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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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附件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四)《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附件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旅馆、度假村、民宿。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不包汗蒸场所。 (三)生活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不包括医疗美容、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儿童游乐场所。 (六)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七)商场(店)、书店: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和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八)候车(船)室:二等以上候船室、二等以上长途汽车候车室、地铁候车室。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公共场所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 (二)上述范围未涵盖的场所,暂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对新业态、新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可扫以下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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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附件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四)《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附件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旅馆、度假村、民宿。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不包汗蒸场所。 (三)生活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不包括医疗美容、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儿童游乐场所。 (六)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七)商场(店)、书店: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和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八)候车(船)室:二等以上候船室、二等以上长途汽车候车室、地铁候车室。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公共场所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 (二)上述范围未涵盖的场所,暂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对新业态、新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可扫以下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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