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277号
发布日期:2024-10-28 09:21:00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77号

申请人:张某尧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其享有的某队温州大道征迁权益安置职责行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12月4日签署的某队温州大道拆迁建设某街道改造协议:根据该村城中村改造和村三产安置实际情况,同意安排在某拆迁安置房。龙湾区某街道某安置房(某锦苑)交付。被申请人不仅没有通知申请人进行摸文,还将某锦苑内60㎡、80㎡面积的房源安置给除本村拆迁户以外的其他村,并且至今仍未通知进行摸文。签署文书形同废纸,盖章不履职,现任领导回复该文书系原领导签署,现在不予承认(有录音)。本村村民三产安置房原选址建设至某锦园东侧,某街道对该地块进行出售(某开发商),导致本村三产安置人员安置至拆迁安置房内,造成房源缺失。申请人原本面积只有69.6㎡,被申请人因各原因要求增至150㎡、套内100㎡以上。温龙政信查[2023]44号文件表述“因该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故未安置”,但被申请人某工作人员曾表示本人已全部安置,说法前后矛盾。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8日签署的调解文书上明确指出三产未安置,未处理推诿的事实。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申请人享有的征迁权益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已经确认其享有69.6平方米安置指标的事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在2023年11月9日对涉案安置房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温龙政信查[2023]44号《张以尧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其中第三条阐明:“因温州大道建设需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6]-0665文征收瑶溪街道底岭下村集体土地3.6746公顷,申请人户有1.16亩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4月18日,申请人户已领取该征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费75704元,并享有69.6平方米的三产安置指标。”说明至迟在领取涉案征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费时,申请人已经了解其享有69.6平方米的三产安置指标的事实,并且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对于三产安置指标并未异议。

二、被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安置职责。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安置流程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位于某街道某村1.16亩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征收政策、实际面积换算申请人的三产安置指标合计69.6平方米。后被申请人根据《关于龙湾区某街道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龙〔2023〕57号),核定某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5948.28㎡。目前,该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已完成建设,安置房名为某锦苑。因该安置房现有房型均为套内100㎡以上,申请人可以向其他安置户购买安置指标以实现安置目标。以上安置流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置换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请人至今未实现安置,被申请人对此并无失职。现安置房某锦苑中仍有部分剩余房屋,可以通过购买安置指标的方式进行置换。但申请人拒绝置换,被申请人多次沟通调剂,相邻区域并没有与申请人安置指标相匹配的房屋,因此始终未落实安置。申请人的三产指标仍在底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台账上。以上证明,申请人至今未实现安置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对此无任何失职行为,而是申请人主观原因未推进安置。此外,申请人所称的涉案安置房已经被出卖的情况并不属实。

(三)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现实情况。申请人提出的“为其提供与安置指标完全一致房屋”要求从现实层面无法实现。事实上,无论是某街道某村的安置村民还是其他各项目的安置户,其所享有的安置面积均因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小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任何建设单位均无法建设与每一户业主享有指标完全相同的房屋,而是统一建设不同房型,尽量满足不同群体购房安置需求。因此,被申请人的安置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申请人的请求不具有现实基础,且申请人拒绝购买,因此一直未实现安置。                                            

本机关审理查明:因温州大道建设需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6]-0665文征收某街道某村集体土地3.6746公顷。申请人位于某街道某村1.16亩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属于底岭下三产安置户。2017年,因老五队温州大道拆迁事宜,被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承诺“根据该村城中村改造和村三产安置实际情况,同意安排在底岭下拆迁安置房”,申请人在承诺名单中。另,某拆迁安置地点经听证环节双方确认,即为某锦苑。

2022年9月7日,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底岭下村三产安置房(某锦苑)方案,方案中明确某锦苑富裕房源分割结果:套内140㎡共10套,套内120㎡共55套,套内100㎡共79套;某住宅区四组团套内60㎡共12套;某锦园套内60㎡共8套;某景园套内60㎡共2套。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公告三产征收摸文为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未参加此次摸文。后续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时,被申请人回复“因该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故未安置”。后续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时,被申请人回复“因该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故未安置”。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某队温州大道拆迁安置职责行为违法,责令依法履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承诺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书、某村三产安置房(某锦苑)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一)由政府有偿收回或者置换安置房。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实施。(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本案中,申请人享有69.6㎡的三产安置指标,在不增购的情况下,某锦苑实际已无配套房型,但被申请人并不否认申请人享有安置指标和认购资格。根据上述规定,除安置房置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安置指标的处置,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结合被申请人承诺的具体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督促某村委会积极开展安置工作,以解决申请人户的实际问题,但现被申请人以某锦苑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无法安置为由不再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的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瑶溪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履行指导督促安置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温龙政复〔2023〕277号

