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3-02-09 10:09:3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26号

申请人: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某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人)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温龙农〔2022〕38号),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关于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02号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内容为技术评分标准中具体各项评分标准分值的变化,涉及变化的分值合计19分,而设计文件总分值才27分,变化部分超过2/3,属于对该部分评分标准的实质性重大变化;并且,评分标准中对于优、良、一般的分值差距已有不同的情况下,投标单位以原分档分值与修改后分档分值去衡量标书编制,技术标侧重点将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影响到投标文件核心部分内容的编制。但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工程建设中心、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规要求和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相应延迟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不符合招标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涉案招标项目于2022年3月24日9:30分开标的招投标活动为无效,应当予以重新招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查阅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于2022年4月7日询问了第三人,于2022年4月14日组织了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论证意见,最终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了驳回对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案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的技术标分值为44分,其中设计文件27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7分。设计文件27分,细分为5项内容。纪要对设计文件的其中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此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实际上是评分分档,是便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评分用的,并没有对影响技术标得分的因素(评分因素、各项分值、总分)进行调整。故认为纪要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不造成影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一、招标人未予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一)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可见,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前提条件是招标人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二)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得分,分为技术标得分(44分)、资信标得分(6分)、商务标得分(50分)。技术标分值为44分,其中设计文件27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7分。影响技术标得分的因素有评分因素、各项分值、总分。招标文件第37页中的附表一:技术标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分为优、良、一般,此“评分标准”实际上设置评分分档,是便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评分用的。评分分档是在评标评分中的一种常规做法,一般是以分值的60%、80%为临界点分三档。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只要在评分区间(指分值,不是分档)内按规定评分,评分分档仅仅起一个参考作用,分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实质上并无约束,分档对投标人的得分并无影响。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得分来说,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都是重点,并无侧重点一说。二、本次招投标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2月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对外公开招标。招标人为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工程建设中心,代理公司为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开标前2天),第三人通过温州市龙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关于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纪要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评分标准对应的设计文件(27分)中的其中3项存在错误的评分分档进行了修改调整,具体的评分因素不变、各项分值不变、总分不变。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30分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就此提出异议或投诉。申请人前期报名参与了投标,但在开标截止时间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30分未参加开标活动。但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4点30分对该项目的招标程序提出异议,2022年3月28日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申请人对异议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予以受理,经过调查和组织专家论证后,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温龙农〔2022〕38号),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报名参加项目投标的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纪要、调查答辩记录单、专家论证会议记录、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邮寄送达凭证和第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质疑函、质疑答复书、招标文件、投诉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受理,2022年4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本机关认为,涉案招标文件修改的部分内容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且申请人获知纪要后,并未在投标截止日前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未要求第三人暂停招投标活动。后申请人未抵达现场参与涉案开标活动,其落选并非由打分原因造成。故错过开标后,申请人再对评分标准提出异议或投诉,其处理结果并未影响到申请人的实际权益。另,涉案纪要对设计文件中的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实际上是评分分档,是便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评分用的,并没有对影响技术标得分的因素(评分因素、各项分值、总分)进行调整。本机关认为纪要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不造成影响涉案塘河综合治理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投标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温龙农〔2022〕38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711

 

 

 

 

 


温龙政复〔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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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26号

申请人: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某局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人)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温龙农〔2022〕38号),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关于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02号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内容为技术评分标准中具体各项评分标准分值的变化,涉及变化的分值合计19分,而设计文件总分值才27分,变化部分超过2/3,属于对该部分评分标准的实质性重大变化;并且,评分标准中对于优、良、一般的分值差距已有不同的情况下,投标单位以原分档分值与修改后分档分值去衡量标书编制,技术标侧重点将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影响到投标文件核心部分内容的编制。但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工程建设中心、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规要求和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相应延迟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不符合招标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涉案招标项目于2022年3月24日9:30分开标的招投标活动为无效,应当予以重新招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查阅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于2022年4月7日询问了第三人,于2022年4月14日组织了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论证意见,最终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了驳回对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案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的技术标分值为44分,其中设计文件27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7分。设计文件27分,细分为5项内容。纪要对设计文件的其中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此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实际上是评分分档,是便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评分用的,并没有对影响技术标得分的因素(评分因素、各项分值、总分)进行调整。故认为纪要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不造成影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一、招标人未予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一)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可见,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前提条件是招标人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二)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得分,分为技术标得分(44分)、资信标得分(6分)、商务标得分(50分)。技术标分值为44分,其中设计文件27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7分。影响技术标得分的因素有评分因素、各项分值、总分。招标文件第37页中的附表一:技术标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分为优、良、一般,此“评分标准”实际上设置评分分档,是便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评分用的。评分分档是在评标评分中的一种常规做法,一般是以分值的60%、80%为临界点分三档。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只要在评分区间(指分值,不是分档)内按规定评分,评分分档仅仅起一个参考作用,分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实质上并无约束,分档对投标人的得分并无影响。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得分来说,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都是重点,并无侧重点一说。二、本次招投标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2月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对外公开招标。招标人为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某工程建设中心,代理公司为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开标前2天),第三人通过温州市龙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关于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纪要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评分标准对应的设计文件(27分)中的其中3项存在错误的评分分档进行了修改调整,具体的评分因素不变、各项分值不变、总分不变。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30分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就此提出异议或投诉。申请人前期报名参与了投标,但在开标截止时间2022年3月24日上午9点30分未参加开标活动。但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4点30分对该项目的招标程序提出异议,2022年3月28日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申请人对异议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予以受理,经过调查和组织专家论证后,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温龙农〔2022〕38号),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报名参加项目投标的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纪要、调查答辩记录单、专家论证会议记录、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邮寄送达凭证和第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质疑函、质疑答复书、招标文件、投诉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申请人2022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受理,2022年4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本机关认为,涉案招标文件修改的部分内容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且申请人获知纪要后,并未在投标截止日前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未要求第三人暂停招投标活动。后申请人未抵达现场参与涉案开标活动,其落选并非由打分原因造成。故错过开标后,申请人再对评分标准提出异议或投诉,其处理结果并未影响到申请人的实际权益。另,涉案纪要对设计文件中的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3项存在笔误的评分标准实际上是评分分档,是便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评分用的,并没有对影响技术标得分的因素(评分因素、各项分值、总分)进行调整。本机关认为纪要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不造成影响涉案塘河综合治理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投标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龙湾区永强塘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温龙农〔2022〕38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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