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3〕18号
发布日期:2023-12-12 10:15:36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8号

申请人:应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局 

第三人:茶庄 

申请人应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不予立案的回复,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应杰于2022年1 1月16、17日两次从温州市街道大道508号(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共购买了三饼福鼎白茶,发现所购买的茶叶系“三无产品”,并有虚假宣传的嫌疑,遂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不予立案的回复不当,于2023年2月14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作出举报不予立案情况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2年12月26日,申请人应杰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您好,您向全国12345消费服务热线中心反映的举报事项,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现场没有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茶饼;被举报方玉茶庄所售给投诉人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是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定制茶,是属于客户大批量定制,定数定量包装后剩下的茶饼,其外包装纸箱上印制有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三无产品。另外,举报人关于该产品涉及到虚假宣传夸大功能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款产品的文字描述的纸张在茶饼的包装内,被举报方无查验责任,我局无法按广告法对被举报方进行查处。为此我局做出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感谢您对我们市场监管局工作的支持!”同时,被申请人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街道大道508号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玉茶庄)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白茶茶饼。执法人员询问玉茶庄的负责人郑玉,其表示举报人购买的白茶茶饼是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属于客户定制产品,其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厂名、厂址和电话。举报人反映的该款茶叶的文字描述,涉嫌虚假宣传和夸大功能问题的纸张是包裹在茶饼的包装内,需拆开茶叶外包装方可查看纸张的具体文字内容,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无法查验密封包装里面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件已依法作出处理和答复,并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和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应2022年11月16、17日两次从温州市街道大道508号玉茶庄(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共购买了三饼福鼎白茶,称发现所购买的茶叶系“三无产品”,并有虚假宣传的嫌疑,遂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3日经调查了解,现场没有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茶饼;所售给投诉人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系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定制茶,不属于三无产品。于2023年1月3日进行了不予立案审批,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无法按广告法对被举报方进行查处”与“不予立案”在答复(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2月14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凭证、所购买茶叶照片3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照片6张、关于2013年白牡丹饼茶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申请人分两批次从第三人玉茶庄购买案涉茶叶后,第三人向申请人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茶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申请人购买案涉茶叶前,理应对商品的外包装、内容物及其他属性进行浏览,其支付价款的行为视为其对所购商品的客观状态知情并认可,第三人根据申请人需要购买商品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交付货物,是其对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本案,申请人称发现从大道508号玉茶庄(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所购买的三饼福鼎白茶系“三无产品”,并有虚假宣传的嫌疑,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如申请人在签收货物后认为其收到的货物与购买时商品的描述不符,或存在其他质量瑕疵问题,可以依法退货并要求返还其支付的商品价款。且,经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白茶茶饼是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其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三无产品”,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反映的该款茶叶涉嫌虚假宣传,所购买的茶叶涉嫌虚假宣传的纸张(宣传内容)在该案涉茶叶的包装内,第三人无查验的义务与必要,正常情况下是无法发现其宣传内容。另从文字描述的内容也是大致为福鼎白茶简介,并不是特指该案涉茶叶,且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为当场发现该款茶叶文字描述宣传而导致购买。故,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1月3日经现场调查了解,于当日履行了不予立案审批,并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无法按广告法对被举报方进行查处”与“不予立案”的答复(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行为并无不当。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申请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应杰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温龙政复〔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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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18号

申请人:应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局 

第三人:茶庄 

申请人应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不予立案的回复,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应杰于2022年1 1月16、17日两次从温州市街道大道508号(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共购买了三饼福鼎白茶,发现所购买的茶叶系“三无产品”,并有虚假宣传的嫌疑,遂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不予立案的回复不当,于2023年2月14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作出举报不予立案情况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2年12月26日,申请人应杰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您好,您向全国12345消费服务热线中心反映的举报事项,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现场没有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茶饼;被举报方玉茶庄所售给投诉人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是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定制茶,是属于客户大批量定制,定数定量包装后剩下的茶饼,其外包装纸箱上印制有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三无产品。另外,举报人关于该产品涉及到虚假宣传夸大功能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款产品的文字描述的纸张在茶饼的包装内,被举报方无查验责任,我局无法按广告法对被举报方进行查处。为此我局做出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感谢您对我们市场监管局工作的支持!”同时,被申请人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街道大道508号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玉茶庄)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白茶茶饼。执法人员询问玉茶庄的负责人郑玉,其表示举报人购买的白茶茶饼是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属于客户定制产品,其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厂名、厂址和电话。举报人反映的该款茶叶的文字描述,涉嫌虚假宣传和夸大功能问题的纸张是包裹在茶饼的包装内,需拆开茶叶外包装方可查看纸张的具体文字内容,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无法查验密封包装里面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件已依法作出处理和答复,并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和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应2022年11月16、17日两次从温州市街道大道508号玉茶庄(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共购买了三饼福鼎白茶,称发现所购买的茶叶系“三无产品”,并有虚假宣传的嫌疑,遂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3日经调查了解,现场没有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茶饼;所售给投诉人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系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定制茶,不属于三无产品。于2023年1月3日进行了不予立案审批,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无法按广告法对被举报方进行查处”与“不予立案”在答复(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2月14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凭证、所购买茶叶照片3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照片6张、关于2013年白牡丹饼茶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申请人分两批次从第三人玉茶庄购买案涉茶叶后,第三人向申请人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茶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申请人购买案涉茶叶前,理应对商品的外包装、内容物及其他属性进行浏览,其支付价款的行为视为其对所购商品的客观状态知情并认可,第三人根据申请人需要购买商品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交付货物,是其对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本案,申请人称发现从大道508号玉茶庄(茶叶批发中心X楼XX排XXX茶坊)所购买的三饼福鼎白茶系“三无产品”,并有虚假宣传的嫌疑,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如申请人在签收货物后认为其收到的货物与购买时商品的描述不符,或存在其他质量瑕疵问题,可以依法退货并要求返还其支付的商品价款。且,经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白茶茶饼是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13年白牡丹饼茶,其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福鼎市耕读农业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三无产品”,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反映的该款茶叶涉嫌虚假宣传,所购买的茶叶涉嫌虚假宣传的纸张(宣传内容)在该案涉茶叶的包装内,第三人无查验的义务与必要,正常情况下是无法发现其宣传内容。另从文字描述的内容也是大致为福鼎白茶简介,并不是特指该案涉茶叶,且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为当场发现该款茶叶文字描述宣传而导致购买。故,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1月3日经现场调查了解,于当日履行了不予立案审批,并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无法按广告法对被举报方进行查处”与“不予立案”的答复(编号:1330303002022122606179917)行为并无不当。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申请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应杰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