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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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号 申请人:严某泓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6楼。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温州市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2005号《回复函》,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4月10日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审理期间,鉴于双方为解决纠纷申请行政调解30日,于2023年5月11日中止审理,因双方未达成调解,于2023年6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澜某府(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一标段)的业主,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与澜某府其他业主共同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购买的澜某府项目违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能。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05号《回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一、答复程序违法。首先,申请人递交书面材料并补充完毕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反馈,未采用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也未向申请人告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并组织协商。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专家论证,形式不规范,违反回避原则,不满足专家论证要求。此外,第三人未按照其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修理,被申请人对此未尽到监督职责。二、答复事实不清。首先,就申请人反应的地下室、外墙漏水问题,外墙在进行外墙淋水实验过程中已经出现漏水,而地下室至今尚存在大面积漏水情况,且地坪漆多处破损,被申请人故意造假,将此定性为修复完成;其次,申请人检举的地砖破损、中轴水景漏水、中轴石材色差、童玩区堆土、绿化大面积坏死、塑胶跑道不平等公区问题均未进行整改,被申请人的回复与前述事实情况不符;再次,针对分户验收存在造假情况,6栋主卧墙体不平、套内装修多处破损,无法使用,被申请人认定室内装修检验合格与事实不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件,称澜某府房地产项目存在违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等行为。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二、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履行职责,申请人及澜某府一标段其他业主在本次投诉件前后,多次向被申请人重复投诉澜某府一标段施工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到澜悦府一标段施工现场和各方、专家及业主就投诉的问题进行解决。就澜某府一标段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被申请人向建设及施工单位送达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2022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再次对预验收时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经整改后,2022年11月9日澜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被申请人核实整改情况,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对于竣工验收后存在的质量缺陷,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被申请人已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工作。被申请人就相关的结果通过答复函回复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三、复议请求属于重复处理。申请人投诉件涉及的事项已经多次另行向被申请人信访,并对信访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2)90号、(2022)98号、(2022)92号) 已经就绿化、地下室负二层、童玩区、中轴水景漏水,石材色差破损、1栋、6栋漏水等投诉内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对多次投诉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处理。澜某府二期一标段业主吴某琼就澜某府6栋漏水问题提起行政诉讼(2022)浙0303行初242号,徐某就地下室漏水、中轴水景、石材色差、6栋漏水等问题提起行政诉讼(2022)浙0303行初247号。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某公司)称:一、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该项工程弄虚作假、串通验收通过的情况,第三人依据相应要求提交案涉工程竣工备案的全部文件,案涉工程符合备案要求,质检站核验时案涉项目符合相应要求,已经竣工验收,事后即使有小的瑕疵,属于保修问题,与竣工验收无关,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予以解决。二、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象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与设计单位无关。第三人作为设计单位,在案涉项目中履行了应尽的设计义务。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就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工程扩初、施工图阶段设计。我司依法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出具的设计图纸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申请人提及的地下室渗漏、墙体渗漏、中轴水景漏水等问题,属于施工问题。我司出具的图纸经图审机构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不存在设计缺陷,更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不应对案涉事件承担责任。