件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说明: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龙湾区应急管理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区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1

重要规划类重大决策

编制区级安全生产规划和区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说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协议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协议,是指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法律依据

1

行政协议

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

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定义

龙湾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和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对公民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

(三)依法减轻和免予处罚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上级督办或涉外的;

(七)其他。

2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监督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 审批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3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设施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因机构改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部门“ 三定”方案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实施。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查内容

1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根据审查事项把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