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9257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3〕9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分局、队、委、所:
现将《关于在商标使用领域开展行政合规指导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关于在商标使用领域开展行政合规指导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温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推进执法服务化改革,强化企业商标使用合规意识,持续推进柔性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合规指导,是指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并对其合规承诺进行核查、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行政合规指导的案件,当事人须满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自愿签署《认罚轻处承诺书》。
当事人未签署《认罚轻处承诺书》的,不适用本意见处理,一般不予免罚、减罚。
第四条 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前,应会同业务机构、法规机构对当事人开展行政合规指导。
第五条 办案机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启动行政合规指导程序,于2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机构、法规机构通报相关案情及符合适用条件的具体情况。
业务机构根据案情,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为当事人合法、规范经营提供指引。当事人签署合规整改承诺,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法规机构全程参与行政合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办案机构应及时召集业务机构、法规机构,并通知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指导会,也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指导。
第七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应积极开展合规整改,配备商标审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提升商标保护意识。
第八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应制定商标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体系。
第九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为生产商的,应依法规范使用商标标识,他人授权或委托生产商品的,应查验授权人或委托人的身份及其商标标识证明,明确协议权限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为销售商的,应查验供货单位的身份和供货清单,加强商品溯源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办案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整改、商标保护方案建立、商标管理员配备、生产销售查验等情况。
第十二条 整改期限届满后,办案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会同业务机构、法规机构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共同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评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记录各方具体意见。
评估结果作为办案机构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行政合规指导工作,可作为案件延期的理由。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合规整改后,依法可以免于、减轻、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案情,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政风行风监督员、第三方商标保护机构等参与行政合规指导。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23-49257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市监〔2023〕9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分局、队、委、所: 现将《关于在商标使用领域开展行政合规指导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关于在商标使用领域开展行政合规指导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温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推进执法服务化改革,强化企业商标使用合规意识,持续推进柔性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合规指导,是指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并对其合规承诺进行核查、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行政合规指导的案件,当事人须满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或者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自愿签署《认罚轻处承诺书》。 当事人未签署《认罚轻处承诺书》的,不适用本意见处理,一般不予免罚、减罚。 第四条 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前,应会同业务机构、法规机构对当事人开展行政合规指导。 第五条 办案机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启动行政合规指导程序,于2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机构、法规机构通报相关案情及符合适用条件的具体情况。 业务机构根据案情,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为当事人合法、规范经营提供指引。当事人签署合规整改承诺,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法规机构全程参与行政合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办案机构应及时召集业务机构、法规机构,并通知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指导会,也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指导。 第七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应积极开展合规整改,配备商标审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提升商标保护意识。 第八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应制定商标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体系。 第九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为生产商的,应依法规范使用商标标识,他人授权或委托生产商品的,应查验授权人或委托人的身份及其商标标识证明,明确协议权限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为销售商的,应查验供货单位的身份和供货清单,加强商品溯源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合规指导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办案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整改、商标保护方案建立、商标管理员配备、生产销售查验等情况。 第十二条 整改期限届满后,办案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会同业务机构、法规机构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共同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评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记录各方具体意见。 评估结果作为办案机构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行政合规指导工作,可作为案件延期的理由。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合规整改后,依法可以免于、减轻、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案情,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政风行风监督员、第三方商标保护机构等参与行政合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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