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1月1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第三人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地块澜某府6幢2004室。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检举书》,主要投诉内容为:申请人认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一标段(1栋-7栋),存在较多的违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等行为,业主已多次向房开反映问题,目前房开拒绝和业主合理沟通,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通过书面的方式回复。若被申请人对质量问题未书面回复,且未提供第三方审核报告证明已解决,被申请人擅自将该项目竣工备案,请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监管失职责任及赔偿责任。质量问题主要包括:1.澜某府1栋05室,6栋02室漏水问题至今未解决。2.澜某府地下室负二层地下室顶板施工不规范导致大面积渗水,负一层漏水,导致地下室地面破损,地下室漏水严重。而地坪漆施工不规范偷工减料,厚度不够,目前已大面积起皮破损。3.澜某府6栋2单元负二楼消防楼梯处大面积漏水。6栋2单元负一楼,负二楼弱电井大面积漏水,引发触电风险,对施工单位和业主的生命安全存在隐患。4.澜某府中轴水景大面积渗漏,经现场勘查,该水景无法储存水量。5.澜某府单元门前绿化旁无排水沟,仅为汇水沟,下雨堵塞,排水沟下方无雨筛子。6.澜悦府室内墙体不平,比如澜某府6栋主卧衣柜处,普遍存在柜子无法和墙体对直,无法找平墙体,踢脚线大面积使用泡沫胶。业主反映至房开,存在土建单位和精装单位相互推诿扯皮。7.澜某府中轴圆形凉亭和廊架顶部不平整,因使用镀锌板,之前已破损。8.澜悦府东门花坛处石材色差不统一,已大面积破损,房开使用油漆涂刷石材。9.澜某府中轴水景处石材褪色,返碱,破损。10.澜某府所有绿化成活度不高,草坪黄色、稀拉。11.澜某府6栋架空层陈旧。12.澜某府公区地砖破损,坡度不合理积水。13.澜某府套房门外公共区域强弱电门,消防门,裸露未用瓷砖隐藏,外观极差,档次低,像安置房。14.澜某府2栋前面童玩区堆土使用建筑垃圾,存在安全隐患。15.澜某府精装修卫生间洗手台和样板房不符,使用窄边,偷工减料,尺寸减小。16. 塑胶跑道不平,白色线没有使用热熔胶。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检举书》补充材料,主要内容为“前期向你局主要反应地下室顶板漏水,你局未找到专家论证,允许房开用打针注浆方式进行修补,近期业主在澜某府10栋前工人挖排水沟时发现,房开未采用石子、泥沙回填,而是采用淤泥回填的方式隐藏排水管,淤泥回填后,淤泥硬化会导致排水管破裂,导致前期澜某府地下室顶板大面积渗漏。近期,业主发现澜某府项目地下室负二层地库筏板漏水极其严重,呈现大面积开花渗漏。今澜某府全体业主强烈要求对地下室取芯验证,查看是否存在基础回填偷工减料等现象。另外,业主强烈要求将地下室负二层的找平层全部打掉,将所有漏点找出修理完全无渗漏后再做回找平层。目前房开采用地下室挖管排水的方式进行补漏,但是排水的方式会使钢筋受腐蚀程度影响膨胀2-7倍,使抗水板混凝土出现再发育裂缝,造成渗水持续增量。现特请某区住建局向鹿城区住建局借鉴讨论研究学院十一峯的处理经验,邀请专家在现场查看,拿出专业的第三方整改方案,务必和业主合理沟通,从根本上修理好地下室负二层漏水严重事件,恳请贵局履行职责监督房开彻底返工整改地下室负二层漏水严重事件。另澜悦府2栋西侧的南面,儿童童玩区业主发现,取芯后该路面均淤泥回填,未发现鹅卵石,沙子覆盖,请你局查看图纸,该处儿童童玩区的施工图纸是如何?房开有无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由此可见该项目存在巨大偷工减料行为。”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05号《回复函》对前述检举内容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为“澜某府项目为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 (二期),包括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施工许可建筑面积为216510平方米)和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 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施工许可建筑面积为168461平方米)。(二期)一标段建筑工程2022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二期)二标段建筑工程于2022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关于该项目出现的地下室负二层底板渗漏水问题,我局多次开展专项督查,并发放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2022年10月12日、14日,分别组织市、区两级行业专家对现场问题进行论证分析,专家组论证审核了由施工单位制定的《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2022年11月7日,项目部已按照专项方案维修完成整改,五方责任主体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论为‘地下室底板渗漏已修复完成,未发现渗漏问题’。2022年11月9日,我局对澜某府项目现场进行复核,现场渗漏点位已经修复。2022年11月11日,澜某府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交付期间,地下室负二层底板个别点位有细微渗水,经我局督促,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23年1月5日前完成所有维修和收尾工作,之后房开某公司再对地下室地坪漆进行全面提升。关于澜某府6栋2单元负一层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现场已整改完成。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业主合理诉求督促房开进一步做好提升工作。关于该项目出现的1#、6#楼部分户型外墙漏水问题,我局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核实整改,并指导项目做好淋水试验验收工作。2022年10月16日、17日,澜某府项目组织1#、6#楼外墙淋水试验,1小时淋水试验下满足要求。考虑到部分业主仍有担忧,施工单位再次组织了一次长达12小时远超规范标准的淋水试验,6-2702等户出现渗漏点。我局督促项目部在满足规范标准下限的同时,理应重视业主合情合理诉求,重新完善维修方案。经协调,施工单位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通过对外墙铝板、岩棉和防水透气膜等进行检查、提升、改造,强化防水能力,预计将于2023年1月5日前完成所有保修和提升工作。关于公区破损、绿化问题和2栋童玩区堆土问题。经我局督促,现场已整改完成。下一步,我局牵头搭建沟通协商平台,业主代表可与房开就品质提升事项进一步协商。关于6栋主卧墙体不平等问题。户内分户验收已通过,室内装修由第三方评估单位温州华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一房一验’检验合格。交付期间如有问题,可将户内质量问题缺陷向物业或房开报修,由房开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关于澜某府精装修卫生间洗手台和样板房不符问题。经核,澜某府项目提供的属于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之外的非交付标准展示样板房。