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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2051/2024-5448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关于拟对姜方友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7 17:15:29浏览次数: 来源:区公安分局 字体:[ ]

姜方友: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受理的周某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月,你帮助周某某以230元的价格购买虚假的保安员证(编号:浙032022010199),后周某使用该假保安证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月湾小区从事保安工作。经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验,该保安员证系伪造。2024年7月25日你被刑事拘留后于7月29日取保候审,2024年8月2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你作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你、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聊天记录,身份资料,人员信息以及前科查询情况、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行政拘留十四日,由于你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你执行行政拘留。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与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77-86552110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65号蒲州派出所

告  知 人:杨湃  叶永生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4年11月7日





索引号 001008003002051/2024-5448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关于拟对姜方友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来源:区公安分局 字体:[ ]

姜方友: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受理的周某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月,你帮助周某某以230元的价格购买虚假的保安员证(编号:浙032022010199),后周某使用该假保安证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月湾小区从事保安工作。经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验,该保安员证系伪造。2024年7月25日你被刑事拘留后于7月29日取保候审,2024年8月2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你作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你、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聊天记录,身份资料,人员信息以及前科查询情况、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行政拘留十四日,由于你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你执行行政拘留。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与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77-86552110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65号蒲州派出所

告  知 人:杨湃  叶永生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