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2〕57号
发布日期:2023-06-08 10:54:57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5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编号:1330303002022082171251782),要求撤销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因第三人温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本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以第三人温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向被申请人投诉,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但是,全国12315平台中的“不受理原因”这一栏却为空白。即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具体的“不受理原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涉及营销广告电话,明显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范围,理应受理。被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部门和广告业主管机关,应依法履职。 二、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不受理申请人的该投诉,应告知“不受理原因”。否则,申请人就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三、被申请人亦未履行告知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不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附有王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网络打印件,申请人的联系地址与身份证住址不一致,申请人主体资格尚待确定,不排除他人冒用王身份进行行政复议的可能。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核对。二、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行政答复处理。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不受理原因: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答复。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二、重点工作(三)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 1、严格规范金融类电话营销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职责分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贷款、理财、信用卡、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业务的电话营销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电话营销行为加强管理。”规定,有关贷款业务的电话营销行为由银(保)监会督促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电话营销行为加强管理。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的职责。四、申请人涉嫌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温州市峰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又于2022年8月21日以同样的事实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事项。期间,申请人向温州市区公安分局进行过投诉。经了解,温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调沟通过,同意给予申请人赔偿,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但申请人没有同意。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涉嫌滥用消费者权益、政府行政资源和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属于滥用行政资源,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政复议救济立法宗旨相违背,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对该类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制止。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处理和答复,处理和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且,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滥用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2022年5月30日9时37分,公司员工通过057786501179致电申请人,询问是否需要银行贷款。申请人问其是什么银行,第三人回答是和中银消费合作的商务咨询公司,又问从何获取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其未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经查询,于同日下午致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张,张对号码来源作具体说明为陌号拨打,不知道申请人包括姓名在内的任何信息,并赔礼道歉,表示以后会删除该客户陌号信息,绝不会再打到申请人电话,然申请人要求张带上公司隐私资料去温州某地赔礼道歉,由于害怕遂表示拒绝私下见面。该申请人遂向公安分局报警,以及向被申请人投诉,张雄已向公安机关做了详细说明,并表示以后不会打到申请人电话且已删除申请人陌生号码信息,在5月30日电话赔礼道歉。第三人要求申请人停止骚扰,否则将追究其精神损失费以及法律责任。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编号:1330303002022053041306664),投诉内容:2022年5月30日9时37分,一位男子通过057786501179致电申请人手机,自称是“中国银行”,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银行贷款,申请人问其是中国银行吗,其又改口说是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人又问从何获取其手机号码,其未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经查询,057786XXXXXX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张手机138197XXXXX,其又称是受杭州联合银行委托,关于如何获取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出言不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依法投诉,恳请被申请人督促第三人就擅自向申请人拨打营销广告电话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拨打等。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相同的投诉内容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编号:1330303002022082171251782),同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回复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间提供的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事项流转信息和反馈信息、投诉事项流转信息时间轴、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温州市峰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根据上述法条,要求经营者无论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是收集后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都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本案中,第三人致电申请人询问其是否需要银行贷款,并称其是受金融机构委托,申请人要求其告知如何获取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在未得到第三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进行调查。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答复,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处理决定的答复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温龙政复〔20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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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5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编号:1330303002022082171251782),要求撤销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因第三人温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本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以第三人温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向被申请人投诉,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但是,全国12315平台中的“不受理原因”这一栏却为空白。即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具体的“不受理原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涉及营销广告电话,明显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范围,理应受理。被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部门和广告业主管机关,应依法履职。 二、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不受理申请人的该投诉,应告知“不受理原因”。否则,申请人就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三、被申请人亦未履行告知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主体资格不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附有王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网络打印件,申请人的联系地址与身份证住址不一致,申请人主体资格尚待确定,不排除他人冒用王身份进行行政复议的可能。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核对。二、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行政答复处理。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不受理原因: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答复。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二、重点工作(三)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 1、严格规范金融类电话营销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职责分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贷款、理财、信用卡、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业务的电话营销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电话营销行为加强管理。”规定,有关贷款业务的电话营销行为由银(保)监会督促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电话营销行为加强管理。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的职责。四、申请人涉嫌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温州市峰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又于2022年8月21日以同样的事实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事项。期间,申请人向温州市区公安分局进行过投诉。经了解,温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调沟通过,同意给予申请人赔偿,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但申请人没有同意。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涉嫌滥用消费者权益、政府行政资源和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属于滥用行政资源,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政复议救济立法宗旨相违背,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对该类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制止。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处理和答复,处理和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且,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滥用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2022年5月30日9时37分,公司员工通过057786501179致电申请人,询问是否需要银行贷款。申请人问其是什么银行,第三人回答是和中银消费合作的商务咨询公司,又问从何获取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其未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经查询,于同日下午致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张,张对号码来源作具体说明为陌号拨打,不知道申请人包括姓名在内的任何信息,并赔礼道歉,表示以后会删除该客户陌号信息,绝不会再打到申请人电话,然申请人要求张带上公司隐私资料去温州某地赔礼道歉,由于害怕遂表示拒绝私下见面。该申请人遂向公安分局报警,以及向被申请人投诉,张雄已向公安机关做了详细说明,并表示以后不会打到申请人电话且已删除申请人陌生号码信息,在5月30日电话赔礼道歉。第三人要求申请人停止骚扰,否则将追究其精神损失费以及法律责任。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编号:1330303002022053041306664),投诉内容:2022年5月30日9时37分,一位男子通过057786501179致电申请人手机,自称是“中国银行”,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银行贷款,申请人问其是中国银行吗,其又改口说是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人又问从何获取其手机号码,其未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经查询,057786XXXXXX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张手机138197XXXXX,其又称是受杭州联合银行委托,关于如何获取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出言不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依法投诉,恳请被申请人督促第三人就擅自向申请人拨打营销广告电话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拨打等。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相同的投诉内容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编号:1330303002022082171251782),同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回复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间提供的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事项流转信息和反馈信息、投诉事项流转信息时间轴、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温州市峰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根据上述法条,要求经营者无论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是收集后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都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本案中,第三人致电申请人询问其是否需要银行贷款,并称其是受金融机构委托,申请人要求其告知如何获取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在未得到第三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进行调查。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答复,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处理决定的答复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