该样板房拆除前,已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公证。现该项目实体交付样板房位于4号楼304室、6号楼301室。实际交付应以交付样板房为准。关于塑胶跑道不平,白色线没有使用热熔胶问题。设计要求白色线为地坪漆,非热熔胶,个别白线透底问题与塑胶跑道不平整已同步整改完成。另,你在《查处申请书》列明的问题已通过平台向我局反映过,我局已经进行过相关回复。”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等。 另查明,2022年9月起,被申请人下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案涉澜某府项目提出监督意见并得到相关单位的响应。2022年11月11日,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查处检举书、附件及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2022-X-002)》《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号:2022-X-003)》《关于质检站编号2022-X-003通知单的整改回复》《施工现场质量隐患整改反馈单》《关于质量抽查整改回复报告》《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2022-A-)》《关于预验收整改回复报告》《验收意见表》《关于澜悦府重点事项的回复报告》《关于地下室底板渗漏的整改报告》《验收意见表》《专家论证意见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签到表》《关于外墙渗漏的整改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建设中的案涉澜悦府项目建设工程提出质量投诉, 被申请人下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2022年9月起对案涉项目提出监督意见并得到相关单位的响应。2022年11月11日,案涉项目经整改并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后,针对案涉项目地下室负二层底板个别点位细微渗水、1#、6#楼部分户型外墙漏水问题等保修期内的维修事项,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新城公司重新完善维修方案,并就业主代表与第三人某公司关于房屋品质提升事项进一步协商作出承诺。另外,鉴于案涉项目涉及问题较为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起安排专班工作人员入驻在案涉项目现场,督促协调相关维保事项。故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就工程质量相关问题提起的举报行为进行受理和处置,对于部分尚未解决的,也已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责令第三人新城公司限期解决,故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答复程序违法问题,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并未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具体的行政程序,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后作出案涉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005号《回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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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9号 申请人:严某泓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6楼。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温州市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2005号《回复函》,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4月10日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审理期间,鉴于双方为解决纠纷申请行政调解30日,于2023年5月11日中止审理,因双方未达成调解,于2023年6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澜某府(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一标段)的业主,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与澜某府其他业主共同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购买的澜某府项目违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能。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05号《回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一、答复程序违法。首先,申请人递交书面材料并补充完毕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反馈,未采用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也未向申请人告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并组织协商。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专家论证,形式不规范,违反回避原则,不满足专家论证要求。此外,第三人未按照其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修理,被申请人对此未尽到监督职责。二、答复事实不清。首先,就申请人反应的地下室、外墙漏水问题,外墙在进行外墙淋水实验过程中已经出现漏水,而地下室至今尚存在大面积漏水情况,且地坪漆多处破损,被申请人故意造假,将此定性为修复完成;其次,申请人检举的地砖破损、中轴水景漏水、中轴石材色差、童玩区堆土、绿化大面积坏死、塑胶跑道不平等公区问题均未进行整改,被申请人的回复与前述事实情况不符;再次,针对分户验收存在造假情况,6栋主卧墙体不平、套内装修多处破损,无法使用,被申请人认定室内装修检验合格与事实不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基本事实。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件,称澜某府房地产项目存在违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等行为。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二、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履行职责,申请人及澜某府一标段其他业主在本次投诉件前后,多次向被申请人重复投诉澜某府一标段施工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到澜悦府一标段施工现场和各方、专家及业主就投诉的问题进行解决。