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3-50161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字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区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或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
四、政策举措
自施行之日起,除继续有效和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2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注意事项
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或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序号1至14为清理前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时间以其原废止依据文件施行日期为准,序号15至19为清理前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时间以其原文件失效日期为准。本次清理中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时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施行日期为准。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湾区司法局
解读人:杨葵
联系方式:0577-86968873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3-50161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字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区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或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 四、政策举措 自施行之日起,除继续有效和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2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注意事项 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或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序号1至14为清理前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时间以其原废止依据文件施行日期为准,序号15至19为清理前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时间以其原文件失效日期为准。本次清理中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时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施行日期为准。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湾区司法局 解读人:杨葵 联系方式:0577-86968873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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