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411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4〕4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4-0004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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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现有安置房源(住宅)统筹安置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通过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现有安置房源
(住宅)统筹安置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回迁安置,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充分结合内外市场环境和房源价值现状,进一步加大房源安置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全区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开展统筹安置处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通过“先试点、再扩面”逐步推行,以跨项目、跨街道、多批次、滚动方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待安置对象自愿参与原则,对3年(含)以上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实施统筹安置处置,鼓励更多待安置对象选择异地现房产权调换安置。
(二)全区范围内3年内现有安置房源(住宅)继续按照“一房一价”统筹安置,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温龙政发〔2022〕25号)执行。
二、房源范围及年限界定
本办法提出的纳入统筹安置处置房源原则上指3年(含)以上区政府指定的棚改类安置房源(住宅)、其他安置房源。
3年(含)以上是指房源所在的安置房项目从竣工验收时间起至今已有3年(含)以上。
三、安置对象
全区范围内已征收(拆迁)项目协议约定产权调换住宅但征迁实施单位尚未发布认购定位公告的待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安置。
四、安置结算
(一)根据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含众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按0.25计算,下同),结合拆迁当年协议安置地块的市场比准价与现有安置房源(住宅)拆迁当年“一房一价”的价格差,计算置换差价。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套型面积不得小于原协议应安置面积。超出原协议应安置面积的,按以下方式计算:超出原协议应安置面积25㎡(含)的,按现有安置房源(住宅)“一房一价”90%计算;其余超出部分按现有安置房源(住宅)“一房一价”计算。
拆迁当年是指安置对象所在征迁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二)安置房源(住宅)价格
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作为拆迁当年“一房一价”。
五、奖励补助
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可结合房源房龄、单套房源套型面积等实际,在“一房一价”基础上给予不同的优惠奖励。具体如下:
(一)安置房源(住宅)房龄在3年(含)-5年的,给予2万元/套奖励;安置房源(住宅)房龄在5年(含)-8年的,给予4万元/套奖励;房龄在8年(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套奖励。
(二)选定安置房源(住宅)套内面积>100㎡的,以100㎡为基础,套内面积3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2000元/㎡奖励;套内面积30-60(含)㎡之间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3000元/㎡奖励;套内面积60㎡以上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4000元/㎡奖励。套内面积存在小数点的,小数点计到两位数。
(三)第(一)和(二)项奖励叠加计算,但奖励金额必须纳入应缴纳购房款中一并结算,且开票时可作为房屋总价值折扣。同一批次申请多套房源安置的,其对应的第(一)和(二)项奖励补助在一套安置房源购房款结算完毕后仍有剩余的,可在另一套安置房源购房款中继续结算使用,但不可在跨批次申请的安置房源购房款中结算使用。有置换差价的,先结算置换差价再结算奖励金额,置换差价不享受多套安置房源购房款结算滚动使用。结算完毕后,奖励补助仍有剩余的,其剩余部分不予享受。
(四)第(一)和(二)项奖励需按照“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选定房源“一房一价”*选定房源建筑面积-奖励补助(一)项奖励-奖励补助(二)项奖励-安置结算(一)中超出原协议应安置面积25㎡(含)内优惠)/选定房源建筑面积”进行测算。若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高于5000元/㎡的,可享受足额奖励补助;若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低于5000元/㎡的,超出部分奖励不予享受,即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按照5000元/㎡推算可享受的奖励补助。
六、安置流程
(一)提出报名申请
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待安置对象本人无法到场提出申请、参加选购的,可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由受托人携带上述资料及公证委托书原件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1.同一份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的待安置对象为多人的,应当由各待安置对象共同提出申请并委托1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2.待安置对象在同一征迁项目原安置多套住宅的,待安置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期分套提出申请。
3.同一待安置对象在不同征迁项目中均有待安置住宅的,应以项目为单位提出申请。前一个项目选择统筹安置的部分安置完毕后,方可就另一个项目再次提出申请。
(二)获取选房资格
确定统筹安置选房时间后,征迁实施单位核对待安置对象身份,待安置对象根据意向房源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份数。保证金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享受1套选房资格。待安置对象未在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保证金待本批次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可申请给予退还。
待安置对象最多可缴纳保证金的份数,根据原协议确定的应安置套数确定。
(三)统一组织选房