就澜某府一标段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被申请人向建设及施工单位送达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2022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再次对预验收时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经整改后,2022年11月9日澜某府二期一标段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被申请人核实整改情况,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对于竣工验收后存在的质量缺陷,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被申请人已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工作。被申请人就相关的结果通过答复函回复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三、复议请求属于重复处理。申请人投诉件涉及的事项已经多次另行向被申请人信访,并对信访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龙政复(2022)90号、(2022)98号、(2022)92号) 已经就绿化、地下室负二层、童玩区、中轴水景漏水,石材色差破损、1栋、6栋漏水等投诉内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对多次投诉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处理。澜某府二期一标段业主吴某琼就澜某府6栋漏水问题提起行政诉讼(2022)浙0303行初242号,徐某就地下室漏水、中轴水景、石材色差、6栋漏水等问题提起行政诉讼(2022)浙0303行初247号。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某公司)称:一、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该项工程弄虚作假、串通验收通过的情况,第三人依据相应要求提交案涉工程竣工备案的全部文件,案涉工程符合备案要求,质检站核验时案涉项目符合相应要求,已经竣工验收,事后即使有小的瑕疵,属于保修问题,与竣工验收无关,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予以解决。二、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象为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与设计单位无关。第三人作为设计单位,在案涉项目中履行了应尽的设计义务。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就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工程扩初、施工图阶段设计。我司依法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出具的设计图纸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申请人提及的地下室渗漏、墙体渗漏、中轴水景漏水等问题,属于施工问题。我司出具的图纸经图审机构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不存在设计缺陷,更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不应对案涉事件承担责任。 第三人浙江某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1月1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第三人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地块澜某府6幢2004室。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检举书》,主要投诉内容为:申请人认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一标段(1栋-7栋),存在较多的违规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等行为,业主已多次向房开反映问题,目前房开拒绝和业主合理沟通,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通过书面的方式回复。若被申请人对质量问题未书面回复,且未提供第三方审核报告证明已解决,被申请人擅自将该项目竣工备案,请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监管失职责任及赔偿责任。质量问题主要包括:1.澜某府1栋05室,6栋02室漏水问题至今未解决。2.澜某府地下室负二层地下室顶板施工不规范导致大面积渗水,负一层漏水,导致地下室地面破损,地下室漏水严重。而地坪漆施工不规范偷工减料,厚度不够,目前已大面积起皮破损。3.澜某府6栋2单元负二楼消防楼梯处大面积漏水。6栋2单元负一楼,负二楼弱电井大面积漏水,引发触电风险,对施工单位和业主的生命安全存在隐患。4.澜某府中轴水景大面积渗漏,经现场勘查,该水景无法储存水量。5.澜某府单元门前绿化旁无排水沟,仅为汇水沟,下雨堵塞,排水沟下方无雨筛子。6.澜悦府室内墙体不平,比如澜某府6栋主卧衣柜处,普遍存在柜子无法和墙体对直,无法找平墙体,踢脚线大面积使用泡沫胶。业主反映至房开,存在土建单位和精装单位相互推诿扯皮。7.澜某府中轴圆形凉亭和廊架顶部不平整,因使用镀锌板,之前已破损。8.澜悦府东门花坛处石材色差不统一,已大面积破损,房开使用油漆涂刷石材。9.澜某府中轴水景处石材褪色,返碱,破损。10.澜某府所有绿化成活度不高,草坪黄色、稀拉。11.澜某府6栋架空层陈旧。12.澜某府公区地砖破损,坡度不合理积水。13.澜某府套房门外公共区域强弱电门,消防门,裸露未用瓷砖隐藏,外观极差,档次低,像安置房。14.澜某府2栋前面童玩区堆土使用建筑垃圾,存在安全隐患。15.澜某府精装修卫生间洗手台和样板房不符,使用窄边,偷工减料,尺寸减小。16. 塑胶跑道不平,白色线没有使用热熔胶。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检举书》补充材料,主要内容为“前期向你局主要反应地下室顶板漏水,你局未找到专家论证,允许房开用打针注浆方式进行修补,近期业主在澜某府10栋前工人挖排水沟时发现,房开未采用石子、泥沙回填,而是采用淤泥回填的方式隐藏排水管,淤泥回填后,淤泥硬化会导致排水管破裂,导致前期澜某府地下室顶板大面积渗漏。近期,业主发现澜某府项目地下室负二层地库筏板漏水极其严重,呈现大面积开花渗漏。今澜某府全体业主强烈要求对地下室取芯验证,查看是否存在基础回填偷工减料等现象。另外,业主强烈要求将地下室负二层的找平层全部打掉,将所有漏点找出修理完全无渗漏后再做回找平层。目前房开采用地下室挖管排水的方式进行补漏,但是排水的方式会使钢筋受腐蚀程度影响膨胀2-7倍,使抗水板混凝土出现再发育裂缝,造成渗水持续增量。现特请某区住建局向鹿城区住建局借鉴讨论研究学院十一峯的处理经验,邀请专家在现场查看,拿出专业的第三方整改方案,务必和业主合理沟通,从根本上修理好地下室负二层漏水严重事件,恳请贵局履行职责监督房开彻底返工整改地下室负二层漏水严重事件。另澜悦府2栋西侧的南面,儿童童玩区业主发现,取芯后该路面均淤泥回填,未发现鹅卵石,沙子覆盖,请你局查看图纸,该处儿童童玩区的施工图纸是如何?房开有无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由此可见该项目存在巨大偷工减料行为。”