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2〕60号
发布日期:2023-04-21 10:17:34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60

申请人:李某良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区分局永兴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829日作出的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8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2022年7月26日下午4时20分许,申请人在公司办公室看见十几名陌生人,有几人在翻箱倒柜,便随手拿起手机拍照,有几个人站起来大叫“你干什么”,申请人转身往外走,对方冲过来抢手机,申请人因害怕转身跑出去,有个穿黑短袖的人从身后把申请人推倒在地,致使申请人手脚受伤,申请人急忙爬起来,被两个人拦住后按在地上,用脚踹申请人右胸和肩部。围观群众报警,申请人被送到温州医院就诊。经诊断,申请人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4根肋骨骨折,右侧第2、3根肋骨不全性骨折,需马上手术,被申请人打电话给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送来3万元手术费。申请人事后得知,殴打申请人的是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申请人只是用手机拍照,并未干扰阻碍其执行公务,便被打断肋骨致残。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022年7月26日,湖州市公安局民警携带办案协作函等相关手续来对接协助办理2021年6月8日浙江省县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同日下午,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由被申请人协助到达空港新区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内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旁拍照,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对其劝阻后无果,申请人便跑出大楼,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追申请人过程中,申请人摔倒在地,导致肋骨骨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上事实由李珍良的陈述、监控视频、办案协作函、警官证、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2年8月29日,公安分局接报警,民警立即对本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于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由办案协作函、警官证、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为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7月26日下午,被申请人协助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到温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一旁拍照,经劝阻无果后,申请人跑出大楼,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追申请人的过程中致申请人摔倒,肋骨骨折。经温州医院诊断: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4肋骨折,右侧第2、3肋不全性骨折。20228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经调查,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并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办案协作函、人民警察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行为系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是否违法,应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程序解决,或者相对人起诉后由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故申请人的报称案件不能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复《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13

 


温龙政复〔2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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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60

申请人:李某良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区分局永兴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829日作出的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8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2022年7月26日下午4时20分许,申请人在公司办公室看见十几名陌生人,有几人在翻箱倒柜,便随手拿起手机拍照,有几个人站起来大叫“你干什么”,申请人转身往外走,对方冲过来抢手机,申请人因害怕转身跑出去,有个穿黑短袖的人从身后把申请人推倒在地,致使申请人手脚受伤,申请人急忙爬起来,被两个人拦住后按在地上,用脚踹申请人右胸和肩部。围观群众报警,申请人被送到温州医院就诊。经诊断,申请人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4根肋骨骨折,右侧第2、3根肋骨不全性骨折,需马上手术,被申请人打电话给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送来3万元手术费。申请人事后得知,殴打申请人的是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申请人只是用手机拍照,并未干扰阻碍其执行公务,便被打断肋骨致残。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022年7月26日,湖州市公安局民警携带办案协作函等相关手续来对接协助办理2021年6月8日浙江省县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同日下午,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由被申请人协助到达空港新区温州科技有限公司内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旁拍照,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对其劝阻后无果,申请人便跑出大楼,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追申请人过程中,申请人摔倒在地,导致肋骨骨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上事实由李珍良的陈述、监控视频、办案协作函、警官证、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2年8月29日,公安分局接报警,民警立即对本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于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由办案协作函、警官证、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为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7月26日下午,被申请人协助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到温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一旁拍照,经劝阻无果后,申请人跑出大楼,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追申请人的过程中致申请人摔倒,肋骨骨折。经温州医院诊断: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4肋骨折,右侧第2、3肋不全性骨折。20228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经调查,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并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办案协作函、人民警察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湖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行为系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是否违法,应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程序解决,或者相对人起诉后由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故申请人的报称案件不能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复《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兴)不调〔202200009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