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3-4794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3〕10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3-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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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街道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
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在年初上报本年度免疫计划的养殖场(户)。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与街道签订包干服务责任书,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二)实施病种
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详见附件5),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向市场自行采购或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区级统一采购或自行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补贴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附件6),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手机APP登陆“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的补助数量以政采云“兽医馆”采购疫苗数量为统计依据,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纳入财政预算。
3、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五)补助流程
规模场补助资金可实行半年度结算,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付方式。各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直补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补助资金汇总抄报区财政局。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第三方服务主体用于所服务的场户),并签订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强制免疫承诺书。
(二)规范保存疫苗。规模养殖场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用于贮藏疫苗等生物制品。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贮存、配送疫苗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冷链贮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冷链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全程应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下。
(三)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四)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五)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六)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建立养殖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全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疫病监测等工作,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实施申报、数据等初核工作。
(二)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主体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每场点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二是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三是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仅限于本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区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其它要求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 6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为保证政策的衔接顺畅,自2023年4月1日起,符合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主体义务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主体按本方案可享受相应的补助。
附件:1.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登记表
2.龙湾区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免疫的承诺书(样式)
3.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4.龙湾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5.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6.2023年度龙湾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附件1
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登 记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基本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
养殖场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申请实施病种 | ||||||||
动物种类 | |||||||||
上年末存栏 | |||||||||
上年出栏 | |||||||||
申报数量 | |||||||||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结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 管理制度 | □是 □否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规模场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动物种类说明:生猪(肉猪、能繁母猪、种公猪);牛(奶牛、能繁母牛、肉牛);羊(种羊、肉羊);禽(蛋鸡、蛋鸭、种鸽、肉鸡、肉鸭);犬。
附件2
龙湾区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免疫的
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做好本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于本场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二、制定和实施本场动物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到“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中,实现免疫信息数字化。
三、自行加强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四、配合区、街道等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五、因违反本承诺,导致免疫抗体多次抽检不达标,拒不改正或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人)自愿放弃或退回相关疫苗补助资金,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单位(人)保存,一份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签字):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服务范围 | ||||||||
第三方服务条件 | 诊疗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 管理制度 | □是 □否 | |||||
服务区域存栏畜禽数 | 配备免疫人员数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龙湾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做好服务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于服务区域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二、制定和实施本服务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到“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中,实现免疫信息数字化。
三、主动加强服务区域内养殖场(户)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补免,确保本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四、配合区、街道等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五、因违反本承诺,导致免疫抗体多次抽检不达标,拒不改正或造成本服务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愿放弃或退回相关疫苗补助资金,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由申请主体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签字):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脾淋源、细胞源、兔源、传代细胞源)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附件6
2023年度龙湾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序号 | 疫苗名称 | 省级中标价格 | 畜种 |
1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生猪 |
2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生猪 |
3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生猪 |
4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 2.00元/毫升 | 生猪 |
5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生猪 |
6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禽 |
7 |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牛、羊 |
8 | 小反刍兽疫疫苗 | 0.40元/毫升 | 羊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4/2023-4794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农〔2023〕10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65-2023-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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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街道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 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在年初上报本年度免疫计划的养殖场(户)。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与街道签订包干服务责任书,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二)实施病种 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详见附件5),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向市场自行采购或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区级统一采购或自行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补贴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附件6),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手机APP登陆“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的补助数量以政采云“兽医馆”采购疫苗数量为统计依据,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纳入财政预算。 3、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五)补助流程 规模场补助资金可实行半年度结算,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付方式。各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直补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补助资金汇总抄报区财政局。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第三方服务主体用于所服务的场户),并签订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强制免疫承诺书。 (二)规范保存疫苗。规模养殖场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用于贮藏疫苗等生物制品。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贮存、配送疫苗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冷链贮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冷链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全程应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下。 (三)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四)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五)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六)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建立养殖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全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疫病监测等工作,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实施申报、数据等初核工作。 (二)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主体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每场点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二是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三是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仅限于本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区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其它要求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 6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为保证政策的衔接顺畅,自2023年4月1日起,符合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主体义务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主体按本方案可享受相应的补助。 附件:1.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登记表 2.龙湾区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免疫的承诺书(样式) 3.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4.龙湾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5.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6.2023年度龙湾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附件1 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登 记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动物种类说明:生猪(肉猪、能繁母猪、种公猪);牛(奶牛、能繁母牛、肉牛);羊(种羊、肉羊);禽(蛋鸡、蛋鸭、种鸽、肉鸡、肉鸭);犬。 附件2 龙湾区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免疫的 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做好本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于本场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二、制定和实施本场动物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到“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中,实现免疫信息数字化。 三、自行加强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四、配合区、街道等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五、因违反本承诺,导致免疫抗体多次抽检不达标,拒不改正或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人)自愿放弃或退回相关疫苗补助资金,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单位(人)保存,一份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签字):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龙湾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附件4 龙湾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做好服务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于服务区域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二、制定和实施本服务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到“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中,实现免疫信息数字化。 三、主动加强服务区域内养殖场(户)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补免,确保本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四、配合区、街道等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五、因违反本承诺,导致免疫抗体多次抽检不达标,拒不改正或造成本服务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愿放弃或退回相关疫苗补助资金,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由申请主体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签字):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附件6 2023年度龙湾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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