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05号《回复函》对前述检举内容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为“澜某府项目为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 (二期),包括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施工许可建筑面积为216510平方米)和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 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施工许可建筑面积为168461平方米)。(二期)一标段建筑工程2022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二期)二标段建筑工程于2022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关于该项目出现的地下室负二层底板渗漏水问题,我局多次开展专项督查,并发放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2022年10月12日、14日,分别组织市、区两级行业专家对现场问题进行论证分析,专家组论证审核了由施工单位制定的《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2022年11月7日,项目部已按照专项方案维修完成整改,五方责任主体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论为‘地下室底板渗漏已修复完成,未发现渗漏问题’。2022年11月9日,我局对澜某府项目现场进行复核,现场渗漏点位已经修复。2022年11月11日,澜某府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交付期间,地下室负二层底板个别点位有细微渗水,经我局督促,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23年1月5日前完成所有维修和收尾工作,之后房开某公司再对地下室地坪漆进行全面提升。关于澜某府6栋2单元负一层漏水问题。经我局督促,现场已整改完成。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业主合理诉求督促房开进一步做好提升工作。关于该项目出现的1#、6#楼部分户型外墙漏水问题,我局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核实整改,并指导项目做好淋水试验验收工作。2022年10月16日、17日,澜某府项目组织1#、6#楼外墙淋水试验,1小时淋水试验下满足要求。考虑到部分业主仍有担忧,施工单位再次组织了一次长达12小时远超规范标准的淋水试验,6-2702等户出现渗漏点。我局督促项目部在满足规范标准下限的同时,理应重视业主合情合理诉求,重新完善维修方案。经协调,施工单位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通过对外墙铝板、岩棉和防水透气膜等进行检查、提升、改造,强化防水能力,预计将于2023年1月5日前完成所有保修和提升工作。关于公区破损、绿化问题和2栋童玩区堆土问题。经我局督促,现场已整改完成。下一步,我局牵头搭建沟通协商平台,业主代表可与房开就品质提升事项进一步协商。关于6栋主卧墙体不平等问题。户内分户验收已通过,室内装修由第三方评估单位温州华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一房一验’检验合格。交付期间如有问题,可将户内质量问题缺陷向物业或房开报修,由房开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关于澜某府精装修卫生间洗手台和样板房不符问题。经核,澜某府项目提供的属于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之外的非交付标准展示样板房。该样板房拆除前,已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公证。现该项目实体交付样板房位于4号楼304室、6号楼301室。实际交付应以交付样板房为准。关于塑胶跑道不平,白色线没有使用热熔胶问题。设计要求白色线为地坪漆,非热熔胶,个别白线透底问题与塑胶跑道不平整已同步整改完成。另,你在《查处申请书》列明的问题已通过平台向我局反映过,我局已经进行过相关回复。”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等。 另查明,2022年9月起,被申请人下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案涉澜某府项目提出监督意见并得到相关单位的响应。2022年11月11日,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一标段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查处检举书、附件及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2022-X-002)》《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号:2022-X-003)》《关于质检站编号2022-X-003通知单的整改回复》《施工现场质量隐患整改反馈单》《关于质量抽查整改回复报告》《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2022-A-)》《关于预验收整改回复报告》《验收意见表》《关于澜悦府重点事项的回复报告》《关于地下室底板渗漏的整改报告》《验收意见表》《专家论证意见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签到表》《关于外墙渗漏的整改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建设中的案涉澜悦府项目建设工程提出质量投诉, 被申请人下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2022年9月起对案涉项目提出监督意见并得到相关单位的响应。2022年11月11日,案涉项目经整改并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后,针对案涉项目地下室负二层底板个别点位细微渗水、1#、6#楼部分户型外墙漏水问题等保修期内的维修事项,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新城公司重新完善维修方案,并就业主代表与第三人某公司关于房屋品质提升事项进一步协商作出承诺。另外,鉴于案涉项目涉及问题较为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起安排专班工作人员入驻在案涉项目现场,督促协调相关维保事项。故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就工程质量相关问题提起的举报行为进行受理和处置,对于部分尚未解决的,也已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并责令第三人新城公司限期解决,故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答复程序违法问题,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并未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具体的行政程序,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后作出案涉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005号《回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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