发布日期:2024-10-28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277号

申请人:张某尧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其享有的某队温州大道征迁权益安置职责行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12月4日签署的某队温州大道拆迁建设某街道改造协议:根据该村城中村改造和村三产安置实际情况,同意安排在某拆迁安置房。龙湾区某街道某安置房(某锦苑)交付。被申请人不仅没有通知申请人进行摸文,还将某锦苑内60㎡、80㎡面积的房源安置给除本村拆迁户以外的其他村,并且至今仍未通知进行摸文。签署文书形同废纸,盖章不履职,现任领导回复该文书系原领导签署,现在不予承认(有录音)。本村村民三产安置房原选址建设至某锦园东侧,某街道对该地块进行出售(某开发商),导致本村三产安置人员安置至拆迁安置房内,造成房源缺失。申请人原本面积只有69.6㎡,被申请人因各原因要求增至150㎡、套内100㎡以上。温龙政信查[2023]44号文件表述“因该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故未安置”,但被申请人某工作人员曾表示本人已全部安置,说法前后矛盾。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8日签署的调解文书上明确指出三产未安置,未处理推诿的事实。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申请人享有的征迁权益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已经确认其享有69.6平方米安置指标的事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在2023年11月9日对涉案安置房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温龙政信查[2023]44号《张以尧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其中第三条阐明:“因温州大道建设需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6]-0665文征收瑶溪街道底岭下村集体土地3.6746公顷,申请人户有1.16亩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4月18日,申请人户已领取该征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费75704元,并享有69.6平方米的三产安置指标。”说明至迟在领取涉案征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费时,申请人已经了解其享有69.6平方米的三产安置指标的事实,并且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对于三产安置指标并未异议。

二、被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安置职责。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安置流程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位于某街道某村1.16亩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征收政策、实际面积换算申请人的三产安置指标合计69.6平方米。后被申请人根据《关于龙湾区某街道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龙〔2023〕57号),核定某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5948.28㎡。目前,该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已完成建设,安置房名为某锦苑。因该安置房现有房型均为套内100㎡以上,申请人可以向其他安置户购买安置指标以实现安置目标。以上安置流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置换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请人至今未实现安置,被申请人对此并无失职。现安置房某锦苑中仍有部分剩余房屋,可以通过购买安置指标的方式进行置换。但申请人拒绝置换,被申请人多次沟通调剂,相邻区域并没有与申请人安置指标相匹配的房屋,因此始终未落实安置。申请人的三产指标仍在底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台账上。以上证明,申请人至今未实现安置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对此无任何失职行为,而是申请人主观原因未推进安置。此外,申请人所称的涉案安置房已经被出卖的情况并不属实。

(三)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现实情况。申请人提出的“为其提供与安置指标完全一致房屋”要求从现实层面无法实现。事实上,无论是某街道某村的安置村民还是其他各项目的安置户,其所享有的安置面积均因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小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任何建设单位均无法建设与每一户业主享有指标完全相同的房屋,而是统一建设不同房型,尽量满足不同群体购房安置需求。因此,被申请人的安置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申请人的请求不具有现实基础,且申请人拒绝购买,因此一直未实现安置。                                            

本机关审理查明:因温州大道建设需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6]-0665文征收某街道某村集体土地3.6746公顷。申请人位于某街道某村1.16亩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属于底岭下三产安置户。2017年,因老五队温州大道拆迁事宜,被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承诺“根据该村城中村改造和村三产安置实际情况,同意安排在底岭下拆迁安置房”,申请人在承诺名单中。另,某拆迁安置地点经听证环节双方确认,即为某锦苑。

2022年9月7日,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底岭下村三产安置房(某锦苑)方案,方案中明确某锦苑富裕房源分割结果:套内140㎡共10套,套内120㎡共55套,套内100㎡共79套;某住宅区四组团套内60㎡共12套;某锦园套内60㎡共8套;某景园套内60㎡共2套。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公告三产征收摸文为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未参加此次摸文。后续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时,被申请人回复“因该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故未安置”。后续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时,被申请人回复“因该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故未安置”。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某队温州大道拆迁安置职责行为违法,责令依法履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承诺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书、某村三产安置房(某锦苑)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一)由政府有偿收回或者置换安置房。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实施。(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本案中,申请人享有69.6㎡的三产安置指标,在不增购的情况下,某锦苑实际已无配套房型,但被申请人并不否认申请人享有安置指标和认购资格。根据上述规定,除安置房置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安置指标的处置,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结合被申请人承诺的具体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督促某村委会积极开展安置工作,以解决申请人户的实际问题,但现被申请人以某锦苑安置房均为套内100㎡以上套型无法安置为由不再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的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瑶溪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履行指导督促安置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