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3-5015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
生成日期 | 2023-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3〕32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3-0009 |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龙湾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支持商业旅游创新融合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支持商业旅游创新融合
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业旅游创新融合发展,促进区内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提质增效,加快汽车零售行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集聚升级。鼓励商业综合体实施统一收银的经营模式,对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采取品牌联营或统一收银开票模式新注册独立法人并上限纳统的商业综合体,且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品牌扩容。商业综合体引入的单店注册独立法人(包括个体、分公司转法人)并上限纳统的,每家(户)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累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稳定扩大汽车消费。对2023年度第三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长高于10%的限上汽车零售业企业(不含2023年月度新增限上单位)实行增长奖励。其中,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增量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1%;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1.5%;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1亿元,且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2%;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1.5亿元,且增量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3%。对于2022年月度新增入统单位,不做增速要求,奖励额度减半。上述奖励政策,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鼓励旅行社招徕游客。持有法定资质的旅行社招徕游客在龙湾区限上酒店住宿,游客游览3A级及以上景区、景区村或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一处,给予15元/人·晚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条款已明确时间范围的按前文条款规定执行)。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温州湾新区范围内(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温州生态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区、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或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以上政策不纳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凡享受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所有条款。旅行社等中介单位申报奖补不受“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温州湾新区范围内”限制。
2.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涉及上限纳统、销售额、营业额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区级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本政策中所指综合体是指兼具有商业零售、餐饮、文娱、体育等功能,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运营管理机构是指综合体的运营企业。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区本级、温州湾新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支持商业旅游 创新融合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的通知.doc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23-5015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
生成日期 | 2023-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23〕32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23-0009 |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龙湾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支持商业旅游创新融合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支持商业旅游创新融合 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业旅游创新融合发展,促进区内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提质增效,加快汽车零售行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商业综合体集聚升级。鼓励商业综合体实施统一收银的经营模式,对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采取品牌联营或统一收银开票模式新注册独立法人并上限纳统的商业综合体,且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品牌扩容。商业综合体引入的单店注册独立法人(包括个体、分公司转法人)并上限纳统的,每家(户)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累计达到10家及以上的,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稳定扩大汽车消费。对2023年度第三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长高于10%的限上汽车零售业企业(不含2023年月度新增限上单位)实行增长奖励。其中,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增量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1%;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1.5%;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1亿元,且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2%;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1.5亿元,且增量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增量部分的3%。对于2022年月度新增入统单位,不做增速要求,奖励额度减半。上述奖励政策,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鼓励旅行社招徕游客。持有法定资质的旅行社招徕游客在龙湾区限上酒店住宿,游客游览3A级及以上景区、景区村或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一处,给予15元/人·晚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条款已明确时间范围的按前文条款规定执行)。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温州湾新区范围内(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温州生态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区、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或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以上政策不纳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凡享受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所有条款。旅行社等中介单位申报奖补不受“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温州湾新区范围内”限制。 2.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涉及上限纳统、销售额、营业额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区级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本政策中所指综合体是指兼具有商业零售、餐饮、文娱、体育等功能,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运营管理机构是指综合体的运营企业。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区本级、温州湾新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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