征迁实施单位公布统一选房时间,待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应安置套数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选房次数。多个待安置对象意向选择同一套安置房源的,选房方式可采取随机摇号,具体方式以公布为准。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四)签约结算
待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具体以征迁实施单位发布的通知为准)。统筹安置协议由待安置对象、征迁实施单位、房源提供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征迁实施单位在协议签订后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调剂申请。相应保证金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退还。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协议或办理结算的,没收相应保证金、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资格。
(五)交付办证
1.待安置对象凭征迁实施单位的调配单、协议等至房源小区物业处办理交付手续。
2.选定房源具备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房源提供单位通知待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房源提供单位按照征迁实施单位提供的调配单、安置结算表、协议等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待安置对象凭统筹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不动产销售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职责分工
(一)温州湾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议签订、认购选房。
(二)温州湾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现有安置房源(住宅)统筹安置处置过程中的资金保障。
(三)区城建中心负责全区现有安置房源(住宅)信息更新、安置房源委托评估,指导协议签订、认购选房,配合完成房源调剂工作。
(四)不动产温州湾新区办证处和龙湾办证处负责做好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房源提供单位负责前期房源梳理汇总、中期看房安排、后期安置开票等工作。
(六)征迁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处置的前期宣传、报名登记、协议签订、认购选房、房源调剂、安置结算等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选定安置房源前
1.原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继续保留。
2.征迁实施单位就原征迁项目安置房发布认购定位通知后,待安置对象即自动丧失统筹安置资格。
(二)选定安置房源后
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相关补偿安置权利义务根据统筹安置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其中:
1.原安置单套的,过渡期自通知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结束,之后停发过渡期临时安置费。
2.原安置多套且仅部分待安置套型申请并用于统筹安置的,该部分不再纳入原征迁项目安置。原产权调换(置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比例扣发。
九、本方案自2024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现有安置 房源(住宅)统筹安置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网上公开).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4-5411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4〕4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4-0004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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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现有安置房源(住宅)统筹安置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通过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范围内现有安置房源 (住宅)统筹安置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回迁安置,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充分结合内外市场环境和房源价值现状,进一步加大房源安置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全区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开展统筹安置处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通过“先试点、再扩面”逐步推行,以跨项目、跨街道、多批次、滚动方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待安置对象自愿参与原则,对3年(含)以上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实施统筹安置处置,鼓励更多待安置对象选择异地现房产权调换安置。 (二)全区范围内3年内现有安置房源(住宅)继续按照“一房一价”统筹安置,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温龙政发〔2022〕25号)执行。 二、房源范围及年限界定 本办法提出的纳入统筹安置处置房源原则上指3年(含)以上区政府指定的棚改类安置房源(住宅)、其他安置房源。 3年(含)以上是指房源所在的安置房项目从竣工验收时间起至今已有3年(含)以上。 三、安置对象 全区范围内已征收(拆迁)项目协议约定产权调换住宅但征迁实施单位尚未发布认购定位公告的待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安置。 四、安置结算 (一)根据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含众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按0.25计算,下同),结合拆迁当年协议安置地块的市场比准价与现有安置房源(住宅)拆迁当年“一房一价”的价格差,计算置换差价。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套型面积不得小于原协议应安置面积。超出原协议应安置面积的,按以下方式计算:超出原协议应安置面积25㎡(含)的,按现有安置房源(住宅)“一房一价”90%计算;其余超出部分按现有安置房源(住宅)“一房一价”计算。 拆迁当年是指安置对象所在征迁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二)安置房源(住宅)价格 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平均值作为拆迁当年“一房一价”。 五、奖励补助 现有安置房源(住宅)可结合房源房龄、单套房源套型面积等实际,在“一房一价”基础上给予不同的优惠奖励。具体如下: (一)安置房源(住宅)房龄在3年(含)-5年的,给予2万元/套奖励;安置房源(住宅)房龄在5年(含)-8年的,给予4万元/套奖励;房龄在8年(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套奖励。 (二)选定安置房源(住宅)套内面积>100㎡的,以100㎡为基础,套内面积3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2000元/㎡奖励;套内面积30-60(含)㎡之间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3000元/㎡奖励;套内面积60㎡以上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4000元/㎡奖励。套内面积存在小数点的,小数点计到两位数。 (三)第(一)和(二)项奖励叠加计算,但奖励金额必须纳入应缴纳购房款中一并结算,且开票时可作为房屋总价值折扣。同一批次申请多套房源安置的,其对应的第(一)和(二)项奖励补助在一套安置房源购房款结算完毕后仍有剩余的,可在另一套安置房源购房款中继续结算使用,但不可在跨批次申请的安置房源购房款中结算使用。有置换差价的,先结算置换差价再结算奖励金额,置换差价不享受多套安置房源购房款结算滚动使用。结算完毕后,奖励补助仍有剩余的,其剩余部分不予享受。 (四)第(一)和(二)项奖励需按照“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选定房源“一房一价”*选定房源建筑面积-奖励补助(一)项奖励-奖励补助(二)项奖励-安置结算(一)中超出原协议应安置面积25㎡(含)内优惠)/选定房源建筑面积”进行测算。若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高于5000元/㎡的,可享受足额奖励补助;若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低于5000元/㎡的,超出部分奖励不予享受,即选定房源奖励后均价按照5000元/㎡推算可享受的奖励补助。 六、安置流程 (一)提出报名申请 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待安置对象本人无法到场提出申请、参加选购的,可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由受托人携带上述资料及公证委托书原件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1.同一份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的待安置对象为多人的,应当由各待安置对象共同提出申请并委托1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2.待安置对象在同一征迁项目原安置多套住宅的,待安置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期分套提出申请。 3.同一待安置对象在不同征迁项目中均有待安置住宅的,应以项目为单位提出申请。前一个项目选择统筹安置的部分安置完毕后,方可就另一个项目再次提出申请。 (二)获取选房资格 确定统筹安置选房时间后,征迁实施单位核对待安置对象身份,待安置对象根据意向房源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份数。保证金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享受1套选房资格。待安置对象未在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保证金待本批次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可申请给予退还。 待安置对象最多可缴纳保证金的份数,根据原协议确定的应安置套数确定。 (三)统一组织选房 征迁实施单位公布统一选房时间,待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应安置套数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选房次数。多个待安置对象意向选择同一套安置房源的,选房方式可采取随机摇号,具体方式以公布为准。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四)签约结算 待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具体以征迁实施单位发布的通知为准)。统筹安置协议由待安置对象、征迁实施单位、房源提供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征迁实施单位在协议签订后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调剂申请。相应保证金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退还。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协议或办理结算的,没收相应保证金、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资格。 (五)交付办证 1.待安置对象凭征迁实施单位的调配单、协议等至房源小区物业处办理交付手续。 2.选定房源具备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房源提供单位通知待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房源提供单位按照征迁实施单位提供的调配单、安置结算表、协议等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待安置对象凭统筹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不动产销售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职责分工 (一)温州湾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议签订、认购选房。 (二)温州湾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现有安置房源(住宅)统筹安置处置过程中的资金保障。 (三)区城建中心负责全区现有安置房源(住宅)信息更新、安置房源委托评估,指导协议签订、认购选房,配合完成房源调剂工作。 (四)不动产温州湾新区办证处和龙湾办证处负责做好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房源提供单位负责前期房源梳理汇总、中期看房安排、后期安置开票等工作。 (六)征迁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处置的前期宣传、报名登记、协议签订、认购选房、房源调剂、安置结算等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选定安置房源前 1.原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继续保留。 2.征迁实施单位就原征迁项目安置房发布认购定位通知后,待安置对象即自动丧失统筹安置资格。 (二)选定安置房源后 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相关补偿安置权利义务根据统筹安置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其中: 1.原安置单套的,过渡期自通知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结束,之后停发过渡期临时安置费。 2.原安置多套且仅部分待安置套型申请并用于统筹安置的,该部分不再纳入原征迁项目安置。原产权调换(置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比例扣发。 九、本方案自2024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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